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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1:15:07 点击: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不断发展,非常具有优势的国际法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处理冲突规范过程中,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和关注。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21-02

    一、国际上最密切联系原则地位的不同认识和定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现代国际私法在国际法相关领域的新突破,在人们的思维方式改变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关键作用,将法律选择引导到更多注重务实的方向。与此同时,随着国际民商事新形势的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在处理问题上更多注重方式多样,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符合了这一发展的要求。然而我们在充分重视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能只关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而对传统国际冲突规则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彻底否认,最密切联系原则一直在力求做到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所拥有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不同的学者对于最密切原则存在于国际私法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和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而且在立法中以这些不同看法为依据,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了不同的定位。

    首先,有些国家的学者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看做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就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冲突规则的一般原则。我们知道,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该法的根本性的准则。而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是在国际私法起到始终的最基本、根本性的原则,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原则据以存在的基础性建筑。把最密切联系原则看作是基本原则在某些方面未免太过分强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放大了该原则的作用。原因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仅仅在准据法的法律选择过程适用,而并不是在国际私法各个部门各个环节过程中都适用。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些相关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是绝对适用的。如果在准据法选择过程中出现了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出来的法律和案件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主权相抵触,一般法院都会以该行为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反致制度等相冲突来排除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出的法律,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很有可能不会被法院地国最后采用。所以最密切原则是可以被国家主权原则推翻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等放在一起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很不合适的。

    还有学者的观点是认为,最密切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只是法律选择的方法中的一种,是系属公式中的一种。“‘最密切联系地法’能否构成一个系属公式,要看最密切联系地能否成为一个连结点。曾有学者将‘最密切联系’称作‘开放的连结点’”。按照此类观点,在涉外法律案件中选择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相关国家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最多也只是众多冲突规范中的一个。然而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是需要法官对案件熟悉的情况下进行相应识别后,进行相关判断,它不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因素,有太多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其中,与传统冲突规范观点和方法是十分对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并不具有别的连结点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事实性。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法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法律术语的内涵也有不同的判断,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主观上的概念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在判断同一个案件时,可能同样是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所得出的最密切联系地是不同的,所指向的地域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地的不确定性。

    作为一个连结点确定性和事实性是很重要的,这也是我们经常谈论的是否应该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之间,我们如何调节?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这样才能起到指引功能,所以法律绝对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出现和应用,则过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这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很好协调,是极有可能造成法律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性的。这和法律朝令夕改是一样不利于法律取得公信力的。再者,这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何培养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的法官成为我们必须要迅速解决的重大问题。不同法官的专业学习功底是不一样的,很可能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对相关法律问题理解不相同,解决起来也是不一样的。不同法官的实践经验也是不同的,遇到案件多少,和是否处理过相类似案件很容易成为法官在判断新案件时的影响因素。最后,法官周围环境影响也是很重要的,能够成为案件最后结果的重大影响因素。当法官有过多自由裁量权时,他所拥有的活动空间是会被别的因素左右,其个人情感取向,爱好喜恶都在无形中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小因素。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不确定性和非事实性成为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向它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成为普通系属公式的阻碍。我们可以这样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它仅仅只是传授给我们一种方式,指导我们在准据法的选择中,让我们在这么多的连结因素中选出哪一个或哪一些连结因素,更适合案件,更适合作为准据法来进行冲突指引。它本身并不能作为准据法选择的具体方法。再者,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开始被创造出来时的目的和最初想法,是希望以此能够指引法官对传统的方式的创新和对旧的,僵硬的,不合适的模式进行改变。希望通过这些方法在制度上给予国际私法一些启示,并不是让它成为一个固定的系属公式,这是相背离的,是不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初提出时的原来本意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提出至今,在国际私法的各个相关领域都已经取得了很广泛认可,发展和推广。最密切联系原则从确立后,就开始对世界上各个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巨大的优势是传统国际私法难以超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传统国际私法的机械僵硬和不合时宜相比,表现出更多的不可取代的灵活性。对于现代国家的发展和交流,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起到了意义重大的改变。当国际民商事发展的越来越快,出现这么多的新情况,有更多的纠纷需要我们去处理时,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我们实践中的一展明灯,为我们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很好的提供了非常适合新形势发展的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传统的国际私法进行很大改变得出的新的适合新形势的大成果。当传统国际私法的陈旧和僵化开始非常不适应我们现代国际民商事纠纷索涌现的大量法律纠纷对法律的要求时,改革成为我们呼之欲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这种需要我们以一种新的态度新的方法来改变的时候应运而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让传统国际司法中的连结因素不再单一,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迅猛增加,频繁的接触势必有更多的法律关系会发展的更加复杂。当出现新情况或者新兴行为或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及时加以调整,仍然以原来僵硬的,机械的方式进行调整,一定是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的,因为这不能最好的将新法律关系进行定位调解,必然不能得到最好的答案。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法官通过将案件整体进行分析,将各种现实因素都考虑进去,然后将各个因素所指向的和案件有罪密切联系的关系点找到,让整个过程变的很灵活,可以更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传统冲突规范的是相互联系,不能分开来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大量涌现,传统冲突规范的越来越不合时宜,最密切联系原则出现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他们二者的紧密联系。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有着很多不可取代的优势但是也不可能完全将传统冲突规范的地位取代,因为我们都知道作为法律,我们首先要求它不能没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人们只有在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按照法律的指引进行相应的行为,如果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全部的解决方法,那么人们在进行交往过程中就少了最起码的安全感,因为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先的评价。这等于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绝对化了,那么冲突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国际私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国际冲突规范仍然在国际私法这个大舞台上起着很是重要的作用,扮演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无法取代的角色。

    结束语:我们如果想要最好程度的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应该对它的优点和缺点都充分进行了解。要正确的,客观的,科学的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个案子和每个案子有着不同的最密切联系点,只有结合具体案子才能判断出个案的最密切联系点。而如何判断最密切联系点,则是个案法官的工作。再者,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的基本上以某国的国内法居多,而冲突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大多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法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完全的针对性,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可能达不到预想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刘建康(1986— )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国际法专业,国际法学硕士;闫君(1984— )河北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张明杰.论法律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中国法学,198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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