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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权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博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1:35:34 点击:

    [摘要]新闻权被誉为“第四种权力”,部分学者认为新闻权是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能够对其他“三种公权力”形成制约。近些年来,由于新闻媒体对于进入司法审判阶段案件的关注程度的提高,使得新闻权与司法审判权之间出现了博弈现象。一方面,媒体对于案件的新闻播报引起社会民众的普遍关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平与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在案件未审结之前,掺入感情倾向或非法律指引的新闻播报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带来了不小的阻力,也使当事法官深陷其中,难以决断。新闻权和司法审判权在现实中则形成了一种辩证关系。两者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如何避其相对,扬其相助则是协调双方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新闻权 新闻监督 司法审判权

    一、新闻权与司法审判权

    1.良性互动

    从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来说,三权分立制度虽然使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但现实中立法权往往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则因其作用的领域十分广泛而极易膨胀,司法权与前二者相比最为薄弱,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和立法权、行政权纠缠在一起,并进而沦为它们的附庸,必然丧失其独立性。而新闻权的存在,使立法权的高傲和行政权的霸道得到了一定的约束,并在现实中起到了维护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免受立法与行政的干涉的作用。新闻权是包含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一项综合性权利;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力的重要区别就是其具有较明显的社会权属性,保障力量来自于社会舆论和公众压力。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行使新闻权的中介主要是新闻媒体。新闻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一切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扰,同时一定程度上还维护了权力制衡的体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今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对法制的破坏力极大。它会使社会公众由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公正而对整个司法运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它损坏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尤其是当前社会普遍认为存在着腐败的情况下,引进新闻监督这一束“阳光”,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它的公正性。新闻传播在揭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同时,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使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公之于众,通过社会民众的力量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使违法犯罪分子早日伏法,受到法律的惩处。新闻传播有助于防范各种违法行为,通过对案件的报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受到教育,而放弃违法犯罪的意图,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和详述,不但增强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而且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使公民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促进法制化进程的发展。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当然也包括对重大事件的客观报道,以实现公民的自我抉择。无庸置疑,外部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特别是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但同时,司法的本质在于其公正,司法独立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司法独立虽非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也许仅仅具备独立性的司法未必能实现公正的司法,但缺少独立性的司法是难以达到司法公正的。媒体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而如果行使不当极有可能冲击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导致更大的不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这在于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关系。

    2.矛盾与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之基本法律准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司法机关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司法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空间,以便法官能不受干扰的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进行公正的判断。媒体的报道或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或使法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呼声压力,或使当权领导为了政治稳定而对具体案件做出倾向性指示,这些都会对法官独立判断构成伤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再从媒体的角度看,媒体报道的本身性格对审判独立也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首先,媒体人员与受媒体影响的公众没有专业法律素养,仅仅从道德和善良情感出发,根据某些片段性信息对案件进行判断,是一种“大众司法”。法官根据法律、证据做出的理性判断和媒体、公众判断显然不会总完全重合。而一旦“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会出现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其次,为了吸引受众,不少媒体报道追求典型性和轰动效应,倾向于将某些案件做煽情的渲染和做出倾向性评论,使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另外还应指出,在我国,鉴于媒体和权威部门的特殊关系,舆论监督在相当程度上是党和政府权力的延伸和补充。许多媒体原本属于‘机关报’,隶属于某部门或地方政府,当涉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冲突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或政府往往利用自己的喉舌资源对法院形成压力。可见,媒体监督司法,也可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权威部门或者某个人不当干预司法的又一借口。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而司法人员就是判断者。所以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是一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排除包括媒体干扰的各种干涉和影响。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在位阶上存在很大差异,二者的公正并不等同。毫无疑问,司法人员是一个正常人,其自身也拥有各种感情,极易受到各种活动的影响。所以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活动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媒体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的过程。记者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根本不需要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即使使用了证据,记者对于证据的审查和把握也不会像法庭质证一般严谨。况且对于这种证据的判断也不会有着法庭定案证据一样的标准。由于媒体传播的特殊性,当报道出炉后,事件在民众心中已经是“铁证如山”。那么一旦新闻赖以进行报道的证据被司法程序否决进而否定先前报道的时候,民众就会认为司法机关徇私枉法。这样就给了司法人员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司法审判权受新闻权负面影响的原因分析

    1.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讲

    (1)新闻媒体为追求经济效益和知名度。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性原则,为追求社会效益以及提高知名度,倾向于制造轰动效应和引导的公众注意力,并极力说服公众跟随媒体的看法,从而形成舆论热点。在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这种做法往往不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提前将某些不宜公开和报道的事情予以爆光,或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完毕之前,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性质进行定论,在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舆论压力的同时,不知不觉中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

    (2)新闻传播主体的垄断性。一部分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政府,这种与权力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新闻机构很难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代表公意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客观公允的监督。某些新闻媒体往往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在这种背景下,新闻传媒很容易被扭曲,新闻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股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2.从司法制度来讲

    (1)司法制度上的不独立。内因是矛盾的主要原因,司法制度本身不独立是新闻传播侵犯事发独立的根本原因。例如我国,我国法律以行政、司法合二为一而有别于西方法律传统。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法院、检察院的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注定了法院的工作往往以政府的工作重心为转移。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因得罪地方政府而被免职调离,或者地方政府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对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指导”屡见不鲜。“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

    (2)司法本身的腐败。司法内部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国目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新闻媒体的大加炒作、曝光,造成公众对个别不公正现象的认识,波及对整个司法公正的怀疑。

    3.两者的评判标准不同

    新闻和司法虽然都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但两者的标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所遵循的规则上都存在重大的差别。新闻主要是以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判断,而法院是依照法律理性的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当“新闻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展现在具体的审判上,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危害法律的权威。

    三、新闻权与司法审判权和谐的现实途径分析

    司法失去了媒体监督,公正就会缺少一道保障;媒体如果过度干预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实现。检讨和反思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一方面,媒体没有守住自由的界限,监督不当甚至过度;另一方面,司法没有坚持理性的态度,排斥过分,从而使媒体与司法在现实中总是产生不必要的完全可以避免的摩擦与冲突。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最紧要的是确定媒体监督的合理界限。

    1.规范新闻监督

    (1)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使新闻不至于成为政府机关的喉舌。可以创办由公民或法人投资的新闻机构,使部分媒体独立的发挥公众媒体监督的功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体现其独立性。

    (2)禁止庭审直播。近年来,“新闻审判“对法院判案的影响负面屡见不鲜,我国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现场直播也越来越普遍。这已经开始影响到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而在新闻传播相当自由的西方社会,法庭是唯一不能使用录音机的地方。在没有法官批准以前,对任何庭内的诉讼进行录音均属蔑视法庭行为。法庭内只有法庭书记员可以使用录音机,以便事后将诉讼的记录整理出来。而记者则只能在庭上作书面记录。至于摄像机、照相机和绘画,英美法系法律规定,在法庭范围内——包括外厅和走廊,不得照相、摄像和绘图,而绘画的记者只能进入法庭观察,离开法庭后再凭记忆绘画发稿。

    (3)报道的限制。新闻媒体应对判决作出前的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不要作出有倾向性的评论,应给双发当事人的供词都予以叙述,对其评论应当公允。而且对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不得评论,更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观意志,因为诉讼程序启动后,调查、判定案件的权力只属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没有这个权力。并且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案件就算是以用合法手段获得地新闻素材也不能予以报道。

    (4)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英国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审判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其对新闻媒介的限制包括:记者不可与参与审判的法官交谈,不可泄露证人、从犯及强奸案受害者的姓名,等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罚制度是制裁新闻传播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的有效方式,如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相关责任,可根据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适当的罚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对本院案件的相关采访权等。如构成犯罪的则以诽谤罪、藐视法庭罪等予以处罚。

    2.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1)健全司法独立制度。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样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可以为司法独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改变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保障体系,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摆脱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使司法能够真正的实现独立。

    (2)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司法独立本身要求审判人员要保持谨慎、公正的心态,司法人员的职业特性要求司法人员不得与合议庭以外的人员谈论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征询他人意见和不发表自己的看法,不与案件有关人员单独接触,不让无关人员接触审判秘密,同时,不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参考文献:

    [1]刘智峰.走向司法公正.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246.

    [2]郭树理,刘冰.新闻炒作于刑事司法.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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