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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法律解读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5:15:04 点击:

    [摘要] 将文物定位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体现出了一种超越国家的“国际主义”精神,其核心内容是形成了文物的“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它包含观念层面和法律层面两方面的内容。观念层面是指文物不论归属如何,它不仅是所在国的财富,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其整体或部分的损失都将严重削弱人类共同的记忆,因此保护文物是每个国家共同的责任。法律层面是指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文物保护法律机制中,文物的“共同分享”只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文物的“共同保护”是以国际法所规定的文物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制度支撑的,具有法律和规则上的意义。国际社会依据文物归属状态的不同对文物的国际保护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安排。

    [关键词] 文物;人类共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5-0072-08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的总称。文化遗产的种类非常多,通常人们依是否以有形的物质作为文化内涵的载体而将其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在很长一段时期,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主要局限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鉴于法律对这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本文主要以国际文物保护法为分析视角,因此,本文中的文化遗产特指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

    文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见证和载体,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人们从历史、艺术、美学或精神价值等层面对其进行过解读,目的在于寻求它对于每个国家及其国民乃至对于世界及其全人类的意义,并形成了文物是“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共识,这一理念也体现在各种文物保护国际法规范中。因此,对于“人类共同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从文化层面去理解,也可以从法律层面去理解。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参加了大部分与文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文物保护行动的积极参与者,民众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观念的认可度也非常高。然而,人们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理解更多的是从文化层面展开的,很少从法律层面去加以理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法律内涵的正确理解不仅有助于拓宽人们对这一观念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以全球性视角来看待文物的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文物大国所应该具有的视野。

    从法律层面去解读“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就需要从法律规则层面去探寻其所蕴含的法律内涵。考察国际文物保护法,不论是对位于国家领土以内的文物,还是位于国家领土以外的文物,都被认为是“人类共同文化遗产”。但是,将位于国家领土以内的文物定位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往往使人难以理解或接受。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国际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定位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其法律内涵究竟是什么;其中,“共同”的涵义是什么,它是否具有法律归属上的意义,它与国内法的私法的“共有”规则有何区别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试图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进行一番法律解读。

    二、“人类共同遗产”考辨

    在现代国际法上,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去确立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的做法早已有之。例如,白20世纪以来,科技的进步使得发达国家开发其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海底或外层空间的资源成为可能,为了不使少数发达国家独占这些资源并规范对这些资源的开发,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分别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及其资源以及月球等其他天体及其资源定位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两部国际法规范不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对这些资源的法律地位的确认:首先,这些资源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即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资源据为已有或对它行使主权权利;其次,这些资源的利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因此应遵循共同开发原则,即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参与资源的开发;再次,这些资源由全球性组织实施管理。

    当今,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去确立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的做法不断突破原有领域,比如,为了应对文物危机,将文物定位为“人类共同遗产”而引人文物保护领域;又如。为了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将环境利益也定位为“人类共同遗产”而引入环境保护领域;甚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像“文化多样性”这样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资源的无形资源也被看成是“人类共同遗产”。有的学者通过对“人类共同遗产”概念的溯源分析,认为它是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学家流斯·马尔西安的“一切人共有的物”概念在当代的复兴。

    当人们从法律上去理解“人类共同遗产”这一概念时,就可能引起争论。比如,“人类共同遗产”的基本含义是指全人类“共享”资源利益,如果按照经典所有权理论的思路去审视,我们会发现,“共享”的法律内涵远远不具有经典的所有权及其共有概念那样的完整性和逻辑性。首先,所有权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以及确认权利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来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它是通过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保护等相关制度来实现的。其次,按照传统的共有理论,“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学者认为即使是“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也挑战了既有的共有理论,即对于共有人的份额如何确定、各共有人如何进行共有物的管理等一些基本问题都没有给予回答,使人们不能按通常的共有观念理解“一切人共有的物”。同样,国际法上的“人类共同遗产”这一概念也没有对这些问题给予回答,因此它自提出起就一直存在争论。有国家就反对提出这一概念,认为“从纯粹技术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概念缺乏法律定义以及演绎出的所谓的规则和义务具有危险性”,进而认为,“就月球和其他天体及资源而言,‘人类共同遗产’只意味着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勘探和利用对全人类开放,是全人类开发的范围,除此之外,该概念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的含义。”

    笔者认为,尽管国际法上的“人类共同遗产”的法律内涵与传统私法的“共有”概念的内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它仍然有其独特的“共有”意蕴,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将资源据为己有,且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参与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三、“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蕴

    随着国际文物保护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各种国际文物保护法律关系,其中普遍赋予了文物以“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这是人们的文化遗产观在法律上的反映,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图及其法律内涵。

    (一)非法律意义上的“人类共同文化遗产”观

    与普通的物不同,人们对文物的观念体现出一种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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