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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代购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3:35:08 点击:

    【摘 要】近年来海外代购逐渐成为新型购物方式,而我国当前法律尚不能在代购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间作出有效权衡,由于其行为具有跨国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侵权、关税征收法律适用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海外代购加以特殊规定,从《海关法》角度完善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制度,并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对该行为加以监管,以此保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使海外代购行为得以合法有序进行。

    【关键词】海外代购;关税;消费者;海关法

    一、海外代购及法律关系概述

    (一)海外代购含义和方式

    代购是指别人从不同的地方代理购买东西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海外代购只是限定了代购的地点,即在海外而已。海外代购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络的兴起应用而生的一种新的购物消费模式,它除了具备一般消费模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主体的跨国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购买商品的相对确定性。

    海外代购在实践中,一般有私人代购和网络专业代购两种方式。其中私人代购也称熟人代购,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一般以委托的方式委托代购人代为购买商品,这种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依法产生代理的后果。而网络专业代购是指代购者以网络平台为交易场所,为消费者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网络代购又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类型。网络代购的主体包括消费者、代购者、网络交易平台和经销商。

    (二)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分析

    海外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即消费者、代购者和销售者,因此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首先,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基于委托关系的间接代理行为,消费者委托代购者代为购买商品,代购者以自身的名义代为购买商品,消费者并未直接参与购买,法律效果直接作用于代购者,具有委托与代理的双重性质。其次,代购者与经销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代购者是商品的实际购买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代购人与经销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受其保护。此外,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形成真正的买卖关系,消费者即为产品实际的使用者,销售者是经销商,也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

    二、海外代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海外代购因其行为的跨国性产生了代购商品关税征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产生纠纷后法律的适用和管辖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实体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缺位,导致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行政部门监管难以执行,国家税收财政流失。

    (一)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维权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海外代购的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现象非常普遍。首先,消费者知情权易受侵害。由于海外代购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在购物过程中代购者会夸大商品的效果,虚标价格,会出现图片与实物天壤差别的现象。其次,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难以保障。在网络代购过程中,消费者需要首先在网站注册,个人信息很容易遭到泄露。轻者会接到各种骚扰电话,广告短信,重者银行卡账户和密码被盗,财产损失巨大。加之网络代购者因为没有完善的产品监督机构,会出现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会因为产品含量超标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

    海外代购中属于跨国际交易活动,实际消费者和经销商经常从属于不同的国家,当消费者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要求退还商品时,网络代购者往往会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或差价相关费用,还要承担一定的购物风险。此外,当产品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对人身损害等突发情况时,消费者很难及时享受到消费者应有的售后服务,这都会为诉讼带来诸多不便,无形中诉讼成本的费用。

    (二)代购者法律义务不明确

    海外代购中私人代购的代购者是熟人朋友,帮忙购买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帮忙。代购产品出现问题,一般不会去找代购人承担责任,代购人处于无责任也无义务的状态下,消费者的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在网络代购中的代购者是网络店铺的所有者,他们发布图片夸大产品的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网络代购者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中对网络经营者作了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但该条并没有明确网络经营者的具体权利义务,在消费者的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不能同实体店购买一样去寻求解决渠道,这就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因找不到法律依据得到合理赔偿。

    (三)海外代购中税收征管方面面临问题

    1.征税主体难界定

    在海外代购中,不管是私人海外代购还是网络海外代购都会涉及到商品关税的征税问题。但实践中私人代购为了逃避关税的征收,往往以自用的形式携带入境。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解释,自用是指旅客仅供本人自己使用或者馈赠亲朋好友,并没有牟利性质。在出入境时,相关人员很难判定携带物品究竟是自用还是用于销售盈利。产品在我国流通销售,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征收制度,也没有明确征税的主体是商品的使用者还是网络代购的经营者,征收对象也难以判定。

    2.税务登记和税收申报制度不健全

    工商局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基础和获取纳税人信息的主要手段是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来掌握其经营状况,收取确定的纳税额。海外代购因为地域上的异国化和电子商务本身的无纸化,导致税收申报非常不便,海外代购者不能和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采取上门申报的方法,纳税人随时申报的需求的不到解决。因此当前工商登记中很少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从网络上进行的交易的行为明确的纳入税收登记的项目。而实践中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却十分庞大,因此导致我国对于网络电子交易的税收不能及时征收,造成税收的流失。

    (四)海外代购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

    在近几年兴起的网络购物中,海外代购的网店占到很大的比例。在“空姐代购”案发生之前,并没有人怀疑过网络代购店的存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甚至不知道大量的代购会造成走私的罪名。同时,我国的各级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海外代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海外代购的市场加以有效规范。代购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涉及到食品药品、服装、电子产品等行业,会涉及到安全、卫生、环境等重要的因素。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对于海外代购的产品在国内的流通和消费、产品的质量并没有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管不全面,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大量流入,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三、加强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立法规制

    (一)加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范围做扩大理解,将其同样适用于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同时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该法第50条规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同样适用于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同时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代购者进行惩罚。例如降低其信誉等级、取消代购资格、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等。

    2.扩大消费者的“冷却期”

    针对海外代购中所产生的退换货问题,建议消费者事先与代购者协商并对产生的费用承担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给消费者一定的“冷却期”,使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也可以实现合理的“反悔权”。其次,针对在海外代购过程中的消费者售后的保障,建议销售者与国内的销售点联系起来共同建立海外代购专门服务点,从而使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就近可以在得到售后服务。再次,海外代购中产生的权益纠纷的管辖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中提出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按照国际私法中关于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一般是适用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海外代购中物之所在地即消费者所在地。二者实践中显然存在冲突,建议将海外代购中的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为民事管辖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纳入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适用中,适用消费者所在地关系,当然这离不开各国间的司法协助和认可。

    (二)明确海外代购中代购者的义务

    将海外代购中的代购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一种特殊情况加以规制,明确代购者除了具有一般经营者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当具有以下义务。首先,代购者信息披露的义务。即披露代购商品的信息、代购者自身的信息、交易支付方式、产品的邮寄渠道等信息。使信息透明化,让消费者可以看得见。其次,保障产品质量的义务。作为经营者中的一种,代购者必须保障其产品的质量。最后,代购者具有保密义务。在代购交易过程中涉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包括银行卡和身份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违反则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制度

    1.明确征税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4条规定了关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限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避免海外代购过程中的逃税漏税现象,建议把海外代购者明确的纳入征税主体的范围,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税收征收。其次,建立和完善海外代购网络电子系统,把海外代购和国际网络交易纳入工商局系统内进行统一管理,征税主体以电子交易系统的数据为依据收取税收。从根本上解决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对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进行监督管理。

    2.建立税务登记和税收申报、征收电子系统

    针对海外代购的税务登记和申报不方便的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电子登记和网络申报系统,海外代购者可以做到随时随地申报和登记。而并非和传统交易一样去工商局登记,耗时耗力。目前的税收征收的方式主要是自核自缴和代扣代缴,建立完善的电子税收征税系统,纳税人就可以在网络上随时随地缴纳税款,减轻纳税机关的工作量和负担,也方便了海外代购者的税收缴纳。

    (四)明确海外代购中的市场监管主体

    在海外代购的监管中应当同时发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个监管部门的作用。首先,政府监管部门有海关、工商、税收,海关部门对海外代购的监督是从代购产品的过境方面进行监管,对代购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工商部门主要针对网络代购者的经营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将代购经营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合理范围内,并颁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税收的监管主要是对于代购者而言,代购者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1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理应受该法管理并监督。其次,在社会监管方面主要分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社会媒体以及个人自身的监督。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对海外代购中代购产品也加以监督,增加海外代购中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率,提高代购者自身的代购水平。最后,消费者自身应该加强对产品的真伪认识,以及购物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尽量避免在消费的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双管齐下,共同为海外代购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提供一个合法安全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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