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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和发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6-01 00:10:15 点击:

    摘 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险,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出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问题时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而商业保险也是对这些方面而采取的一种保险形式,但它和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其以盈利为目的,并与当事人自愿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其全部保险费由自己承担,而社会保险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企业或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导致了保障作用的不同。但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是共同存在和发展的。

    关键词:核心;联系;区别;共同发展

    我们经常说的“五险一金”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险中,这些主要是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并且大部分费用由公司缴纳。然而,社会保险只是一种政府行为,其在保障方面水平计较低下,并且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在市场中运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情况来选择自己的投保范围,并且在出现问题时其回报率也是相当高的。

    社会保险在社会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联系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然后找到它们共性的地方,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的完善。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1.1 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它主要借鉴了商业保险的管理和其它方法,才使其发展和不断完善。在商业保险中,发展最快的商业人寿保险,它为社會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从它出现的那天起,就和商业保险有着必然的联系。

    1.2 它们共同为满足社会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一起承担责任。社会保险能满足人们低水平的生活要求,而商业保险能提供更高水平的补偿,它们通过互补使人们能够在多方面都能得到满足。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2.1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的特色,我国主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2 目的不同

    社保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企业行为,它与投保者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盈利性质的。

    2.3 针对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而社会保险面对的是全体公民,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以参保。

    2.4 依据的法律不同

    社会保险以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法为主要依据,而商业保险是以商业合同法为依据。

    2.5 实施的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政府,而商业保险的主体是企业团体。

    2.6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的义务包括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多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尽多少义务就享多少的权利,而商业保险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参加何种保险以及投保金额的多少。

    2.7 保障功能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即生存需求,而商业保险是满足人们的更高需求,不同的人需求的也不同,得到的保障也不同。

    2.8 支付制度方式不同

    如在大病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是先行垫付型,根据医院单据来就行报销,而商业保险是提前给付型,根据具体的保障额来提供支付。

    三、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3.1意外伤害类住院费用不属于社保范畴

    社会医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费,而对于门诊和因车祸、工伤等引起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的。

    3.2社保采取的方式:支出在先报销在后

    患者必须有足够的钱先就诊,而后再带就诊资料去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以后,再到单位和社保报销,而报销的额度也有限制,医疗费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时,剩下的部分由本人自己承担

    3.3非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社会保障对药品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对于那些超出社保规定使用范围的药品,相关部门不予报销,对于这些费用,必须有患者本人承担。

    3.4意外死亡,社保保障额度低

    对社会保险来说,无论是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身故,其都是支付个人账户中余额的部分,对其它部分是不提供保障的。

    可见,社会保险还存在很多局限性,必须通过商业保险来做更全面的保障。对商业保险来说:第一,意外伤害予以报销;第二,重大疾病类的医疗保险,在确诊的前提下可以先支付保险金;第三,进口类药物也可以予以报销;最后,如果投保人出现意外身故的话,其赔偿额很高。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项目有很多地方是既有重合又有不同的。比如:在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事故及伤害保险等项目上,社会保险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及仅供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商业保险为有能力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商业保险在一些方面不能或者是不愿为其提供的保险项目,如失业保险,只能由社会政策的社会保险来提供,因为社会保险由国家作为后盾。可见社会保险也能提供商业保险不能通过的保险项目,只有它们相互的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它们都可以提供不同项目的保障,在相同的方面项目上也能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来不断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在社会保险方面上,很多国家都是在采取向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方向上发展,比如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医疗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来建立都层次的保障体系。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文若、孔泾源:《社会保险》(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 .

    [2]万明国:《社会保险案例评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1月.

    [3]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与社会保险立法》,光明日报,2010-01-07 .

    [4]《我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研究》,武汉科技大学,F842.61,2011.

    [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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