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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探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模式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23:15:06 点击:

    [摘 要]我国由于长期二元制的影响,在城乡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之间形成了一道屏障,社会保险在城乡之间也形成“城镇”和“农村”不同的体制,城乡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存在巨大落差,非均等化情况严重。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系列惠民利民的政策出台,社会保险已呈城乡一体化大趋势发展。本文试探索通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合作,来促进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1 相关概论及现状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作为公共物品的范畴,是以一定的信息、技术或劳务等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公共产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保证社会公平公正。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险目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民生保障类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目前,社会保险在经营与运作中,普遍存在社会保险制度地区差异化大,社会保险产品单一、社保基金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相比较,商业保险因资金来源非财政支出,以追求盈利为经营目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保险基金运作上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商业保险尽管在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却缺少与社会保险共同合作发展的机会。

    商业保险近年在我国发展快速,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业务经营运作和资金运营管理上,形成了规范的、统一的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但是商业保险在社会发展和建设当中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本文将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两个方面,试探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合作途径,通过二者的合作平台将各自的潜能和优势得以最大化发挥,形成优势互补、发展互促的双赢模式。

    2 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的合作模式

    城乡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立在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首先要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为例,目前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险制度,还有许多地区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有专门配套的公务人员医疗保险制度。从不同群体来区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实现均等化,首先要打破多重保险制度,实现城市和农村、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相对统一的保险制度。在统一的制度安排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运行将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差距缩小达到大致均等,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保险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实际上是一次利益再分配过程。其难点在于,如果将原有的较优保险利益群体调低来达成均等,已得利益者肯定不愿意減少原有保险利益;如将原有的较低保险利益群体调高来达成均等,则势必增加财政支出,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社会保险制度在做均等化调整时适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原则。

    社会保险机构多年来一直根据传统的多种保险制度分别运行,在医疗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上缺乏政策制度一体化的经验和范式,缺少医疗保险待遇一体化、管理统一化的创新体制。商业保险则与社会保险则形成鲜明对比,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运营规则都是由总公司的产品开发部门及精算部门统一设计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同一运行。由此启发,社会保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以“整包”或“分包”形式委托外包给商业保险来进行运营。

    所谓“整包”是指将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从顶层制度设计到最基层医疗费用保险经办全部整体打包交给商业保险操作,政府社会保险部门在收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全部或部分支付提供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收集和处理社会医疗保险对象的建议和投诉,协调社会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对接,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考评。所谓“分包”则是将“整包”分成若干个部分,来进行部分外包。

    购买外包模式可以分四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是社会保险部门确定外包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社会医疗保险外包服务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保险制度设计、保险险种和产品开发、保险费率的厘定、具体保险服务的经办等。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在服务的要求上应该满足的标准性原则有:公平公正原则、普惠均等原则、城乡统筹原则、保费适度合理原则、保障全民覆盖原则、服务优质人性化原则、向困难和弱势群体倾斜原则。商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成立专门项目组,来设计承包社会保险服务的总体方案和计划。

    第二步是社会保险部门对外包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竞标提交服务的整体设计方案和展示公司的全面优势。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选择实力雄厚、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来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步是社会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进入服务提供的试运营阶段。这是合作双方摸索和磨合的关键时期,通过实际运营社会保险部门收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商业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改进服务。合作双方统一协调相辅相成,探索长久合作的多方共赢合作方式。

    第四步是根据合作进程,社会保险部门定期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实践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规范和维护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获得公平合理、优质有效的医疗保险服务,最终实现社会保险部门、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人员多方共赢互惠的局面。

    外包模式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筹集和管控,建立社会保险专项基金账户,商业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实际补偿支出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赔付拨款;卫生、财政部门也可参与对医疗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对商业保险公司每月的补偿支出款项进行核算、划拨和监督。此外,政府社会保险部门向承办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我国地域广阔且各地区发展的情况不一致,全国完全按统一标准执行目前还很困难,因地制宜地以省级或市级社会保险部门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可行性较强。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区域间的经济差距不断缩小,政策愈加趋同,社会保险从区域内的城乡均等逐步扩散到区域间城乡均化。

    3 商业保险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合作模式

    根据联合国关于老年化国家的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就是老年化国家。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老年化社会,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截至到2016年年末,60岁及以上的人口达2.3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的16.7%,65周岁及上的人口为1.5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的10.8%,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打破城乡非均等化格局,首先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突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但是制度差异大、非均等化程度严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存在制度体系均等化不完善、城乡养老服务部均衡、基金运作管理不透明、现代信息共享水平滞后。商业保险被称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保险、第二支柱是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精算、设计创新、资产投资、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丰富,参与城乡养老保险均等化建设,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不足。

    商业保险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合作模式,既可以包括具体的业务经办,也可以包括深度的合作、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保险基金管理运作创新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相对医疗保险来说更为简便,没有繁杂高频率的费用报销和核算,银行现代化支付手段的使用让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支付方便快捷,社会养老保险在城乡均等化进程中可以自留经办业务权限,也可以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合作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基金运作。

    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产品创新,是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均等化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产品单一,缴费基数复杂,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较为多样。以个人作为投保人,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人寿保险产品有定期寿险、年金保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等。以团体为投保人,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团体保险产品有团体寿险、企业年金、团体养老等,具体见表1。

    具体投保以何种方式投保何种产品,由参保人自己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接受补充养老产品投保要打开新格局,特别在接受以团体为投保人进行投保时,不能局限传统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等,还可以以社区或者区域为单位,甚至可以把合作的当地社会保险参与者做为整个大集体来对待。

    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在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产品开发上,要紧紧围绕补充社保的主题,在分析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利率的调整、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分析社会养老保险产品存在的不足,商业保险产品契合社会养老保险产品查漏补缺,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优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要注重产品形态和功能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渠道,以战略眼光分析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趋势,产品保险费率基数同等、投保份额分层自选,真正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4 结语

    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居均等化并不是简单的平均化,也不是机械的内容同等化,而是城乡居民在均等化进程(下转页)

    (上接页)中,逐步动态的获得的机会、过程、结果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商业保险公司需积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补充,为促进城乡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添砖加瓦,开发多元化的保险产品供大众自愿选择;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商业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力度,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来共同推动社保与商保的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社保商保联手共同促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瑩.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D].安徽大学,2010.

    [2]陆道平.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保服务均等化的路径探析——基于苏州经验的考察[J].江汉论坛,2014(12).

    [3]刘玉娟.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实践——基于湛江模式和番禺模式的比较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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