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分析外军保险制度的经验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军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军人 保险 制度
军人在执行任务中,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有可能有伤亡,全军每年有部分官兵由于种种原因需要退出现役,这都需要做好军人保险工作,军人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军心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外军保险制度经验
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人社会地位,增加军人福利待遇,减少军人后顾之忧,提高军队士气和战斗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军人保险制度,外军保险制度经验介绍:
一是具备健全的军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外军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有利于军人保险实施的法律法规,而且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战后处理军人抚恤的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规,将军人保险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尤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军人保险法律法规从军人待遇方面的基本法到军人保险的具体法规,都十分系统和全面,详实的规定了军人保险的各个方面,作为国家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力地保证了军人在保险方面应享受的权利。
二是保险种类设置合理、覆盖范围广、突出军人特色。国外重视军队建设的国家,基本上都为军人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外军军人保险种类相对较为全面,保障范围大,赔付标准也较高。如美国军人可以享受七类基本保险。外军的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现役军人,还将现役军人的子女、配偶包括在内,各类非军职在部队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也能享受同等待遇。外军体现了军人保险待遇从优的原则,军人只需缴纳较少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的保险赔付。如美国政府组织的强制保险,个人每月只需交纳8-16美元,可获得最高投保20万美元,最低为10万美元,按合同给付。
三是保险管理模式多、基金筹集渠道多。外军根据本国国情和军队实际,建立适合本国军人保险的组织管理体制,虽然设置各不相同,但不论其机构设置在什么部门,为保证军人保险的有效实施,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与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分开设置,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外军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多样,包含政府拨款、社会统筹、军队缴纳和个人支付。如德军军队负责缴纳军人保险费用,个人不缴纳;加拿大政府和军人共同负担军人保险费。
四是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外军有成熟的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这些保险保费由军人自己担负。目前,社会保险仍然是世界各国军人保险的主要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作用不论多么突出,都没能发挥主导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看,商业保险逐渐受到重视,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如在美国,地方保险公司在军队营业需经国防部审批,现在有50家左右审批通过,他们提供的保险不但险种多,而且有的保险只需军人一人投保,全家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保障。
完善我军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是加强军人保险法规建设。军人保险的法规建设不仅仅只包括立法建设,执法和守法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立法很重要,没有立法,执法和守法无从谈起。我国《军人保险法》已经出台,但能否顺利实施,还要看保险法规的执行,即如何执法和守法。一旦立法成功,保险法规的执行就成为关键,我们关注的焦点需要不断提升,从立法推进到执法,再推进到守法,推进军人保险的法制建设不断走向成熟。我国的军人保险法规在执行时,要求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到正确理解法规内容,熟练运用法规,在执行时一旦发现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保证法规顺利贯彻。同时,法规的执行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险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产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科学设置军人保险险种、范围和给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军人的工薪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军人有能力承担一定的保险负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强制投保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国家负担与军队、个人承担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军人保险、商业保险相结合等多样化保险模式。军人保险中除了要建立基本保险险种以外,还可以设立符合军人职业的保险,提升军人生活质量。可将军人保险险种按其性质划分为三大类别:军人职业保险、军人社会保险、军人商业保险。可以适当扩大军人保险对象。关于军人保险对象的规定应当包括下面几类人群: 军人、军人配偶、其他军人家属、与军队构成保险关系的其他人员。军人作为特殊职业,其风险性是其他职业所不可比拟的,军人保险水平理应高于其他社会成员。军人保险给付标准应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军人劳动强度的大小、危险程度的高低、环境情况的恶劣程度,参考地方商业保险给付水平,科学制定保险标准。
三是多措并举创新管理模式。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很重要,设置过程中应把握大局,尽可能减少个人或者部门为了一己利益影响管理机构的设置,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归中央军委领导,由这个机构负责全体军人的保险工作。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保证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好军人的保险权益。还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断改进军人保险的管理手段,增强其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构建军地保险耦合机制。军人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但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要与外界进行信息和资金的交换,也要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军地保险动态耦合机制,实现军地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全军统一、功能齐全的军地保险关系网。军队内部军网的成熟和军队财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已经为军人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二是改革现行衔接制度。目前由于军队和地方保险制度在保险项目设置、管理操作等方面的不一致造成军地保险很难衔接,直接影响到军人和军属的保险权益。军队应在保证保密和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尽快使用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确保军人在退役时能顺利实现保险业务的转移接洽。
[1]曹亚楠.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2.
[2]郑智.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