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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冲突规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4:15:09 点击: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范畴

    冲突规范是相较于直接规范而言的,二者都是对法律规范做出具体规定的两种结构形式,是对法的内容的两种表现形式,直接规范通过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解决法律问题,冲突规范是通过范围、系属来加以解决,是对某一法律关系规定适用哪种法律来处理的一种法的形式。

    冲突规范在法理上一方面表现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相互包含,另一方面就表现为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的关系。其实,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公法还是私法,都必须借助冲突规范或直接规范的法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

    二、传统的冲突规范——体现冲突正义

    传统的冲突规范仅仅是一种“管辖权”选择规范,主张选择一个适当的国家以提供一个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从具体案件出发直接去寻找合适的法律,更不是直接去寻找合适的结果,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即冲突正义。一切都是那么整齐划一,只有普遍性,没有特殊性,以至于无法辨别出羊群中那只披着羊皮的狼,因为我们仅从外在的、表面的去看待它,而忽略了其内里的、实质的不同,结果可怜的羊就这么葬身狼腹。这不是和我们区分狼和羊从而得以保护羊的想法背道而驰?

    传统的冲突规范以“法则区别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主要代表,采用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冲突规则去解决各类法律冲突。后德国的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戴西提出了“既得权说”,总的来说,传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管辖权选择,强调法律适用的前后一致性和稳定性,它常利用一个法定的空间连结点指引一个特定的法律,但被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法律却并不一定切合案件的合理解决,也不一定为法院所了解,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现代的冲突规范——注重实质正义

    (一)完全抛弃冲突规范

    首先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批判的是美国的卡弗斯,其次是柯里,卡弗斯和柯里都不再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选择,主张从法律的实质内容出发,从政府的政策利益考量,不考虑冲突规范,只进行实体法的选择。可以说,这种做法完全否认了冲突规范存在的合理性。我们知道利益问题是冲突规范的永恒主题,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制度利益等都是需要考虑的,而如何实现这些利益的平衡即正义则是冲突规范的价值追求。对此,我们不能仅以冲突规范来解决,也不能抛弃冲突规范仅适用实体法来解决,而应将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二)限制冲突规范

    这一说法是前苏联学者克雷洛夫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他认为国际私法包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之后,有的学者提出国际私法主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然后才是冲突规范。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体现出冲突规范存在的实质性意义,如果各国的实体法能够解决的话,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法律冲突,也不需要冲突规范了。实体法规范与冲突规范缺一不可,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基于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应先适用对此有法律拘束力的冲突规范并辅之以实体法规范,才是正义。

    (三)改进冲突规范

    1.提高法律选择的质量

    要想实现法律问题的公正合理解决,需要将公平正义的观念具体化,将法律问题与案件情况联系起来,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进行法律选择,才能更好的、切实解决问题。

    2.增强准据法的适当性

    为提高准据法的适当性,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要不断扩大对自体法理论的采用。在理论上,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它所要适用的法律,只有这种法律才是最适当的准据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说来自体法多在例外情况下采用。

    3.对准据法进行调整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一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与其紧密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属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时,若把两者结合起来适用,就可能产生不协调和矛盾的情况。

    四、当代的冲突规范——追求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融合

    (一)冲突规范的软化

    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说是对传统冲突规范的软化,这一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进一步软化表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应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

    (二)冲突规范范围的细化

    冲突規范逻辑结构中的“范围”是关于对法律关系的定性,结合当代冲突规范的正义价值追求,可以对“范围”加以细化。针对同一类法律关系,传统的冲突规范往往只规定一个冲突规则。然而,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同一类法律关系的内部也开始分化,为使准据法的选择更符合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将同一类法律关系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使案件得以公正合理地解决。

    (三)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多元化

    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中的连结点也可以进行细化。我们知道传统的冲突规范只做管辖权的选择,未曾关注到连结点的多样性与多义性,而现代的冲突规范过分注重连结点的灵活性而没有注意法律规范的安全价值。为此,我们可以在保护冲突规范安全价值的同时,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或者对连结点的含义做多样化的解释,增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选择性。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以增加法官的选择范围,这在婚姻、合同、侵权等领域都被广泛采用,并且,同一连结点可能具有更广泛的含义。

    纵观冲突规范的发展历史,起初学者们孜孜以求的是法的安全价值,即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强调的是冲突正义。冲突正义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它所注重的是基于传统的冲突规范而援引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传统的冲突规范仅仅依靠单一的连结点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其僵化性、机械性折射出人们对冲突正义的批判。由此,出现了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开始越来越多地考虑何时、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倾向于实质正义的同时减少冲突正义的问题。当代冲突规范将实质正义注入到法律的选择规则之中,将实现实质正义与冲突正义相融合,体现了对当事人利益逐步考量的实质正义,与传统的冲突规范仅关注判决的一致性的冲突正义相比,更加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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