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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危机时代保险监管与保险创新关系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00:35:07 点击:

    内容摘要:2007年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得我国保险业要重新审视我国的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理顺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改进保险监管并促进保险创新,以期有效地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保险监管 创新 搭便车 后危机

    2007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不仅出现了数轮冲击波,还引发全球“金融风暴”,造成全球政治和经济恐慌。从美国雷曼兄弟破产,到世界保险和金融服务的领导者AIG公司濒临破产,都说明倒闭风险的焦点已经开始转向保险公司,中国的保险业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政府监管部门应重新审视保险监督与保险创新的制约关系,有序、规范地发展中国保险业。

    后危机时代保险业中的保险监管与保险创新

    (一)后危机时代下我国保险业现状

    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系统产生了数万亿美元的“坏账”,造成近6000万人失业和大量的贫困群体的产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经济触底、回升,各国政府都在调整和创新各项政策等待下轮增长周期的到来。

    据我国保险监管部门2010年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收入年均增长24.2%,保险机构共实现投资收益7201.2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6%,特别是在后危机时代,保险业受惠于国家对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加强以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行业的长期增长空间将得以有效使用。截止到2010年11月,我国保费收入实现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6%。由于后危机时代是发生在金融危机之后,投资者投资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了弥补收益率不理想的状况,各家保险公司开始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并迅速增资。如2008年,中国平安在对欧洲金融巨头富通集团的股票投资计提了227.9亿元人民币减值准备,2010年生命人寿、信泰人寿、阳光人寿等46家保险公司增资逾331亿元。保险公司加速资本的扩张也给保险业的监督与创新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二)保险创新与保险监管在后危机时代的重要性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潮中,各国金融当局开始有意识地扮演保险创新推动者的角色,以适应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如20世纪80年代英国金融改革、90年代日本“金融大爆炸”就是以金融监管当局为主导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为特征的金融创新。而中国保监会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即是鼓励保险公司市场创新活动的具体举措;同时中国保监会积极推动企业年金保险、责任险、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为保险公司的创新活动扫除障碍。特别是金融危机中,暴露了美国保险监管的漏洞和失控,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曾经说过“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美国监管机构一贯崇尚的是“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和保险产品的推旧出新,造成保险等金融机构不顾一切地误导消费者。

    中国保险业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影响程度远远小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其原因如下:一是中国保险业一贯出现创新不足,如业务开拓、保险产品创新等都不如美国等西方国家;二是我国保险业在前期监管中偏重于行业准入管理和风险防范,从而也抵御了一部分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其忽视了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创新能力的提高,造成了我国保险业收益成绩不佳,保险中介市场盈利压力加大。据数据统计,2008年1822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全年实现盈利406.84万元,但平均每家公司的盈利水平仅为0.22万元,远远低于其他国家。

    所以,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不仅能有效抵御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对后危机时代下保险业的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监管与保险创新关系分析

    保险监管与保险创新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从一致性看,保险创新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保险企业的运行效率以便从市场上获取更大的利润,而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也是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以促进保险产业的发展,因此效率性是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共同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保险监管必须保证保险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但保险创新就是为了打破现有的市场均衡,以承担创新风险为代价追求利润最大化,保险监管的求平求稳、与保险企业的求新求变形成了一对矛盾。

    (一) 保险监管对保险创新的影响分析

    1.保险监管对保险创新产生的促进作用。保险监管是保险创新的一个诱因。西尔柏的“约束诱导”理论把金融监管列为外部制约的组成部分;制度学派认为,在纯粹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下金融创新范围很小,而在受管制的条件下却能产生大量的规避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凯恩的“规避管制”理论也把政府管制视为诱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所以,保险监管可以诱发保险创新;保险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了风险保障。高收益陪伴着高风险,保险创新的背后是创新风险,创新失败既可能威胁创新者的生存,也可能殃及产业安全。保险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异常情况,对保险创新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化解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在监管制度许可范围内的创新行为具有鼓励作用;保险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了产权保护。一是对某些创新活动制订保护期,禁止其竞争者的使用和模仿;二是通过审批和备案环节,对处于保护期内创新成果相类似的创新活动不予审批和支持;三是对违规模仿者进行处罚。通过这些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防止市场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

    2.保险监管对保险创新造成的抑制作用。保险监管的审批程序增加了保险创新成本。保险市场主体进行保险创新时,许多项目必须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这些行政审批手续一方面消耗了创新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保证审批的顺利通过,创新企业还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至向监管部门支付租金;另一方面,行政审批手续所消耗的时间也会使创新者坐失创新的最佳时机。这些成本不仅是创新的代价,而且影响着创新者的决策,当监管者的审批手续过于繁杂、审批结果难以预料、创新收益的大小难以确定时就有可能放弃创新而墨守成规;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抑制了保险创新。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控,当监管者认为创新活动所增加的风险超过允许的标准之后必然要求停止创新活动。而这种叫停既可能制止了真正的风险,也会扼杀可行的创新活动,这是因为监管者所依据的指标、标准、规范是对原有保险市场的经验总结,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创新之后保险市场的变化,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监管者的判断能力受自身监管水平所限,有时把很有前途的创新活动打入“冷宫”。

    (二) 保险创新对保险监管的影响分析

    1.保险创新增加了保险监管的难度。一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内容。保险创新之后往往对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掌握新的知识并探索新的监管手段;二是增加了新的风险。从整体上而言保险创新使保险企业高风险业务比率不断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在保单持有人获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剩余的同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却毫不含糊地增加了,保险体系新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保险监管的难度。

    2.保险创新促进了保险监管的完善。面对保险创新,监管者必须对原有的监管制度进行反思,重新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将保险企业的创新纳入新的监管范畴,由此进一步完善了保险监管体系。因此,凯恩认为,金融企业以创新工具作为原有产品的替代品以绕开政府管制,当创新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管制导致又一轮创新,创新又引起更完善的管制……如此交替上升。同样,政府规制追逐理论也认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在相互追逐中促进了产业发展和监管的完善。

    改进保险监管并促进保险创新

    当前,我国保险创新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市场主体创新能力较低;二是部分监管政策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约束了市场创新;三是市场创新的保护机制不足,导致保险创新积极性不高。

    面对国际保险创新大潮,发展中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应将保险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起来,将市场主体创新与政府的扶持诱导结合起来,体现本国保险业发展特色。因此,保险监管创新已经成为保险创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地,保险监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促进保险业创新。

    (一)适度放松管制

    1.减少审批环节。过时的审批环节妨碍保险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繁琐无用的审批环节积累过多则形成制约保险创新的体制性障碍。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订,在重新审订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基层监管机构和各级被监管者的意见,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声音,修改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当降低审批标准、减少审批内容、简化审批手续。

    2.推进费率市场化。当前我国对部分保险产品实行比较严格的价格管制,价格管制在保险公司精算技术薄弱、内控能力不强的年代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保险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保险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具备一定的精算力量,以鼓励产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费率市场化工作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一是宜采取逐步放开、依次推动的方式,部分险种可在管制价格的基础上先设置一定的浮动范围,再逐步放开;二是将现行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险种的精算规定进行改革,建立分散化的精算规章体系,既便于分类指导,又能保持很好的拓展性;三是改进责任准备金的监管,分险种建立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放开价格管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督。

    (二)保护与推动创新

    1.控制创新风险。创新活动往往与创新风险为伍,这些风险常常不被识别、不被发现、难以预防,从而降低了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削弱了保险监管的时效性,累积了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因而需要更加完善的保险监管步骤和方法进行防范:信息传递渠道保持畅通、采取有效措施或制定有效风险化解方案、严格处罚借创新之名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活动。

    2.引导和推动保险创新。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以及经济转轨时期,保险公司的创新意识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方向不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引导和推动显得格外重要。可以通过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体制创新,推进保险产品创新,并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积极排除创新前进过程中的障碍。

    3.保护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鉴于我国保险创新以模仿为主,有必要对某些创新领域实行产权保护,通过外部收益内部化提高创新者的创新收益,加快“瓶颈”险种的发展,实现保险创新的良性循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或在保护的领域内内设立行政保护或行业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保险创新行为。

    参考文献:

    1.王稳,王东.公司治理风险、保险创新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后危机时代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论坛综述[J].保险研究,2010(1)

    2.孙颖.后金融危机时期与政策抉择[J].金融与经济,2010(1)

    3.吴定富.进一步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J].中国金融,2004(1)

    4.T.H.Hannon and J.M.McDowell:Market Concentration and Diffusion of New Techology in the Banking Industry,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Nov.1984

    5.W.A.Silber: Toward a Theor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Lexing Books,1975

    6.E.J.Kane:Microeconomic and Macroeconomic Origin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Financial Innovations ,Kluwer-Nijhoff,1984

    7.粟丽丽.加入 WTO 后中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商业研究,2002(11)

    8.[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9

    作者简介:

    刘斌(1974—),女,硕士,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经济管理。

    郭旭红(1973—),男,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现任职于江西保监局,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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