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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英国20世纪末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2:40:23 点击: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20世纪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

    由于英国的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有三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上,特别强调公正的价值;第二,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特别注重程序公正的价值;第三,在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上,特别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①也正因为此,导致了英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琐、诉讼迟延等,使一个为了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最终可能使其承担比其所请求的权利更重的负担,后来的改革也是为了要消除这种弊端。当时所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诉讼程序复杂。英国郡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且都有各自的规则,由于遵循传统而保留下来的形式比如各种诉讼的令状在发展的社会中显得繁杂而没有效率,并且由于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使得简单的案件也因为程序的复杂而变得复杂;第二,诉讼迟延,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再加上当事人主义使得法官处于消极的状态。特别是整个审前程序完全控制在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主导下进行。②若当事人故意采取拖延的战术,则一个案件就会耗费相当长的时间;第三,诉讼费用昂贵,英国一直采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而占据诉讼费用大部的律师费用是按小时计算的,再加上严重的诉讼迟延,使得英国诉讼费用非常高昂;而以上这三个弊端是根植于英国当时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中的。由于这些弊端使得公民“难以接近司法”,所以才在20世纪90年代在沃尔夫勋爵的推动下,以“接近司法”为目的进行了改革。

    二.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内容。

    针对诉讼式审判制度的各种弊端,英国于1998年制定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民事诉讼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③其以制定《民事诉讼规则》为核心的改革内容主要有:

    (一)加强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控制。

    传统的对抗制审判中,当事人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使得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复杂的诉讼技巧拖延诉讼,这也是当时诉讼迟延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而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来尽量保证整个诉讼在控制之中。确立“案件管理制度”赋予法官根据案件的大小难易程度来自主选择不同的审判程序,“小额索赔审理制”和“快捷审理制”,对于那些标的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更有灵活的处理空间,当事人也更易于寻求救济;而对于标的额偏大、案情复杂的案件采取“多规制审理”,这种区分更加合理的分配了资源,平衡了效率与公平。除此以外,新《民事诉讼规则》通过规定法官的其他决定和管理权,来提高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加强其对案件的控制来缩小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范围。

    (二)简化诉讼程序、合理诉讼费用以及缩短诉讼时间

    改革的目的即为“接近司法”,而传统复杂混乱的诉讼规则、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冗长的诉讼时间将诉讼的门槛放的过高,以至于人们都纷纷的躲避诉讼,因此简化诉讼程序和合理诉讼费用成为了改革的内容之一。简化诉讼程序的方式包括:1.郡法院和高等法院适用统一的诉讼规则,这样就使得在所有法院起诉与应诉适用的规则是相同的而降低了诉讼的难度;2.起诉和答辩不再只是例行的“技术性”步骤,而应清楚地陈明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问题。④因此使得审理更有针对性;3.废弃原有的令状传统,统一诉状书写格式,这就降低了对起诉的技术性要求并且不用再为了寻找合适的令状而浪费时间与精力;4.取消原来多种多样的上诉和申诉方式,实行统一的上诉规则⑤。

    在诉讼费用的降低方面,《民事证据规则》明确要求,诉讼费用应考虑民众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与案件的争议金额和复杂程度相称。⑥具体而言新规则依然继承了原有的两项原则,即“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及其独特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但是在此基础上,它通过确立固定诉讼费用制度以及完善诉讼费用的评定程序来实现降低高昂的诉讼费用的目的。

    缩短诉讼时间主要表现在将案件审理的过程严格控制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并且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这也是当事人主义的弱化以及法官控制的加强的体现。并且在“快捷审理”程序中,实行固定日程表并且一般不得超过30周。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具体规定,不仅降低了诉讼费用,简化了当事人的诉讼难度并且将诉讼费用以及诉讼的时间变得可以预期,使公民可以更好的衡量是否要通过进行诉讼来达成自己的请求,使“接近司法”在客观上变得更易于实现。

    (三)完善诉前衡平机制以及提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过程是不重要的,纠纷解决才是终极目的。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是冲突衡平的最优选择,故规则第1.4条第2款第e项鼓励运用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并促进有关程序的适用。⑦这一规定虽然在改革之前就已存在,但直到新规则的制定才具有了法律地位。《民事诉讼规则》主要通过对和解要约以及诉前议定书来完善诉前衡平机制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要约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起,而诉前议定书的规定不只是在诉讼前解决纠纷,更是为了促使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尽快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这些规定都促进了当事人在诉讼方式以外来解决纠纷,提高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地位;并且由于这种方式解决的效率比较高、成本比较低,对于实现当事人的请求目的也更容易。

    英国的改革一直是在维护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将其原有的价值取向变得符合现代的实际生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改革,不仅使得公民更能“接近司法”,而实际上也促使了法院“更公正的审理案件”,毕竟实体与程序公正都需要维护,“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

    三.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启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的不同的,但是在英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依然值得我国借鉴。我认为这并不是需要直接将英国的制度套用到我国,而是在与司法理念上的一种借鉴。在英国的司法改革中,它虽然在改革中更注重了效率与实体的公正,但这些都是在维持原有的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并且作为英美法系的鼻祖和代表国,它并不仅仅是维护其原有的传统,而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以及符合现代的发展,在本身不具备成文法的传统下,制定了一部“完备的民事诉讼成文法典”,改革的力度是大的但同时因为其符合了时代的发展而受到了欢迎,就如民事司法纠纷解决中心对律师的调查中,发现其中的74%受访者感到第36章(和解要约)能够使案件更容易和解。⑧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将法律条文规定的更加具体,而是要建构起一整套的法律理念并使之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从而树立起法律的威严,实现真正的争议。在此基础上谈论的改革才可能真正的受到尊重,并且法律并不是脱离于社会的,只有真正的符合社会的实际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公平与正义。英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所提供给我们的不只是制度的构建,更是制度背后精神的启示。

    注解:

    ①程汉大、李培锋著:《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

    ②毛玲著:《英国民事诉讼的演进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③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

    ④王晓芳著:《《伍尔夫报告》与英国司法改革》,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01年。

    ⑤程汉大、李培锋著:《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页。

    ⑥程汉大、李培锋著:《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⑦徐昕著:《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载《现代法学》2001年04期

    ⑧吴杰:《新《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的反馈与评价》,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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