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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2 01:00:12 点击:

    【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作出了回应。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是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恰当地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生动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扩张;限制;公共秩序保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意思自治在成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的同时,出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扩张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领域的扩大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并逐渐发展成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逐渐突破合同领域,渗透至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动产物权、婚姻关系等各个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作为统领性原则规定在立法的总则中,其条款数量和条款内容都显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

    (二)选法范围的增加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商事惯例作为准据法,还可以选择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作为其准据法。在此种情形下,意思自治原则使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缔约国还延伸至非缔约国,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三)突破实质性联系的束缚

    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与该民商事关系存在实际的、合理的联系。而目前,各国逐渐取消实质性联系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我国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实质性联系,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双方选择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作为抗辩理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为限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发生如依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准据法会使得案件结果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受到一些必要的限制。这种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不是侵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使得适用准据法后获得更为公平正义的结果。

    (一)适用领域的限制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意思自治的领域进行选择法律。对于此种限制,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对法律明文规定以外情形下当事人的选择予以绝对的否定,不利于特定情形下对当事人的保护,特别当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另一国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形,此时就会发生冲突。

    (二)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强制性规范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直接限制,在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本国法的情形中,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随后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强制性规范的6种情形,分别为: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以及应当认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间接限制,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会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此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将不会得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权自由的体现,而公共秩序保留反映的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最后一道“安全阀”,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会影响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基本道德伦理等情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合理使用。

    三、意思自治原则二维性的价值根源

    《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面大量扩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又对其进行多角度限制,这种二维性的价值根源值得深思。

    (一)意思自治原则扩张适用的社会根源:个体利益发展、民主发展

    在自由主义看来,其根本价值在于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选择。作为私法自治精髓的意思自治原则,正好符合了中国社会民主发展的一个趋势,是现代人对自由追求的法律彰显。在确定准据法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其私法自治理念的体现。故当代中国民主发展、个体利益的发展是中国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扩张适用的社会根源。

    (二)现代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正如李双元先生所说:“国际私法不应满足于法律适用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而应该达到法律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适当国家’的法律必然是‘适当的法律’,这种适当性应该从法律适用的实质意义上,而不是从法律适用的空间意义上来界定”。而《法律适用法》就应是“适当国家”制定的“适当的法律”,为此本法中有关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条文正是对这种社会现实的反应。

    (三)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现实基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实行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将日益显现各国私法正在进一步融合,而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正走向趋同化。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不仅提升了国家各项综合实力,同时普通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为这种趋同提供了现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丁伟.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3]梅傲.“人本”语境下的规则冲突与冲突规则.现代法学,2012,4

    [4]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法学研究,2012,2

    [5]许军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地位.法学评论,2012,4

    [6]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政法论坛,2011,3

    [7]梅荣政,张晓红.新自由主义思潮,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李双元,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丛,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徐梦竹(1991.04-),女,汉族,吉林吉林人,本科,延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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