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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7:40:37 点击:

    摘 要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方面仍存在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公安信息化建设效益的发挥。文章首先阐述了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内涵与意义,然后从政策标准、组织体制、考核激励机制、技术、利益等方面分析了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障碍,最后重点提出了推进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公安内部 信息资源 共享

    作者简介:陈晨林,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63-02

    公安信息化是现代警务机制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随着公安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公安信息网络基础,建成了一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基础数据,初步搭建起了公安信息化的总体框架。提高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了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但公安信息化仍只局限于单部门、单警种、单地区,不同警种、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信息化建设效益的发挥。

    一、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内涵与意义

    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中的各种公安业务信息资源间的交流和公用。其核心是将各类公安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将各地、各类的“信息孤岛”有机地连为一体,实现依托公安内部网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应用,以推动公安工作的整体发展。

    信息共享的范围包括纵向信息共享,跨省、跨地市、跨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横向信息共享,国保、治安、刑侦、经侦、禁毒、交管、出入境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共享一方面能够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建设。规范数据采集源头,使一次采集的数据能够为更多的部门和民警使用,从而节约信息采集的成本,较少数据重复采集、录入,提高数据利用率,提高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共享能够整合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不同地域的信息数据,从而方便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关联应用,使信息数据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

    再者,通过信息共享创新公安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广泛的交流和共享增加民警的信息摄取量和公安业务关联知识,拓宽民警的视野和办案思维,有利于提高民警业务能力,增长业务知识。

    二、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障碍分析

    (一)政策标准方面

    尽管各级公安机关都认识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但由于目前尚未出台具有权威性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政策和标准,部分公安信息涉及安全保密以及公民隐私,要在共享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是推动公安信息共享首先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另外目前各警种、各地区信息采集标准不一、采集信息质量不高,业务系统数据项目不完整、内容不准确、维护更新不及时,系统重复建设、数出多门,不仅造成巨大的投资浪费,也给跨地区、跨部门的数据整合和共享造成了障碍。

    (二)组织体制方面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了若干警种,在全国至上而下设立了部、省、市、县、基层所队各个层级。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出入境等主要业务系统以条为主在省市两级业务部门建库,各系统间相互独立,形成了“条强块弱”的“烟囱式”信息化架构格局,造就了警种间的信息壁垒,各业务系统和数据无法通过关联整合来形成内容比较丰富的基础信息资源库,无法对各类警务信息进行深层次的综合分析研判和深度挖掘应用。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套自上而下有序运作的公安业务信息搜集、传递、共享、应用的工作机制和完成规范的共享工作流程。

    (三)考核激励机制方面

    在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过程中,作出数据共享的单位为数据的采集生产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有关数据并取得综合效益的却是另外一个部门。因此选择信息共享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收益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使得数据采集生产单位失去了共享的动力。因此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还未建立一个合理可行的有关公安业务信息共享的考核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单方面获益的情形也给部门间信息共享带来障碍。

    (四)技术方面

    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和统一指导,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应用系统所采用的运行平台、数据标准、数据库种类、数据库表信息格式、数据库管理层次结构模式、信息传输和交换格式及底層传输软件不尽一致,使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存在较大困难。大量的信息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使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利益方面

    公安信息数据的生产能力体现了部门的地位和影响力,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的考虑,一些公安部门将部门信息资源当做独家资源不愿共享。认为封锁信息资源能够抬高部门的地位和重要性,而共享部门信息资源就意味着丧失了由于独占数据带来的优势地位。因此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对信息共享产生抵触情绪,缺乏共同协作的精神,殊不知信息共享才能使信息成倍增值,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三、推进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涵盖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绝大多数警种部门,是一项需要统筹协调的综合性工作,这就决定它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要加强对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警种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做好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只有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信息共享工作才有可能较好的完成。

    (二)做好信息共享的整体规划

    要重视公安机关整体横向、纵向双向信息共享需求,做好顶层规划设计,自上而下的推进公安内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构建科学、统一、规范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体系结构。建立信息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以正式文件的方式确定共享信息的内容、质量、更新频度、授权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共享依据、实施进度等事项。并在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根据业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持续推进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信息共享的标准规范

    加快标准制度建设,推进技术标准化和管理制度规范化。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对、动态更新的原则,采集和处理各类公安信息数据,职能部门生产的权威数据供业务系统复用,不能重复采集。在已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基础数据及重要共享数据的关键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形成统一完善的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标准规范体系。

    (四)建立信息共享激励机制

    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考核激励机制,将各部门和民警对信息共享做作出的贡献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于信息共享贡献率高的部门和民警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通过确立这种“多勞多得,少劳少得”的制度,使得各部门愿意提供信息共享并承担相应的成本,持续的信息采集生产并共享,最终使信息共享机制得以良性循环。

    (五)强化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条件

    依托公安信息网,构建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部、省、市三级共享平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互为一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相近的技术架构、基本相同的应用功能,按照“需求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根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重点警务工作的需要,统一组织、逐项开展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六)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信息共享与安全保密是一对突出矛盾,推动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在安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共享。一是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公安机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方必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共享数据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二是加强对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机制,建立严格的安全审计制度,并采用合适的数据加密方式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以保证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刘强.我国公安警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09.

    [2]王一晨.公安情报信息共享的障碍与解决对策.公安研究.2010(12).

    [3]彭德芳.昆明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共享障碍与对策的实证研究.浙江大学.2007.

    [4]刘东辉.公安情报信息共享问题研究——以公安“大情报”系统建设为视角.辽宁警专学报.2012(3).

    [5]秦文聪.公安情报资源共享现状及发展问题研究.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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