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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成本补偿问题初探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17:55:28 点击:

    本文是国家教育部“十五”规划重点课题:《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及成本补偿政策的研究》(DFB030288)的一个小部分

    【摘要】约翰斯通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世界各国收取高等教育学费的重要理论依据。目前高等学校进行成本补偿,应该首先确立科学合理的补偿原则。

    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D.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帮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中提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他认为,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纳税人和高等学院几方面的资源来分担。

    一、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生均成本核算范围不合理

    生均成本,即生均教育成本,是全国普通高校教育的总成本与在校学生的平均数,它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的价值,它包括以货币支出的教育资源的价值,即直接成本,也包括因资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损失,即机会成本。美国著名经济学家W·舒尔茨(Schultz)在《教育的经济价值》中指出,教育成本是学校教育过程所消耗的资源要素。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等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学校房屋、土地等的折旧、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项成本,也不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

    教育成本是确定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学费应考虑教育的直接成本,不应考虑机会成本。教育成本应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应把高校的所有支出都计入教育成本,但是很多高校后勤和部分科研支出等计入到直接成本中。存在这种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另外,考虑到社会稳定,高校很难对臃肿的机构和多余的人员进行裁减,这是社会成本,是为政府分忧,其中的一部分转嫁到学生身上。

    (二)财政拨款方式不完善

    在财政拨款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基数加增长的拨款模式;二是按招生人数和生均拨款标准确定拨款额。两种方法均不尽合理,前者其基数中包含着复杂而众多的不合理因素,是因循守旧、粗略简单的拨款模式。而增长也只是按教师和学生人数的增加而增长,实质上是一种吃大锅饭式的拨款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很难体现出效率原则,其中隐含着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与国家财政拨款的初衷相悖。后者按招生人数拨款,看似公平,对各高校都采取一个统一固定标准,但实质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模式本身包含着很多不合理的成分。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国家主要责任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应在提供公共产品范畴发挥作用,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求。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共属性,又具有私人属性。从高等教育的公共属性角度讲,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拨款责无旁贷。但具体拨款多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财政拨款模式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甚至没有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存在这种问题,是由于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改革必然会触犯到既得利益部门和人群,如何公平是个难点,况且建立合理的财政拨款方式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

    (三)收入差距的扩大,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很多农民难以承担高额学费

    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水平在不断增长,但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收入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的高收入户占有全部收入的42.4%,人均收入为992元,20%的低收入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6.5%,人均收入为124元,人均月收入差8倍,有60%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将达到0.465。而在农村这种差距更大。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收入差距状况仅比撒哈啦以南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的20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调查认为,如果包括非正常收入在内,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就已经达到0.517了,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堪称世界最高。另一方面,低收入人群在增加,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数较多,2003年我国贫困人口约为3000万,2004年为3080万,增加了80万人;2004年末,全国高校在校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约占20%,人数为270万左右;特困生占5%到10%,在70万到135万左右。可以说,目前高校的学费水平已超过很多人的承受能力。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税收等调节手段没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四)学校分等级,生均成本差异较大,收费平均化,难以体现优质优价的市场准则

    我国高校事实上是分等级的,地方院校、211高校、重点大学、985高校等,国家对他们的投入是有区别的。目前,高校收费定价在收费结构上不近合理:一是“211工程院校”、省重点建设院校与一般院校的收费标准差距较小;二是优质专业与一般专业的收费水平相近。但是,不同层次、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收入水平是有较大差异的。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2003年的结果表明: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起薪有明显差异,其中专科毕业生平均为1307.4元,本科毕业生为1501.7元,硕士、博士分别为2995.9元和2983.9元。同样为本科学历的情况下,不同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起薪差别也很大,如北京高校毕业生的起薪最高,达到2160.5元,而山东学生起薪只有1267.6元。学校的声誉对起薪的影响也很显著,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211工程”高校的毕业生,月薪平均要比一般院校多400元左右。

    其实,不同类别、层次的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不同,是市场的正常反应。由于高校大规模扩招,总体上看大学生已不再稀缺,但名牌大学毕业生相对较少,高层次毕业生成本投入也较多,他们的收入也理应高一些。但是,教育作为个人的重要投资,收费的平均化,产出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是不充分竞争的体现。所以,我国高校学费,应该考虑地区水平、城乡收入水平、储蓄水平、不同高校毕业生的待遇水平,做到优质优价,以体现市场准则。收费平均化问题的存在,是由于更多地考虑了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更多地考虑所谓的公平,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市场属性,即他们也是投资者,他们的收益是有区别的,按他们未来的收益能力支付费用符合市场原则。

    (五)高校资金使用不经济,一些高校财务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有些高校的信息公开程度较差,少数高校财务管理失控。如2003年,江苏省对46所省属高校200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查出违规资金达2.63亿元,主要是:高校的收支不实问题比较普遍;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违规收费现象严重。由于高校本身的财政收支缺乏透明度,高校经费使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在客观上造成教育成本的增加。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关键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存在地方保护。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探讨

    高等教育成本补偿首先要确立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原则,这些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收益原则与承受能力原则相结合

    收益原则是说高等教育的收益者应该按收益多少来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毫无疑问,政府、企业、受教育者都是受益者,政府对高校的投入是政府的成本,企业以高于一般劳动力(即非受高等教育者)的工资雇佣大学毕业生实际也承担了一部分教育成本,大学生交纳学费构成受教育的主要成本。问题的关键是他们之间如何进行分摊成本,他们的收益如何进行量化。承受能力原则是指分摊的成本在他们承受能力范围内。其中,政府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他们占有社会资源的水平,集中表现在财政收入水平占GDP的比重,企业的承担能力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收益水平和受高等教育者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水平,大学生的承受能力一般地说主要是家庭的经济能力。在我国目前状况下,收益原则必须与承受能力原则相结合,既要市场又要计划。

    (二)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相结合

    公平的内涵较丰富,一是指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即规则的平等和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二是指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对称;三是指在最终的分配上的平等。这里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成本补偿中,一方面由于地区、学校、专业的不同、政府投入不同,高校的学费应该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浮动,以体现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对称;另一方面要求在学费相近的情况下,政府应改变各地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状况,否则就很难体现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各地高考分数的差异就是最明显的证明。如北京高考分数线比国内其他地区低50到100分,江苏省高考分数线比一些城市要高100多分。现行分税制,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集中到了中央政府,作为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的高等教育投入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这种优势的外溢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不应该只有北京户籍考生来享用,否则难以体现教育的公平。2005年,北京市颁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在京高考,享受北京户籍考生特有的“低分数线待遇”,这可能进一步扩大教育的不公平。

    效率是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这里讲的效率包括两点:一是在现有条件下教育产品的质量问题,这里既有学校的责任也有政府的责任,它要求学校在专业、课程设置上科学合理,教师水平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要,硬件条件符合教学需要,政府对学校的管理科学合理;二是政府投入的效率问题,要减少浪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既满足公平原则又满足效率原则的行为是最科学的行为,所以力争实现两者兼顾。

    (三)确实原则与透明度原则相结合

    亚当·斯密最先在《国民财富的现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86页)中指税收的确实原则,即应缴税收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征收。这里的确实原则是指高等教育成本的核算要科学合理,应建立高校学生培养成本核算制度,只把与培养学生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列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是成本补偿的前提。应该将教育部规定的高校事业支出的8个一级科目“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进行重新调整,以更好地体现培养学生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透明度原则主要是针对我国高校现状提出的,要求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上公开,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商业秘密的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应该透明,接受公开监督,以减少高校财务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使教职工了解学校状况,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减少失误。确实原则与透明度原则是相互促进的,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是敢于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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