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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互联网+”背景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4:35:06 点击: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 要:本研究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对在“互联网+”背景下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探讨研究。在剖析“互联网+”概念的基础上,思考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时代背景对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有效助推该体系的构建。本研究紧跟时代创新步伐,对于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理论意义;现状;对策建议

    随着时代背景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了新的目标和规划。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面临着机遇和挑战[1]。随着物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推进,出现了大量“互联网+传统行业”的产物,如“互联网+京东”“互联网+KTV”等,信息化手段不断介入日常生活领域,形塑了丰富多样的日常生活样态,实现着社会生活领域的生产与再生产。与传统的公安工作模式相比较,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技术与手段,对社会人员、社会资源、社会信息等社会全要素实现即时性的在线掌控、预防评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以及社会秩序破坏后的高效重建。但互联网的极速发展打破了传统技术知识的壁垒,也降低了各种专业知识习得的门槛,高智商犯罪分子基于“互联网+”的时代特点,从网上学习方法、获取资源,运用各种反侦察手段伪装自我,甚至试图通过各种样态的规避手段,隐匿和消除任何可供公安机关追索的时空信息轨迹。面对当前局势,我国公安机关应当抓住时机,找准治安防控工作的切入点,为提高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互联网+”时代背景分析

    (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互联网深刻地影响并改变了中国,中国也成为世界公认的网络和数字化大国[2]。随着信息技术不断的更新进步,互联网从起初的PC互联网演变为移动互联网,直至如今的“互联网+”网络运作模式,信息技术革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计划[3]。“互联网+”一词,简单理解即“互联网+各个传统产业”,将互联网信息技术运用到各领域之中,以数字化思维应对传统产业所面对的挑战和问题。

    “互联网+”是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时代背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实施的“顶层设计”。通俗而言,就是把互联网应用到各个领域,以期促进居民生活不断趋向智能化的目的,充分发挥网络在整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当今知识型社会创新2.0推动其产生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发展形态。该计划旨在推动移动大数据理论、互联网技术、云计算、现代工业的融合,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4]。

    (二)“互联网+”的背景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移动互联信息技术顺应时代发展的浪潮,不断推动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标签,其显著的特点如下。

    1. 跨界创新

    在“互聯网+”时代背景下,跨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必然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创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互联网+”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该背景下各个产业的发展也必须革旧换新,由传统的粗放型消耗资源增长模式转变为创新增长的新模式。只有进行跨界创新,才能推进信息的交流,实现数据融合、共同进步。

    2. 信息主导

    “互联网+”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新一轮信息化过程[5]。数据时代背景对数据的核心运算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实现数据技术与治理能力的同构是国家与社会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所在。互联网技术以其高效、灵活、强大的统筹能力,催生了“数据警务”,警务运作模式实现了“质”的飞跃,警务信息化成为公安改革的重点,公安工作效能也依托这种“数据建构”得到显著提升,数据警务实现了“万物留痕”的可视化。譬如,网上出行乘车乘机购票都会留下相关乘客的身份信息和位移轨迹;酒店宾馆的旅客身份信息管理系统联结着公安机关数据平台,工作人员在登记其个人身份信息的同时,系统也会自动比对在逃人员,以保证公安部门实时而有效的全方位监控;此外,网络空间的对话内容和对话痕迹也会成为网络侦查话单分析中的依据,从而有效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在公安部号召下,2015年伊始,全国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纷纷建起“四侦一化”合成作战中心,这种初成与中国大地的新型样态的情报分析研判中心是“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的初步成果,是信息主导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警务时代发展的缩影。

    3. 全民参与

    “互联网+”提倡全民参与,有效克服了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让全体公民都可以低门槛地参与其中[6]。在“互联网+”背景下,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核心要旨。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民,通过“互联网+”平台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以合作治理样态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互联网+”影响下,社会治安防控由公安机关“包打天下”“一家独揽”转变为全民参与共治。依凭数字化平台和信息化手段,社会团体、公民个体能更加便捷地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活动之中。在这样具有跨界创新、信息主导和全民参与特点的“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因而亟需适应时代背景,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理性分析当下问题,做出应对措施,从而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现状及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战略,以打击既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总结分析社会治安现状和估测新情况新问题为基础,结合社会治安实践经验从而做出的适应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的重大治安决策[7]。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展至今经历了三十多年风雨,随着国家的政策出台推进,从最初的雏形构建到不断发展成熟。

    (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治安防控构建,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并在近几年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驱动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走向成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了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但同每个人安全感、幸福感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8]由此可见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对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维系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9]。

    笔者前不久在基层公安机关实习时发现,有关治安防控的网络技术的硬件基础设备仍无法满足当前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如重要卡口的监控以及紧急出口的报警设备等。在当前社会治安的新形势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进程,并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进而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完善理论经验。但在我国,“互联网+”背景下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相关工作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问题

    1. 社会流动人口居多,治安管控难度大

    在互联网时代,网站和自媒体是社会组织通过信息传播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动员组织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成为观察和研究的窗口[10]。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深水期,以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违法案件为主要表现模式的众多社会问题成为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整治,但各类案件仍呈现高发态势,刑事案件的组织化、职业化和科技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具体相关数据如下图:

    据上述图表中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7年十二年间,我国城镇人口数量逐年递增而乡村人口数量逐年递减,也即,我国城镇化水平呈上升趋势。城镇化是现代化国家发展的时代潮流,其表征代表着是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但在给社会发展带来利好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容小觑的弊端。表现形式有城市中的人、物流动空间更加拥挤、大量无序流动人口区域间流动性增强、社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而导致现今违法犯罪的客观诱因显著增多,各种社会矛盾交错同构存在潜在威胁,同时加大了治安信息搜集和掌控的难度,公安机关的不可控因素增加,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也就更加严峻。因此,中国在迈入信息化时代的同时,也迎来了“风险社会”的诸多挑战,对于互联网+模式下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工作迫在眉睫。

    2. 互联网平台监管难度大

    网络是自计算机普及后形成的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空间,网络活动自由弹性大,监管难度居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用户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平台的管理也是公安机关的一大难点。一方面,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多样化,现实生活中诸多“接触性”的社会犯罪行为逐渐拓展延伸到虚拟社会进而发展成为“非接触性”案事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以电信诈骗为首的网络诈骗已不再是少数个例,犯罪对象群体扩散蔓延到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群体。这两类人群防范意识较薄弱,戒备心不强,因而给这类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和热点议题在网络中传播发生变形,严重威胁了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的稳定。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化趋势,使得黑客和网络水军可以轻易地抓住各种负面新闻加以扩散,政府和民众均成为受害者和牺牲品。

    3. 网络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其法律属性的发挥依托于成熟完善的立法,然而有关网络犯罪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时代步伐,现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以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而使得网络安全监管存在滞后现象。《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其实践性的落地将有效保障互联网产业及用户法律权益,但其中仍有诸多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在产业数字化领域,尤其是在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中的安全问题上,仍然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在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和培育拓展新兴产业的问题上,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适应新技术、产业、商业形式、新模式发展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11]。

    4. 缺乏统一的共享机制,信息分化较为明显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大量信息的甄别共享和综合利用是信息化的目标,同时也是工作的一大难点。目前,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央的宏观指令往往会因为科层制对于执行力的层级削弱效应,在转化为基层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发生形变,“执行”作为“文本法”到“实践法”的过渡,未能充分彰显政策、律令等一系列党政“号召”的生命力。同时,在防控工作的硬件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各地方政府之间未能统筹协调,相关决策出现繁冗与杂乱的现象,未能有效发挥各主体的能动性和治理效能。

    目前,全国地方公安部门未能形成统一的共享机制,大多以“条线”应用为主,上级指派下级现象较为普遍,但应用系统分散,同级机关之间缺乏沟通联系。公安信息化作为警务模式发展的新型战略形态,不得不考虑机制创新的环境和文化土壤,即传统性和地方性的特點。由于存在历史沿袭和不同部门本身的文化特点不一等因素,信息共享工作作为现代化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与传统文化附带的理念观点、实践特点相互缠绕,彼此影响,甚至产生冲突;同时,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区隔,形成了区域之间的差异,因而也形塑了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地方性特点,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亦有可能强化区域间的信息分化现象,譬如治安违法人的前科记录仅在某县级市内的公安信息平台上同步更新,而不能及时在其他省市的公安云端系统中搜索并查阅到该条记录。

    5. 基层工作信息化薄弱,人力资源管理不当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推进,政府部门也开始重视基层信息化工作。为推动民众参与政治,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化,“政府上网工程”计划在近几年开始铺筑实施,这标志着“网络强国”在新时代的强力号召,是中国政府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公安基层警务信息化工作依旧存在诸多问题。“硬件”条件不断完善的同时,“软件”建设工作并未做到同步跟进。专业警务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较为欠缺,公安信息化建设呈现出明显发展动力不足的现象。

    以2017年5月份“比特币病毒”为例,公安机关由于基础装备和办公设施的操作系统落后,工作人员缺乏相关防范知识,导致公安内网病毒横行,部分地区的基层派出所乃至市局被迫停止工作,严重阻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搭建与运行。如今我国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方向仍然是偏向于警力投入,忽视警力资源的集约化和专业化配置,其中非专业警种参与巡逻勤务更是常态。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单纯以人力物力投入的警务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且就警员比例来说,现有警力也难以支撑我国近十四亿人口体量的治安重任。

    总的来说,公安部门在分析数据信息时,缺乏健全的情报研判机制、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客观标准的信息审核系统来保障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互联网+背景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一)树立大数据理念,重视分析研判工作

    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承载工具,为良性社会治理提供了依据和平台。数据资源从搜集、整合、存储、运算与传输这一循环往复过程,为信息化时代数据库的建成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各部门机构的历史经验总结、现阶段工作的展开以及对未来计划的展望。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提到,大数据无需借助因果关系的发掘、由因到果或由果溯因解决问题,仅仅借助于事物之间相关关系的发掘,就可以让数据说话,作出判断,形成推论,产生智能方案[12]。

    因此,政府要将大数据治理理念广泛地推行到公共领域,引导警务人员重视数据的搜集和融合共享,摒弃过去过于重视个人经验和领导主观意志的思想作风,从而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公安决策。同时,警务部门要加强数据意识,挖掘数据价值,利用数据优势研判分析,为规律总结和科学决策献力。由此,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对事物发展趋势进行判断时,避免定势思维和个人主观意志影响客观分析;第二,在分析判断过程中尽可能应用大量有效数据,依靠数据说话;第三,剖析现有数据,挖掘其潜在价值,不断总结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从而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坚持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利用数据优势,不断优化配置治安资源,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治安防范工作。

    (二)完善网络立法,夯实治安防控法律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 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13]。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国家各个行业领域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重要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隐患,现如今亟需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用以保障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监管和网民的信息安全。完善网络立法是建设治安防控网络的必由之路。因此,不断健全网络法规,健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障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工作[14]。

    1. 加强网络舆情引导,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普通民众可通过贴吧、微博、微信公众号和知乎等多种网络平台和渠道直接参与时事政治和社会新闻热点话题讨论。网络环境中缺乏直接性的实体监管,人众言多且匿名发言杂乱无序,政府执法部门若不及时对网络舆情加以正确的引导,其后果难以想象。从公安机关职责属性来看,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夯实巩固互联网安全基础,从源头上全面提高监督和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能力。因此,应当加快完善网络舆情报告制度。一方面,加快公安网络平台“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宣传和成果展示推送,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监管力度,严查“标题党”和恶意跟帖造谣闹事的贴主ID,及时封锁其账号,防止事态恶化,引起民众恐慌。

    2. 完善实名登记制度,强化管控重点人员

    做好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在线实名制登记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互联网工作人员100%注册率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服务行业和其他互联网服务主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规范地方网站管理秩序,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检查监督整顿工作,提高重点网站管理的管理效益,从源头上确保网络安全的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对涉网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做好重点人员的名单登记工作,建立、更新和完善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数据,实行在线监控和线下侦控的双重控制,从而实现对虚拟人员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信息综合平台,促进治安防控智能化

    加快建立警务信息网络平台,是警务网络化时代发展的“地基”建设和公安工作的关键。网络警综平台是公安机关现有的对记录案事件和发布重大警情的应用工具,以供破案、犯罪分子的追查以及公安工作经验交流的平台,为具体工作提供基层信息保障。

    当下,公安机关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资源,打造公安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解决现有各警种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島”现状,构建信息综合平台,不断完善现阶段已逐渐普及的以刑、技、网、图四侦合一的合成作战中心,运用扁平化指挥和综合指挥等手段加强社区治安防控,实现多种侦查手段快速、高效融合,引入热门理念结合如物联网、视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等新型技术以及新型设备,并结合社会综治工作,形成主题综治地图、虚拟治安现状展示、电子户况等智慧化结晶,将网络化、信息化的建设成就作为核心推动力,为平安建设添砖加瓦,提高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防控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四)建立防控协作机制,明确部门权责划分

    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基础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应当立足现有的发展态势和工作目标,结合互联网发展特点,顺势而为,积极探索建立专业联合执勤防控协作机制、多警种联合办公机制等,提升复杂案件的侦破能力,实现治安防控目标从而达到有效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15]。对此,要明晰各部门的权责划分,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防控目标,不断提高公安各警种在面对各种情况下的单兵作战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五)培训信息化人员,提高公安警队专业水平

    按照网络的运转要求,并在相关机制的调整下,公安机关的组织构造必须与时代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目前我国的警务资源配置状况,调整组织机构体系。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各部门的权责划分较为重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细致划分,但也存在不容忽略的弊端,分责过细会影响在打防控体系中各警种的联合作战。

    随着互联网时代进程的推进,信息化社会对于人的要求也逐渐趋向信息化、专业化。公安机关内部也亟需队伍改革,培养专业化的信息化人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的客观要求。一支经过专门培训后的警察队伍是促进公安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创新、高效、迅速发展的核心助力。因此,要坚持实施人才强国计划,注重信息化专业人才的的培养,不断加强我国公安院校预备警官在校期间专业警务知识的学习,以及现有民警队伍的定期培训课程学习,尤为重视对网络技术的培训和管理思维的培养,提高对数据信息的敏感度从而达到优化我国公安部门组织结构的目标。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不足以应对当前公安工作需求。面对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挑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务必要进行改进,树立大数据理念、健全网络安全法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防控协作机制和培训信息化人员提高其执法水平都是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力举措。但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时代亦在更新交替,作为这个过程最大的受益者,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生活的大众成员,我们自身也需不断探索,提高思想认识和实践能力,不断推进和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注 释:

    图表中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图表是笔者绘制。

    参考文献:

    [1] 李旭光.浅析互联网+时代的传统产业发展机遇[J].商,2015,(49):264-264,2015-02-01.

    [2] 光亮网记者 李政葳 两会视角:构筑互联网时代文化新生[EB/OL].[2019-03-10]http:///xinwenzixun/shizhengxinwen/2019/0310/100216.html.

    [3] 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EB/OL].[2015-03-17].http://cpc.people.com.cn/n/2015/0317/c64094-26702593.html.

    [4] 李旭光.浅析互联网+时代的传统产业发展机遇[J].商,2015,(49):264-264,2015-02-01.

    [5] 百度文库:百度文库专业资料IT/计算机:[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976ba28ab52acfc788ebc933.html?rec_flag=default&

    sxts=1552356295890.

    [6] 李广乾.融合:掌控“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J].互联网经济,2016-03-25.

    [7] 公安学概论编写组.公安学概论[M].群众出版社,1986.

    [8] 向春玲.加强和創新社会治理的新思路与新举措[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3):84-89.

    [9] 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2):107-115.

    [10] 张磊.农民工NGO行为倾向的网络调查研究[J].调研世界,2016,(11):46-50.

    [11] 王春晖.我国网络安全法治领域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N].人民邮电,2018-03-19,(003).

    [12] 海南长安网,访谈│理念引导、数据支撑、创新驱动,切实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2016-10-24[EB/OL].http:///a/117039257_482343

    [13] 曹诗权.习近平关于网络安全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J].公安学研究,2018,(1):1-23,5,122.

    [14] 王玫黎,曾磊.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模式构建——以《网络安全法》为视角[J].电子政务,2017,(9):128-133.

    [15] 张培林.论现代系统管理视阈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1):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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