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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16:05:48 点击:

    [摘要]在当前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政策形势下,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值得探究。本文分析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和改革试点情况,提出我国房产税改革应着重体现:保障公民住房需求,而非抑制高企的房价;引导住房消费,而非调节收入分配不公;提升公共服务,而非构建主体税种。

    [关键词]财产税 房产税改革 功能定位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自2011年初在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本应属于财产税,但上海、重庆试点中体现更多的是商品税的特征。

    一、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不同于商品税。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纳税人常与负税人分离。商品税一般具有累退性质,较难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税基稳定。房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项价值对经济走向的敏感度较低,而且房产税和地方公共支出对房产价值反向的资本化过程将使房产价值维持在一个稳定的但可能缓慢上升的动态均衡状态。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且有严格的成本-收益对应性,是政府溢价回收的工具。房产升值源于地方公共品对房地产周围环境的改善,使其区位价值增加,因此房产税可以看作是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部分成本,居民为了自身利益,并不会主张降低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公共支出。另外,房产税是典型的收益税,收入稳定,符合责任原则,能有效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其收入调节、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影响着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居民税负的控制、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等。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

    在上海,征税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在重庆,征税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试点缓解了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高的问题,调整了地方税体系;引导了房屋消费,对抑制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的扩大也起到了些许作用。但试点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十分有限。另外,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对存量房产做了豁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产税,其目的在于限投资。而重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要征税,其目的在于打豪宅。然而,从税法公平原则出发,除对居民生存权的房产免税外,对拥有个人居住房屋者均应当征税。征税范围应既包括新购房产,也包括存量房产,既包括高档住房,也包括普通住房。

    三、房产税改革中的功能定位

    1.保障公民住房需求,而非抑制高企的房价

    我国房地产市场被长期抑制的需求在短期内集中释放,而政府保障性住房没有适时跟进,造成供求失衡,房价高企。但实际上,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取决于许多因素。一方面,房地产行业的资本进入和转移较容易,房屋建筑物的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开发商或房屋拥有者占有博弈优势,征税会导致房屋价格上升;另一方面,房产税也可以看作对房地产资本课征的部分要素税。随着资本价格的下降,税将由不动产所有人承担,而不是转嫁给消费者。

    在房地产市场制度健全的国家,政府并不以房地产对GDP的贡献为首要目标,而是从社会角度出发,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我国房产税的改革应先针对城镇居民全体展开,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等到高企的房价收入比回归正常值时,再普遍推进房产税改革。

    2.引导住房消费,而非调节收入分配不公

    房产税确实可以调节财产分配,但不等同于调整收入分配不公。若硬是要用房产税来调整收入分配不公,终将产生净福利损失。把房产税看作对这种房地产形态的资本课征部分要素税,就会扭曲资本的有效配置。假设房地产资本总量固定、流动自由,资本收益率受益率的降低会导致全国的资本所有者平均负担其税负。而资本流出则会导致用劳动和土地对资本要素的替代,使工资和土地价格上升,结果要么提高税负,要么降低地方公共服务水平。

    考虑到我国宏观税负偏高,居民个人收入偏低,贸然向所有房产所有人征收房产税,将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失衡。因此,近期房产税改革应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着重减少财产的集中度和打击住房投机行为。

    3.提升公共服务,而非构建主体税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流转税、所得税会有大幅度提高,而房产税却不能随房地产增值而大规模增加。因此,房产税不可能成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作为一种“受益税”,其支出应有特定的目的。改革以后,地方取得的房产税收入应全部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同时,不断深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将注意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地方财力困难,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四、结语

    当下,要推进房产税改革,完善房产税制,不能赋予房产税太多功能。房产税的改革,不可能显著抑制房价,不可能直接替代限购令来遏制房地产的投机现状,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局面。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房产税的功能定位,才能找准方向,更好地实现房产税改革的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 冯海波.《多重目标制约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财贸经济》.2011年第6期:P24

    [2] 郭宏宝.《财产税税收公平与地方财政行为》,《税务与经济》.2010年第4期:P75

    [3] 郭为真.《论房产保有之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年第8期:P56

    [4] 于明娥.《房产税改革—一个长期渐进过程》,《税务与经济》.2011年第2期:P88

    作者简介:谢玲玲(1989.11—),女,汉族,山东省滕州人,学生,经济学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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