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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合作的法律框架与方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2:55:18 点击:

    [摘要]区域合作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在国际上推动“一带一路”,在国内实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合作面临着多元法律秩序的挑战,全球性、跨国性、地区性规范并存于区域发展的空间中。这就有必要建立法域间法律统一和趋同的法律结构,兼容区域发展的差异,并通过法律位阶对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纠错,按照合伙、契约、一体化三个立法模式助力区域发展。

    [关键词]区域合作;法域;法律统一;法律趋同;法律体系;法律位阶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6)03-0048-10

    区域合作(regional cooperation)与一体化(regional integration)已然成为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区域发展的目标是促成区域发展的一体化,打破国家、国家内部行政区划间的壁垒,实现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区域利益共享。为促成这一目标,区域发展的制度化是关键,将区域共识转化为区域的法律共识,建立起区域发展的法治框架。

    国际体系的建立,趋向于规则、价值和目标的统一,[1]域外法律制度间的交流以及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促进了世界诸法系的法律统一和法律趋同。法律的全球化与地方化运动,以及区际私法统一同样促成区域发展法域的趋同与统一,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主权国家的区域法律实践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一、区域合作的法理基础

    区域是地理、经济、政治、社会属性的复合,区域法治则是将区域的这些属性赋予法律意义,并将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区域合作须解决几个相互关联的法理问题:

    其一,存在不存在跨主权国家、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体系?其二,区域合作是法律一体化,还是区域的法律趋同,亦或是区域间的法治协同?其三,区域合作若能有效实施,区域发展的制度化是关键。区域合作制度化核心的法律框架应具有哪些层次?其四,区域合作法律框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来源是什么?

    有三种理论框架可以提炼区域合作的法理基础和解释工具。法律的全球化与区域化理论解释了区域发展的共同问题,跨域治理理论回答了区域共同发展的途径,区域规划理论解决了区域发展的主体和权力结构。上述理论虽不能彼此兼容,但若以区域发展共同的问题为中心,则几种理论的思想可成为研究区域发展的重要分析工具。

    (一)法律全球化与地域化理论

    各国及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普遍规律,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交错发挥作用,使得经济发展的彼此依赖性与区域的相对排斥性产生了一系列特殊的经济区。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就此提出“地点悖论”,指出经济地理在很容易接近全球市场时,地点仍是竞争的根本。虽然全球化市场形成的标准化的元件、信息和技术很容易通过全球化获得,但是更高层面的竞争仍然存在地域界限。进入 21 世纪后,地点只会更重要。[2]全球化导致全球市场、跨国公司、以科技为载体的网络社会等诸多的地域形式;全球发展日益关联,产生了全球性诸如生态环境、移民、难民等问题。这些全球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主权国家内部的问题,它具有物质性、资金性、市场性、人员性甚至思想文化的高度流动性和趋同性。[3]

    问题的全球性使得主权国家内法律体系对全球性或区域性问题不能进行有效救济,有必要超越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地域限制,对地理进行地域化的重构,不再完全依据地域空间来划分社会空间;[4]全球化也促成对发展潜在利益的关注,对全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就至关重要。[5]针对社会发展的全球化和区域化共同的问题,法律全球化和区域化便有不同的主张和方法:

    其一,针对全球性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起全球一体化的法律。将全球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形成全球性规范等级体系。这种类型包括:(1)联合国的宪章、各种公约。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2)WTO 制定的各种关于贸易的法律、协定。(3)在区域层面上,《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其二,针对全球性解决问题的途径,一个国家和地区内部法律体系借鉴全球不同法系的制度和方法,形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趋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大致相同的地区,出现规范制定和适用标准同质性很高的公私法。

    其三,针对全球问题的地域化,出现“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和“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桑托斯认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即一种地方性的现象(例如英语或者可口可乐)成为全球性现象;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即地方的条件(例如环境)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影响。[6]148-149全球化和地方化同时发展,世界同时经历着分裂和融合。

    法律全球化是世界各个法系适应信息革命进行的自觉变革,试图通过建立本国法与跨国法的趋同和统一机制,参与法域间的竞争,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全球化形成了跨国的法律交流,作为时代需要,要理解不同法系和法律体系文化的差异和特殊性,放松国内法管制,增强自身法律体系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

    (二)跨域治理理论

    跨域治理理论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核心认为跨域治理若能实现,跨域立法和跨域行政是基础,只有基础建立起来,区域发展才可能达到制度上的一体化。各国政府应当向一个整合性的治理途径发展(integrated approach)。由各国中央政府提出跨越部门界限的不同议题,促使政策发挥更多的整合途径,创造出介于公私部门、多重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志愿团体和社区团体的合作关系,从而建立起跨组织与跨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协力经营型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7] 协力经营型政府通过多个层面实现区域发展的社会整合:

    推荐访问:框架 区域合作 法律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