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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16:30:45 点击:

    政府投资项目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各方瞩目的焦点。现实生活中,由于前期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科学,管理与监督不力,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出现了资金被挪用、效益不高、腐败现象频发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项目的监督。

    一、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各级人大主要由财经委员会从法律监督角度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政府的采购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进行审核;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等;建设部门、土地部门、审计部门则从城市规划、施工、土地供应等方面实施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面临的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法律尚未健全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但没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监督作出类似规定,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无法可依。2006年制定颁布的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很不统一,影响了人大、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近年来,扩大政府投资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各地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纷纷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深圳、焦作、珠海、广州等地把健全立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不完全统计,已先后有多个地区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同时,学术界及各级管理部门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并展开了深入讨论。就现行的法律规章看,只有湖北省黄石市、浙江省温岭市及嘉兴市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2、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

    作为体现社会公众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公共利益表达机制,让公众通过这一机制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政府部门用好纳税人的钱,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目前,很多地区尚未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听证制度,投资决策主要体现决策机关的意见。考察其它地区的实践,已经有浙江省温州市试行参与式预算,然后在预算编制过程导入听证制度。此外,各地在政府投资项目方面的信息公开相对滞后。各级政府发改委、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较少,仅公布立项审批情况,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进度等没有公开,社会监督难以有效进行。

    3、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尚未全面开展

    由于政府投资范围界定不清,存在项目审核服务于完成投资额的目标,效益目标让位于增长目标的现象。在实践中出现如下情况:项目库没有完全发挥作用,有些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照样立项,纳入预算、拨款,为了追求固定资产投资额,一些没有充分论证的项目也“上马”了;以合法名义取得项目立项,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建成后用于其它用途或经营谋利,转化为小集体的福利;大搞形象工程,建设超大规模的广场、花园、喷泉等城市景观。以上现象都与绩效评价滞后有关,尽管财政部前几年就出台了开展绩效评价试点的文件,但采取各预算部门自评的做法,加上有些评价指标比较笼统,没有突显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因此,走过场的痕迹明显,社会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也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二、国内的实践经验

    (一)深圳、河南等地重视依法加强监督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率先在国内建立新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督中一直存在的项目决策、建设、监督三位一体的问题。河南省2009年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过去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跟踪审计模式转变,从而更好地节约国家建设资金。

    与此同时,深圳、浙江等地加强了人大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监督。2009年5月,深圳市人大分别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政府在线”对20个备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为期两周的网络民意调查,深化了人大监督的内容,创新了监督方式,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初步审查。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审议通过《嘉兴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述做法突显了人大代表公众利益的角色,对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起到重要作用。

    (二)焦作市全面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监督体系

    焦作市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两评”与“三审”。“两评”即群众评议和专家评价,“三审”即发展改革委初审、财政局评审和专业机构复审。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后,将以往以财政预算内资金为主,扩大到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百分之百评审,加强对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

    听证是焦作市透明公开理财、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他们从预算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并邀请社会行风评议代表、财政监督员及愿意参加听证的社会人士,抽取部分预算单位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社会听证,形成听证报告,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刊登,接受社会监督。听证过程中,申请列入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听证代表的质询,双方展开辩论,增强了透明度,扩大了监督主体,使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四川省全力推进财政支出绩效监督

    四川省财政部门把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作为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2010年起选择156个项目开展绩效监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2011年部门编制中,暂停增加4个专项资金规模,调减4个专项资金规模,对违纪违规的项目收回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这在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

    三、加强和完善监督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投资项目监督法律法规

    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或出台相应的法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达到一定比例的、社会影响大的应列入人大重点监督范围,专题向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并规定具体的程序、方式、时限。对于重要的民生领域,每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抽取一两个投资项目进行专项调研、征求民意,必要时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审计机关逐步纳入人大的机构系列,加强人大的专业监督力量,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必须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限、内容、责任,增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

    (二)构建有效的投资项目监督机制

    应通过专家论证、听证、群众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将监督落到实处,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拓展民主监督的渠道,充实和完善监督环节,优化监督链条。预算编制过程应引入听证使各方的博弈公开,提高透明度,约束暗箱操作。应当以“听证是原则、不听证是例外”的基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明确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部门及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使信息公开真正成为广大群众监督政府的有效渠道。

    (三)加快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真正应用于下年度预算编制,使之成为约束各预算部门高效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力武器,将各部门争项目转变为谨慎申报项目,将争预算资金转变为严格使用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改变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操作、走过场的现象。

    参考文献:

    ①荣迁舫等. 浅谈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J]. 人大研究.2005(9)

    ②孙耕耘.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3)

    (古炳玮,1968年生,广西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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