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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国际私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1:05:13 点击:

    摘 要:总体上来说,国际私法在学术研究上的成果远远超出了在立法上的成果,即理论研究总是先行于立法,所以我国的立法史相对理论研究就比较短暂。我国的市民社会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我国的市民社会也已经初露端倪,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空间。在中国,国际私法与市民社会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发展。

    关键字:国际私法 市民社会 关系

    总体上来说,国际私法在学术研究上的成果远远超出了在立法上的成果,即理论研究总是先行于立法。所以我国的立法史相对理论研究就比较短暂。在20 世纪的最后20年里,中国加快了国际私法的立法步伐,在许多法律中设立了冲突规范。然而,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仍极为薄弱。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我国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借鉴是针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现代化道路走向的政治实践需要以及随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而来的国际紧张形势。市民社会这一理论的根本目标在于:从自下而上的角度,致力于营建健康的中国市民社会。透过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惟其如此,才能避免历史上多次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最终大成中国的现代化。①可见,我国的市民社会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我国的市民社会也已经初露端倪,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空间。在中国,国际私法与市民社会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市民社会的建构和发展能够培育私人的契约意识、自治意识,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它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又能够推动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它的全球扩张性及全球市民社会的形成,还可以推进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社会实践的衔接,使国际私法不仅仅停留在各国国内法的阶段而与国际接轨。而国际私法的发展水平也影响着市民社会,可以认为国际私法是各个市民社会之间往来的规则,规则不完善,就会影响往来的顺畅。国际私法保障了市民社会的建构,为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国际私法还能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保证二者的良性互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与国际私法的发展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过程,因为我们的历史传统与西方不同,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要强调发挥人的自觉活动。鉴于上面的分析,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与发展国际私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巩固市场经济基础。如上所述,在西欧,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形成与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也是促使二者发展的驱动力。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一统到底,市民社会无从形成,国际私法也被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市民社会尚处于发育的初期,非常不成熟、不完善,而这种不成熟性恰恰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反映。完善的市场体系应包括消费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文化市场等等。只有这些市场都建立健全起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才算纳入正轨。如果有的领域市场化,有的领域仍非市场化,生产诸要素的组合就会发生困难,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原则也难以实施。与此同时,必须坚持推进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和市场管理的法制化,建立起公认而有权威的市场秩序。没有被认同、被遵守的市场秩序,决不会有高水平的市场经济。\

    显而易见,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基础。这是因为,首先,市场体系的完善意味着社会的经济活动更多地纳入市场化的轨道,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从行政控制中摆脱出来,从而为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提供可能。随着新市场的不断开辟,必然会相应地产生出一些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和非营利性社团,这无疑标志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其次,市场秩序的建立意味着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有序化、法制化,而只有规范、有序的交易活动,才能培养出人们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才能把国家让渡出的社会自主领域变成学习和运用民主的学校。市场秩序越规范,市民社会的发展就越健康。

    第二,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在目标上必须非常明确,那就是超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坚持两者的良性互动。之所以如此,首先在于我国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实现民族振兴和现代化这一根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尽管我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表明两者之间仍有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产生时的情形。它被限定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自我调整,而绝非从属于一种生产方式取代另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变革。我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种根本点上的一致,决定了两者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格局。其次,正在生成中的我国市民社会是国家政策扶植、主动让渡社会资源的结果。新生的经济组织和社团既有自主性、独立性、民间性一面,又在许多方面要依靠、借助于国家,同国家保持着紧密的合作,这就为两者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基础。再次,从世界的眼光来看,文明发展到今天,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本身已更多地从分离、对抗走向协调与合作,那种原始的二元对立的色彩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明显减弱。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愈来愈丰富、复杂,管理职能相应增多,领域更加广阔,国家确实感到有些力所不及,很乐意让社会承担起更多的自我管理的任务。而随着社会自主领域的扩大,需要处理的事务和调解的关系也是千头万绪,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的特殊地位反而显得不可缺失,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第三,注意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摆正当代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后,自然就会懂得,从操作层次上,即如何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问题上,必须有意识地发挥国家的作用。如前所述,生成中的市民社会具有人为性、官方性、依赖性与合作性。它的产生、存在、活动方式、作用范围与影响程度都与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无论从市民社会还是从国家角度上讲,都应重视国家的作用。市民社会注意发挥国家的作用,可以更好地克服自身发展中遇到的阻力、困难,因为毕竟国家的行政权力仍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组织化程度最强、权威最大的一种权力,做好与国家的沟通,市民社会中的物质生产、经济文化交往活动就会更为顺畅。国家注意发挥自身在建构市民社会中的作用,则意味着通过政策的制定、体制改革、舆论宣传,更加自觉地让渡被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下放一些管理职能,给社会更多的自主权、独立权,并通过国家控制的大众传媒,介绍和宣传国家还政于民。

    注释:

    ①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作者简介:倪素栋,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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