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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出发探讨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23:55:09 点击:

    【摘要】医疗责任保险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促进医务人员提高诊疗技术,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但是,长期以来,却面临着医疗机构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尴尬局面。文章从保险“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出发,结合我国医疗行业现阶段的风险特点,探讨了通过强制保险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医疗 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从学术上看,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其中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包括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内容。本文拟从实现保险的这两项基本功能为目标,研究现阶段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从保险分摊损失功能的实现探讨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保险人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大额、不确定的损失。如果没有足够数量拥有同质风险的投保人,或者其中多数成员必定遭受损失,则保险分摊损失的基础受到动摇,保险也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一)风险的可保性

    有研究指出,承德市某医院2006~2010年发生医疗纠纷627例,平均每年125例[1]。笔者对某保险公司承保3年以上的13家民营医院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中11家有理赔记录,3家连续4年每年均有索赔,占比分别为85%、27%,某医疗机构一年索赔次数高达12次;这还不包括不属于保险责任及未通过保险理赔的案件,并且还是该保险公司连续多年对客户持续优化之后的结果。

    可见,如果将医疗机构中的某一特定部分作为一个损失对象来研究,在一定周期内,虽然风险发生的时间和损失大小并不确定,但风险的发生已是必然。这在传统观点上并不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从保险的角度来看,要将这部分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得以分摊,要么大幅提高保费以同时使必然性风险和偶然性风险得到弥补,要么通过高额免赔等方式将必然性风险予以剔除,抑或吸收大量具有偶然性特征的同质风险对其进行稀释。我国地域辽阔,医疗机构众多,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风险全部集合起来无疑是最简单、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而强制保险则是保证这个集合完整性的必要手段。

    (二)风险的“逆选择”

    不仅如前文所述,部分特定医疗机构的风险具有必然性,也有研究指出,普外科、内科、妇产科、骨科等临床科室的风险发生概率明显高于其他科室。[2][3]映射到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选择上则会出现医疗机构出于成本考虑,高风险科室及高风险医务人员选择投保,或者高风险医疗机构——如外科医院、妇产科医院、骨科医院——选择投保,而其他医疗机构不投保的情况。如果出现医疗机构“逆选择”,则保险公司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如果出现大量医疗机构“逆选择”,由于分摊对象数量不足,损失只能有保险公司自己承受,保险公司承保“逆选择”风险数量越多,风险越大,保险的分摊损失功能越无法实现,医疗责任保险最终只能“名存实亡”。

    二、从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的探讨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一)发挥约束力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有三点:一是转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减轻其财务负担;二是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三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从世界各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鲜有成功案例。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一路飙涨”,致使一些医生无法承受,甚至选择退出医疗行业;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因为高额赔偿也不愿意承保。[4]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也面临如此窘况。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形成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把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牢牢“扣”在一起,使得医疗机构必须参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使医疗机构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二)保障受害人权益

    2011年9月2日,江西宜春一女子患急病后到附近一诊所就医,在诊所打针后出现胸闷、气急、呼吸困难加剧的情况,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依法判决诊所赔偿该女子家属各项损失近36万元[5]。随着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健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持续完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这一数额呈日益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的明确规定。如果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则一些小型医疗机构的资产可能远小于某些人身损害责任对应的赔偿金额。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则一些医疗机构将会选择不投保或者“象征性”投保,其结果是出现较大损失时受害人无法受偿,同时这也威胁着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

    无论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普及程度看,还是从医疗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自身需要看,自愿性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商业保险,其发展受到诸多因素限制,不足以发挥保险分摊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基本功能。作为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建立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韩彩欣,李营,韩彩芬,张召,曹志辉,张晓凤,赵燕,杜宏巍.承德市某医院医疗纠纷现状及对医生诊疗行为的影响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年,第8期.

    [2]张妮莉,赵静.基于2009-2013年相关文献的医疗纠纷案例统计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4年,第27卷第6期.

    [3]崔晓,刘岩,程艳敏,岳冬丽,林静.962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上报数据统计分析[J].卫生软科学.2009年,第23卷第6期.

    [4]吕群蓉.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困境的破解之道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5]袁剑琳,葛来萍.女子小诊所打针后猝死 诊所担责赔偿约36万元.http://yc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632.2013-11-12.

    作者简介:王智(1982-),男,苗族,重庆市人,任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师,2012年取得ANZIIF金融服务(普通保险)文凭,研究方向: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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