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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职业学校校长状况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14:20: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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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1912年民国建立之后,职业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种因素中,校长这一群体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和实践者,他们的作为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效和教育政策执行的力度。考查这一特殊群体的任职资格、聘任考核状况、职责范围、报酬俸薪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职业教育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国;职业教育;校长

    作者简介:吴文华(1976-),男,历史学硕士研究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史。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6-0091-06

    一、职业学校行政架构

    民国时期的职业学校教育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行政组织已经相当完善,管理也较为严密。1932年12月公布的《职业学校法》、《职业学校规程》详细规定了校长、教职员的任命、校内行政管理办法,职业学校设校长一人,总理校务。如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设校长一人,校务主任一人,各科主任各一人,训导员一人,事务员一人,销售处主任一人,各科教员若干人。一切行政归于各种会议,如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育会议、事务会议等。浙江新华县立女子职业学校组织管理更为严密,其机构设置如下[1]:

    从浙江新华县立女子职业学校的行政架构来看,行政组织采取层层负责的形式,具体行政取决于各级会议,以保证各项工作的科学管理。相对正规的职业学校来说,职业补习学校、艺徒学堂等行政组织较为简单,但是依然能做到行政执行的高效和明了,保障校长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如光绪三十二年商部奏请筹办的艺徒学堂设监督一人,综理堂中教务、庶务各事项,其机构设置如下[2]:

    二、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

    (一)任职基本条件

    职业学校校长资格经验,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的质量,教育部规定职业学校校长,“其资格应对所任学校同性质之学科确有专长,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①职业师资训练毕业后,从事职业教育一年,著有成绩者。②国内外大学毕业后,从事职业教育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③国内外专科学校或高师专科毕业工作二年”[3] 者才可任命为校长。为改变县立职业学校校长人选问题,1938年教育部制定的《创设县市级实用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规定:“校长资格,以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所习学系须与学校设科相同)有三年以上教授经验,著有成绩或在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所学科别与学校设科相同)担任职业专科教员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为合格”[4]。为提高职业补习教育办学质量,1933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职业补习学校规程》,规定职业补习学校设校长或主任一人领导校务,学校校长、主任、教员须具备以下资格:一是高初级职业学校专科或专门学校毕业并有一年以上的职业经验者;二是具有专门技能的匠师来充当校长之职。各省市根据国家规定对此有的作出特别规定,如1930年的《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校长任免及待遇规程》中规定职业学校校长:“甲、具有高级中学校长之资格,而有职业教育之研究者;乙、国内外职业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对于职业教育素有研究,曾任职业学校教职员一年以上,卓有成绩者”[5]。

    校长职位任职的高要求,不但对办学质量是一种保障,同时也吸引了一部分社会高端人才从事职业教育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民国期间江苏共有10位职业学校校长为留学生。如省立第一、第二农业学校,省立第一、第二工业学校,省立女子蚕业学校等学校的校长过探先、王舜成、陈有丰、刘勋麟、邓邦逖、郑辟疆等人均为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名校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综合素质要求

    作为职业学校的校长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如沟通能力、社会活动能力以及个人的魅力和影响力等。黄炎培指出,办职业学校的要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地沟通联络,还必须用一部分精神去参加全社会的运动,这即是职业教育的社会化。“职业教育机关的本质,是十分富于社会性的,所以职业教育机关惟一的生命——是怎么?就是——社会化”[6]。因此作为办理职业教育的实施人—校长,必须具有各方面的素质能力要求,所以黄炎培在1930年断言:一个职业学校的校长除了热诚、学力、德行、经验,“还要加上一件,就是社会活动力”,“最不相宜的,怕就是富有孤独性的书呆子”[7]。校长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校的办学质量,对校长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被各省教育当局所重视,如1926年,浙江省教育厅《修正浙江省中等学校校长》任用规定:有下列资格之一的,以其所习实业专业为准,得任用为高级职业学校校长;在本国或外国大学或教育部认可公、私大学农、工、商科毕业的;在本国或外国实业专门学校毕业,并充中学、实业学校教员或学舍监一年以上的,但曾受学务上的惩戒或处分者不得任用。从教育行政人员的资格限定及委任方式上看,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对教育行政人员的素质要求甚高,资格规定十分严格,尤其强调学过教育专业又具备教育实践经验。二是人员的委任,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定夺,集学识、学历、经验于一身[8] 。

    三、职业学校校长任命形式

    民国时期由于办学主体的不同,导致职业学校校长的任命形式的多样化,但基本上都能做到按章行事。

    (一)行政任命

    1932年2月颁布的《职业学校法》,为校长的任命提供了法律依据,“职业学校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省立职业学校由教育厅提出合格人员经省政府委员会议通过后任用之;直隶于行政院之市,市立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机关推荐合格人员呈请市政府核准任用之;县市立职业学校由县市政府选荐合适人员呈请教育厅核准任用,均不得兼职。前项职业学校校长之任用,均应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按期汇案呈请教育部备案”[9]。在正常情况下,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实现校长的更换和交替。如通过政府发文的形式确定:“唐虞赞为安岳县立农职业校校长,白琦代理涪陵县立初农校校长,彭志澜为私立进益高级助产职校校长,袁树辉为省立荣昌农职校校长,唐均平代理省立宜宾高农职校校长,陈德铨为资中县立农职校校长”[10],通过行政任命实现了四川省部分学校校长的调整。

    (二)聘任制

    根据《职业学校法》规定:“私立职业学校校长由校董事会遴选合格人员聘任之,并应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11]。因此,由各种企业、协会、行会等举办的职业学校对校长的任命多采取聘任制的形式,而且大多实行兼职的方式实现对学校的管理。如《培植工业人才推行工厂办理职业学校办法》规定:“工厂所办职业学校校长得由厂长或主要职员兼任”[12]。民国九年清江县为解决贫儿、孤儿入学的问题,为商界培养学徒,樟树商会在清江县创办了“樟树贫儿学校”。学校实行校董会民主管理和校长负责制,校长聘请商会会长或知名人士担任,实行兼职而不拿报酬。樟树贫儿学校在举办者和校长的带领下,举办三十多年为社会、特别是为商界,培养和造就了数以千计的人才。

    (三)代理制

    当职业学校在特殊的情况下,校长无法正式任命和聘请的时候,就会采用临时的措施—代理制。如金陵大学对新都等四农职校第三次辅导报告中指出:犍为县立初级农业职业学校,该校校长近因积劳体弱,恐不能胜任,故与本学期自动将校长一职与本校教导主任陈汉元互相调换,新任校长年富力强,对于该校之办理,颇具热心[13]。

    四、职业学校校长职责

    (一)行政职责

    1.对学校的规划、发展。作为职业学校的实际负责人,校长在行政上必须承担起发展规划学校的职责。一个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途与校长息息相关,不论他们愿意与否,作为校长他们必须面对学校面临的一切问题,以自己的才智和社会能力谋求学校发展。如创立于1924年的绥远职业学校,在1926年冯玉祥驻军西退后,校内无人负责,学校的仪器图书及设备毁失殆尽,校长靳和笙也将学校基金随军带走。1927年春季教育厅委任满族文人库省隽为校长,库校长通过民族关系,申请到前清时期协领衙门的一处房院作为学校固定校舍[14]。1928年,苗英接手学校时,全校两个班只剩下十八名学生,处境极为艰难。苗英校长经过努力使学校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他利用省政府从烟亩罚款中拨给学校的经费建起了有图书馆、阅报室、博物馆和实验室的楼房,为了购置图书仪器,他还多次派人向靳和笙催要学校基金款,用这笔钱购买了仪器和《万有文库》。1934年,蒋介石来绥视察,给该校拨款六万予以扶持,苗英用其中的三万元建立新校舍,并购置三顷农田作实验农场,同时采购回一批图书和仪器设备。第二年在校门前五六十亩的空地里修建温室,栽培果树花卉,开辟各种试验田,建起科学化的家畜家禽厩舍[15]。经过苗英校长的努力,绥远职业学校的校园设备建设完善起来。学校从1930年开始改招四年制农科、商科学生各一班;1934年又把商业科改为畜牧科[16],用于培养兽医人才。

    2.行使对教职员聘任考核。根据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职业学校法》“职业学校教员由校长聘任之,应为专任,但尤为特别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员,职业学校职员由校长任用之。均应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17]。各省根据教育部规定对本省的教职员聘任考核做出详细规定,如民国三十年湖南省通过的《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中等学校专任教员,不得兼任校外任何职务;其任聘期间,初聘以一学期为原则,续聘为一学年,以后经其校长考查,认为服务成绩优良者,得将续聘任期延长之”[18]。

    校长在行使对教职员聘任职责的同时还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职业教育师资聘任的困难。据金陵大学对新都等四农职校第三次辅导报告称:“各农业教育师资缺乏已达极点,各校长到处请人不得,本院虽曾为各校多方面注意介绍,但亦难获得圆满结果”[19]。虽然职业师资聘请不易,为保障教学质量,政府明确规定了校长对所聘师资的考核责任。1914年奉天巡按使公署公布实施《奉天省直辖专门以下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规定:直辖专门以下学校设校长、附设实验场或病院,设场长、院长等;校长对所属职员进行考核,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酌情详报巡按使核办,而对于学监、事务员,校长可自行核办[20]。

    (二)参与组织教育教学

    1.参与教育教学工作。《职业学校法》与《职业学校规程》详细规定了校长任命、校内行政管理办法,要求校长必须承担教学任务,其中校长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教学时数的1/3。校长兼课一方面可以减少学校专任教员的压力,同时可以使校长深入教学一线,制定的教学管理措施更有针对性。还有一些省份出于其他考虑,要求校长必须参与教学。滕大春在《安徽省教育经费的整理》一文中写道:“安徽地贫民蒺,节省开支,人员的节省,冗员之裁减自不容缓,所以教育厅在二十三年度起,规定各校专任教员之数目,并规定由教员兼任职员,校长必须兼课”[21]。为提高校长的教学技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如《职业学校校长教员参观考察办法》规定:“一、职业学校校长教员,除随时留意有关职教设施之资料外,应依照本办法,定期举行参观考察,增进教学效能” [22]。

    2.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是校长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校校长不仅要尽最大努力聘请教员,而且要努力培养良好的学风校风,这不仅是校长的职责所在,也是上级主管部门督导的重要内容,成为评判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根据这一导向校长们也把工作重心放到了对教育教学的管理中来。根据傅增湘编著的《绥远通志稿》卷五十一上记载:绥远职业学校在1935年由杜尚礼接任校长职务后,重点发展农牧专业。他留用北平大学农学院毕业的李藻、李荣荫、李树茂、陈光熙和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毕业的武慈美,以及北京兽医学院毕业的高子明等老教师,同时又聘请畜牧专家终树蕃和杨景滇担任牧科主任和农科教员来加强专业师资,为扭转学生来农职上学混文凭的学风。他们想尽办法尽力为学生谋求出路,前任校长苗英曾向省政府申请在农林机关和公营企业中,优先录用本校农商科学生;继任者更重视学生参加各种实验和实习,提高学生专业技能。

    (三)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成为职业学校校长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学生组织、就业、思想及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1943年学生自治会规则要求:“学校校长及主管训导人员负学生自治会指导监督之责”[23]。学生就业也得到各个职业学校校长的重视,如广西平乐实用职业学校除平时对学生职业知能注意训练外,对于即将结业学生的就业加以指导。“成立就业指导委员会,以校长、教导主任、科主任、班级主任为自然委员,另由其它人员组成,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调查结业生品行、学业、能力、兴趣、志愿;调查省内外有关本校各科之职业概况;指导结业生选择职业,取得职业;指导结业生经营职业;协助结业生求业、立业等”[24]。

    在学生的日常管理中,民国时期对于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控制及其严格,校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上海女子蚕业学校章程》规定:“如有校外来信,信面未写明写信人姓氏及地址者,本校校长有启封稽查之权”[25]。在《龙江县立西路乙种农业学校章程》中也要求:“设校长一名,校长主持全校事宜宜兼文牍;学生犯本学之规程者,校长得令其退学或罚费,学生之自退学者,须得校长之许可”[26]。

    (四)社会职责

    由于职业教育具有社会化的特征,用黄炎培的话来说就是办理职业教育,并须注意时代趋势与应走之途径,社会需要某种人才,即办某种学校。职业教育的原则,着重在社会需要。这就要求职业学校校长要与外界有广泛的联系,为本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民国二十七年,教育部就在令湖南省教育厅改进职业教育文中指出:“省立职业学校校长及职业科主任教员,与省外实业界联络机会太少,应由教育厅轮派前往上海广州各工厂及职业学校为有计划之参观考察”[27]。为给职业学校校长提供社会交往交流的机会,《实业学校校长会议规程》要求:“教育部为图实业教育之改善,使各校长交换意见,讨论方法,特开实业学校校长会议”[28]。为进一步加强和实业界的联系,《教育部采录全国实业校长会议案》中提出:“实业学校校长得兼与本校有直接关系而无妨碍之实业职务,校长以专心致志不兼他项职务为原则,但实业学校校长为与实业界联络起见,与本校有直接关系而无妨校务之实业职务,可以义务兼职”[29]。

    五、职业学校校长待遇及管理

    民国时期职业学校校长待遇较为优厚,如和当时的教育局长报酬相比高出许多,从当时薪水较高的安徽省来看:1928年安徽省规定中学校长的月薪是160元至200元,中学专任教员的月薪是80元至160元,而教育局长的月薪却只有25元至60元。如和当时专任教员报酬相比,校长的待遇也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民国三十年八月湖南省通过的《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待遇暂行办法》,对校长和专任教员的俸额作了明确规定(见表一)。

    湖南省还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于职业学校的校长和专业技术师资给予额外的津贴:“高初两级职业学校校长俸给,每月外加技术薪五十元,专门技术教员俸给,每月外加技术薪三十元”[31]。为保证校长正常公务的开展,国民政府给予学校主管人员适当的办公经费,这对于提高校长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1944年《修正非常时期国立学校主管人员及部分主管人员支给特别办公费标准》中对办公经费数量给予明确规定(见表二)。

    民国政府对校长的管理较为严格,制定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校长的督促和管控,使校长这一职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例如1928年10月山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县立中学、师范讲习所、职业学校校长委任暂行办法。又训令各县教育局、县督学及各级学校校长等一律不得兼差[33]。1930年又颁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校长任免及待遇规程》,规定了省立中学校长的人选标准、任职期限,免职办法等。另外,该规定还包括(1)省立中等学校校长试用期满后,继续任职满两年,著有成绩者进一级;已进一级者,得每一年或两年酌进一级,但需学校成绩优良,有统计可靠,并经教育厅查以属实者方得进级。(2)省立各中等学校校长除在校内任课外,不得兼任其他有给职务,但每周任课至多以6小时为限[34] 。通过此规定对省立职业学校校长进行全面的规范。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校长人选更迭频繁

    民国时期由于政局混乱,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稳定和管理,频繁地更换校长就成为其重要表现。例如在规模较大的黑龙江省立甲种农业学校,从1907年至1915年的8年中竟更换校长22人,平均不到半年即更换一任校长。如此频繁地更换学校管理人员特别是校长,严重地影响了教学管理的稳定性,制约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们从邕宁县立职业学校历年事略中可以明显地发现外界的干扰对学校办学的影响。外界的影响不仅导致校长的更换,还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管理,也导致学校办学命运的变化(见表三)。

    (二)管理者非专才比例过大

    1.管理者所学科目和所办学校科目差异过大。根据教育部规定,职业学校校长基本条件为,所学科目必须和所办学校科目为同性质,且有擅长者。根据二十二年度全国职业学校概况,“校长之资格凡国外大学毕业者占21%强,其中以日本、美国占绝大多数,国内大学毕业者占31%强,以北京大学居多,金陵大学次之,南开、同济、交通等大学绝无仅有。国内专科及高师毕业者占25%强,以各省市原有专门学校及优级师范居大多数。国外专科及高师毕业者占10%,日本居多数,至技术专家则几无一人。普通中学附设职业学校多为商科,校长所学与所办科目多无关系,仅上海市33所职业学校附设于普通中学之商科居大部分”[36]。总体而论,勉强符合规定者只有45%,大部分校长所学科目和所办学校科目不为同一性质,直接影响了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利于职业教育往更深层次发展。

    2.管理者缺乏专长。教育部要求职业学校校长不但所学科目必须和所办学校科目为同性质,而且要有专长,这是由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校长的知识和技能直接影响到一个学校的发展。苏州浒墅关的江苏省立女子蚕业学校,1903年由史量才创办,1912年由上海迁到苏州,改名为江苏省立女子蚕业学校,1918年后一直由著名蚕业教育家郑辟疆担任校长,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另据《甘肃省立兰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周年校庆特刊》记载,学校创办于1917年,在建校的前十五年,因校长资历,十之九非研究农业专才,发展极其缓慢。从1933年起,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毕业生王尔黼奉令校长,竭忠尽智,力图整顿,到民国二十七年时,学校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这种有专业对口管理学校者在民国职业学校校长中比较缺乏,根据钟道赞在二十二年度全国职业学校概况统计表明了这种状况的广泛存在(见表四)。

    (三)重外轻校内管理,出现部分校长贪污现象

    民国时期大部分职业学校校长都能把学校内部的管理作为自己的工作重心,同时依靠社会联系,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但有部分校长则出现本末倒置,放松学校内部管理,专心游弋于社会,拉拢各种关系,为自己的前途考虑。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很多:一方面政府部门人事的更替直接影响到校长的去留,这迫使他们和政界搞好关系;另一方面职业学校校长兼职现象严重,兼职者把学校管理作为自己的辅助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复杂的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再一方面校长更替频繁,任职时间较短,使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学校内部管理。如国立宁夏实用职业学校,“该校前身原为宁夏省立初级实用职业学校,1930年筹设成立,由黄景文任校长,1941年由部接办,更名为国立宁夏初级实用职业学校,仍派黄景文为校长。1942年7月黄校长调部,派徐梦麟代理校长,1945年徐校长去职,派总务主任梁飞彪代理校务,1946年派梁飞彪正式接充校长”[38]。校长长期在外,导致校内管理松懈,就如四川省政府给省立宜宾高级农业职业学校改进令中提到的那样,“该校校长除因公必须离校外,应常住校主持校务,督导一切” [39]。

    民国时期很多学校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的个人权力较大,加上就业困难,相对来说教师的收入较高,这种优越的待遇使教师岗位竞争激烈,为校长的腐败提供了条件,个别校长禁不住诱惑,出现了腐败现象。某些中学校长甚至在修建校舍时,请教员从中扣钱,师范学校的校长还扣学生的伙食费。所以当几年校长的人,不但有存款,也大都置有房产。当时的教育界谈不上什么廉洁[40] ,职业学校校长同样未能“独善其身”。1941年5月四川省立万县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学生在呈控校长的信件中,指控校长“亏食实习费、私饱公款不事设备”[41]。1945年元月四川省立大竹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学生家长12人联名致信省政府,指控该校校长“侵吞教职员及工役缺额、侵吞学生副食费及公粮”,“提前放假蓄意侵吞公粮公款”[4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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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宋恩荣等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G].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490.

    [18][30][31]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革命文献(第61辑) [G]. 台北:兴台出版社,197:483、482、483.

    [20]辽宁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主编.辽宁省志.教育志[G].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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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职业学校校长教员参观考察办法(教育部第26859号训令颁发 1941年 7月15日)[G].教育部参事室编.教育法令.上海:中华书局印行, 1947:268.

    [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48.

    [24]平乐实用职业学校编.广西省立平乐实用职业学校概况,1940(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五月):15.

    [27]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革命文献(第57辑) [G].台北:兴台印刷厂,1971:637.

    [32]国民政府训令(渝文字第二八六号 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G]. 公民政府公报(训令.渝字第六七五号)

    [33]泰安市教育局教育志编纂办公室.泰安地区教育志资料(第3辑) [G].1988:40.

    [34]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山东省政府教育厅第二次工作报告 (甲编.自民国十八年十月至二十年六月)[G].山东省教育厅,1932:78.

    [35]邕宁县立职业学校特刊.1930(民国十九年一月) :4.

    [36]钟道赞.职业教育之最近现状[J].教育杂志第25卷第11号,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53.

    [37]所占比例一栏数据系根据教育杂志第25卷第11号,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日):53.数据计算所得.

    [38]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十编 边疆教育)[G].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23.

    [39]四川省政府改进令三通[J].四川省政府教育厅主编.教育视导通讯第三期,1941(民国三十年五月一日):14.

    [40]张希由.何思源在山东办教育十年[G].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文史资科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8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161.

    [41]四川省档案馆档案:第107宗,第160卷,第9页.

    [42]四川省档案馆档案:第107宗,第380卷,第1、2页.

    责任编辑 王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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