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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进行完善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08:00:50 点击:

    摘要:价格调节基金本质属于价格税,征集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通过建立价格税、调整征集方式与渠道、规范使用范围与程序等方式完善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更好的发挥其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本质,探讨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问题、应对举措及使用范围与程序,希望能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 思考

    价格调节基金也被称为价格风险基金,是从多途径筹集资金以调控市场价格达到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生的目的。近两年我国一直致力于经济政治转型与经济体制转型,市场发展过程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的主要目的已经不再是抑制通货膨胀,而是维系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不同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发展需求。下面就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作简要分析探究。

    一、价格调节基金本质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调控市场物价、维系市场秩序所出台的专项基金,具有专项征集、专项使用等特点,目前国内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采用地方政府无偿征收的形式对商品与劳务进行征收,根据征收对象的商品销售额及营业额按照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比如国内厦门市政府选择娱乐业、建筑业与服务行业中的餐饮业与住宿业作为征收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对营业额进行征收,计税依据为四大行业营业额按照从价定率进行征收,基本上与我国税收制度中的营业税架构保持一致,只是征收比例有所差别;再像国内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以资源商品和电信服务行业为对象,按照营业额或销售数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本身是选择特定对象进行无偿性征收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并出台规定性文件进行强制性、固定性征收,因此价格调节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税收的基本特征,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行为以体现该地方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价格调节基金名为基金,实为税收,可被称为“价调税”,“价调税”属于销售税或者交易税,是由地方政府支配的地方税,能够进行税负转嫁,与一般税收不同之处是限制了使用范围,属于特定税。价格调节基金为政府提供了领域干预的成本补偿,属于公共服务价格,根本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等特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征集问题

    近几年来国内经济发展较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物价波动大、通货膨胀等问题。物价的高位运行促使地方政府必须积极制定并完善现行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办法,以改善物价水平。尤其是2013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体制与结构加快转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地方政府必须扩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与征收标准,以便满足工作需求。价格调节基金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其征收是地方政府行政工作,因为基金征集意味着私人资源向公共部门的无偿转移,因此需要来自成员的授权,需要权力机关进行审议表决,需由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予以通过才能够实施具体征集使用行为,否则行政机关无权行使征收权,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缺乏法理依据的。当前我国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因此在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与使用方面必须有切实的法律授权才能够进行征收行为,政府一切行为都要在宪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执行,要规避在无授权情况下的违规征集。

    我国法律在《价格法》中对地方政府征集价格调节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便调控市场价格以维系经济稳定,该项法律中只是提出授权政府后可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是对于基金的征集渠道、征集方式、使用情况等并未做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地方政府财力充裕的情况下可动用财政资金解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问题,若财力不充沛,则需要按规章征集基金以满足需要,这种行为因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一定程度上带有“违法”性质。我国立法法规定指出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相应法律以提供操作依据,地方政府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无疑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支持政府征集与使用行为,以确保征集行为的合法性。

    (二)对策

    地方政府要通过开征价格调节税来解决合法征收问题,利用行政征收方式完成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征集。以往价格调节资金的征收之所以问题频频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缺乏独立财权,行政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导致实际运行中政府无法通过合法征收来填充财政收入的缺乏,地方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进行基金征集操作会造成非税收入挤占税收空间。目前国内地方政府在缺乏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要通过立法权的适度开放与授予以方便地方政府税收筹集工作,从而更加有效的实现物价管控与市场调节。虽然价格调节基金叫做基金,但是从其本质来看其实还是属于税收,因此可通过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提供法律指导与支持,以便更好的服务地方政府工作。人大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可适当开放地方税权,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法立法权,以满足公共产品市场价格调节需要与公共财政服务需要,或者通过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统一制定税法,由地方政府弹性调节征税对象与税率,以满足基金征集需求。比如我国福州市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面,通过市级人大会议决定对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住宿业进行征收,征收比例分别为营业额的0.3%、1%、1%、1%,基金征收考虑到其税收特性,选择了由地税部门进行代征,以此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过程中积极拓宽基金的筹集渠道,探索多元化基金筹集方式。以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影响征集效果与质量,因此可通过多渠道、多种类筹集基金发挥其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利用地方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收益、政府资源使用费等形式完成征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思考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政府市场宏观调控需求决定,围绕保障民生这个目标达到稳定物价、平稳市场的目的。政府要对价格调节专项基金制定完善的使用规范,从使用范围到使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与百姓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的生活必需品价格领域,一旦价格超过警戒线要及时利用调节基金作出调整,以便在市场调控失灵情况下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来稳定物价,保护百姓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宣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各项工作平稳地开展。比如在猪肉粮油米面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定点销售限价猪肉粮油米面来干预价格变化,或者采用价格补贴方式来补助低收入群体,降低物价上涨对百姓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持其基本生存需求。政府如果选择采用价格税的办法来征集资金,要对收税的使用范围进行原则性限定,配合地方制定的细化办法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使用程序方面政府要遵循预算法合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遵照相应程序合理安排使用,以便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满足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同时为日后的基金征集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使用要坚持合法化方针,解决以往征集工作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从征集与使用两个方面积极完善相应规定,以便高效完成市场价格调控任务。

    参考文献:

    [1]万福霞,吴金波.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初探[J].当代经济,2014(4):48-49

    [2]牛军.对河南省建筑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2(26):54-55页

    [3]曹馨月.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问题的思考——基于基层调查情况[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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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晓慧.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的几点思考[J].大江周刊:论坛,2011(7):13.

    [6]胡抚生.关于建立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思考[J].价格月刊,2012(1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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