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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委会制度运行的困境和反思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2:25:14 点击: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委员交流审判经验、解决法官责任问题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承办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判断的一种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自该制度创立以来,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存在褒贬不一,本文试以“呼格案”这起长达10年的冤假错案为例,针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困境进行反思。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员额制度;严格遴选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之一。但基于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个别出现的相对不成熟的审判结果,或因最终通过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第二种声音这一现象,审委会制度还是存有一定的缺陷。所以面对司法制度的漏洞,我们更应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使其更具有说服力,更全面的服务于司法。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出现的弊端

    (一) 现行审委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司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均采取的是不公开的讨论方式,通过集体听取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当面汇报案情,调取查阅法官的书面审理报告,再对案件作出最后判决。这样一来,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缺乏对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了解,隔绝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并且当事人不知道承办法官是如何向审委会汇报整个庭审实情及存疑点,也不知委员们就自己所耳闻的“事实”做了怎样个性化的讨论和商榷,这一点更是说明审委会在讨论疑难重大案件时所考虑的不妥。审判委员听取法官的意见再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其中不乏有些法官在汇报案件时带有自己的感情意见,整个案件的讨论都建立在一个不公正的基础上完成,所以这些现象都是不应存在的,但是当事人却必须接受审委会所作的判决,案件的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二)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

    审委会是法院内部组成的委员会,是根据当庭法官的笔录以及口头叙述听取案件的来龙去脉,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投票表决权。审委会人员从分配上来说,上到法院院长下到法院的工作人员,人员分配参差不齐,所以经过审委会判决的案件多数情况都是“附和”式裁决,不存在公平性并且严重违反直接严词原则。审委会委员不听取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不能形成对案件的真实了解,作出的判决也自然而然没有公正性。

    (三) 现行审委会制度违背了回避制度

    我国司法明文规定的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本身,也对案件得以公正裁决有着重要意义。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经由审委会裁定时,可以组成审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案件,这时庭审法官要根据自己的庭审意见向委员们陈述自己的观点,从而把在法庭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带到了审委会上,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后,审判委员再给予承办法官自己的意见或是建议。通过承办法官和审委会的商讨决议最后得出一个审判结果。审委会并未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得出决定性建议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并且在案件休庭讨论之时相关人员也不回避,对于当事人和案件也是不公平的。

    (四)现行审委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证案件质量

    审委会的优点主要在于解决法官的责任问题,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承办法官对疑难案件作出判断。事实上作为承办法官如果自己都不会作出决断,审判委员会也就只能起到把关作用,因为不可能像承办法官那样真实的了解案情。我国现行审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存在参差不平的现象,并且法院在审委会人员管理上也没有出台明文的规定,有时甚至会出现民庭工作人员参与商讨刑事案件这一普遍“错位”现象。人员没有明确规定、专业素养水平没有限制这些都会导致审委会的人员能力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

    (五) 现行审委会集体决策不利于责任厘清、错案追责机制的建立

    虽说目前我国因为办案人员人数的增多以及案件数量的增多而大大增强了错案追责的力度,但是审判委员会的责任分配则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因为审委会人数较多,有时候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会出现委员只需要在最终定案时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以示表决的现象,但当出现错案时,追究与这个案件相关的每个人的责任就显得十分的不切实际。实际上很难追究个人责任,制度的缺陷就浮出水面。这就使得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变成了一个无人负责的案件,既然形成人人不负责,那审委会更像是形同虚设,甚至会成为傀儡替个别用职权说话的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所以现行审委会集体决策不利于责任厘清、错案追责机制的建立。

    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建议

    (一) 审委会商讨决议时确立回避制度

    从现行的审委会制度来看,其违背审判公开原则,又与回避制度冲突。所以我建议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可以对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回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回避决定程序。如:庭审司法人员认为该案件需要通过审委会的讨论而决定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晓该内容的情况下,继而宣布成立审委会以及宣布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并通知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回避。这一做法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有关人员“暗箱操作”,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上做手脚。还应形成审委会审判宣告通知和审判人员通知,公开告知审理的疑难案件,从而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公开化,将程序法治落于实处。

    (二) 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

    对于审委会制度违反直接审理原则这一点,应建议相关负责人员亲临庭审现场,做好庭审笔记,以此解决审委会成员审判与评议案件产生分离的问题,可考虑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在当庭,承办法官审理案件时,审委会相关负责人需列席旁听,做好庭审笔录和意见,以备在进行审委会讨论时能对该案有更为详细的记录,才能保证对症下药,做到审理案件最优化。委员们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详情,并不掺杂个人感情,做到有效审理,才能避免甚至于杜绝冤假错案。

    (三)设立专案专审委员会

    委员成员复杂,专业与审判不一致,刑事、民事、行政法官均有,看上去像是分布广泛,各方面面面俱到,其实不然。古语云术业有专攻,尤其是随着审判专业化、精细化的推进,三大类别的法官都只对自己专业涉及的相关案件所熟知,并不熟悉对方的专业领域,就更不能做到尽己所能的办理案件,并且审委会委员人数增多,使得研讨案件的效率大打折扣。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可考虑尝试设立专案专审委员会,审判委员分工合作对案件进行分工处理。从制度安排上合理分配人员,做到专案专审,大大提到案件的精准度,法官分工合作,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做到案件的有效高速快捷审理,保证案件数量的同时也要确保案件的质量,使司法机关的人员利用做到最大化。使司法越来越公正的服务于社会。

    (四)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司法进程的加进,只审案不负责这一现象将不复存在,0.1%的错案都将有可能会导致一个鲜活生命的消失,所以我建议取消以前的集体负责制,改为司法人员的终生负责制,以及谁受理谁负责。将制度中的“人人负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负责”,并且一旦发现错案,就应展开追责,通过此举来提高审判委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一举措无非是对审判委员增加压力,但其对避免错案的产生也会出现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提高案件的正确率,减少错案发生也是司法完善的实现。

    (五) 落实法官员额制度和严格遴选制度

    在落实法官员额制度的趋势下全国各级法院都应该在法院编制上限额法官人数,做到专业人员的专门化,法官人额的限制在司法分配法律资源和人员分工合作之上有着重要意义。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新一步措施,做到人员分配的最优化,在落实法官员额制度的基础上严格遴选人员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司法人员人数的比例问题、职位职权的分配问题、职业的保障以及对于提高法官们的办案积极性和鼓励性都将会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 结语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员额制度将在全国进行推广,由承办法官负责制和法官签发制度,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必然方向,由审判员终身负责案件必然要求司法的相对独立,落实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才可以在源头上避免审判委员会出现种种弊端,由专业法官委员会和资深法官委员会为疑难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意见,将会有效解决专案人员不负责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司法主义制度曾作出重大贡献,但随着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必然需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职能进行更加深入的整顿,而历经改革后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将会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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