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1:25:33 点击:

    境外追逃是我们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正义、打击腐败犯罪的一项艰巨任务,同时也涉及许多国际法和外国法问题,要求我们以开放和创新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和解决国际合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努力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

    引渡是专门针对外逃犯罪人员的法律制度,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不让在逃罪犯逍遥法外,将逃犯送到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接受审判或刑罚的执行。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它遵循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大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特定性原则,未经被请求国准许,不得对引渡请求中未列举的行为实行追诉或者将被引渡人移交给第三国;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将本国公民引渡到外国受审;政治犯罪例外原则,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对于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不开展引渡合作;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死刑情况下不得引渡,除非请求国保证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

    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各国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是一个国家融入国际司法合作体系的重要标志。目前,中国已经与33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通过国际引渡合作,中国成功将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例如,2002年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原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引渡回国;2009年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中国与外国建立正常引渡合作关系的进程并不一帆风顺,死刑问题曾一度成为影响中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重大法律困难。经过多年的利弊权衡,2005年11月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僵局被突破,中国首次在引渡条约中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条款,从而扫除了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最大法律障碍,受此推动,中国又相继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引渡条约关系。

    “移民法遣返”成效不错

    迄今为止,中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而这些国家正是国内腐败犯罪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地。为了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的遣返,中国主管机关一直在摸索各种替代措施,其中移民法遣返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法律手段。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成功遣返。这是近年来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实现逃犯遣返的又一成功案例。实际上,在此之前,加拿大借助移民法替代措施已向中国遣返了多名外逃经济犯罪分子。例如,2008年将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的邓心志遣返回国;2010年将邓心志的同案犯、潜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国。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遣返的目的地完全可以不选择对逃犯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移民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得将任何人遣返回国,一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二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刑讯逼供。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甚至不惜借助或者投靠境外敌对势力,抹黑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

    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而且需要让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抱有基本的信任。2011年2月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中国在逃人员曾汉林要求延迟执行遣返的申请,认定曾汉林关于回国后会受到迫害和酷刑的说法没有合理根据。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判例。因而,赖昌星等在逃人员的成功遣返是中加两国司法互信不断增进的结果,而这种互信的巩固还需要我们继续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

    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

    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大法律困难时,有时候需要我们放开眼界和肚量,从更广阔的意义上理解“境外缉捕”的含义,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对逃犯实行异地追诉,具体地说,就是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这样做可以产生两大效用:第一,不让逃犯逍遥法外;第二,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

    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的境外追逃实践中,中国主管机关运用异地追诉的法律措施,实现了境外缉捕的实际效果。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2001年案发后三人立即潜逃。由于中美之间尚未建立引渡合作关系,中国无法要求美国政府引渡上述逃犯。考虑到上述人员携款外逃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比较有效的境外缉捕策略就是:支持并且协助美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他们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活动。

    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接受了有关的劝告意见,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于2004年4月被遣返回国。相反,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因而被提交大陪审团审判并且受到比余振东严厉的刑罚,于2009年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刑并留在当地监狱中服刑。实际上,由于二许罪行严重,即使获释也将必然被驱逐出境;根据美国法律,他们将来甚至无权援引禁止酷刑公约的保护性条款对抗遣返。

    攻心为上 实行“劝返”

    近年来,国内一些刑事司法机关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逃往境外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将一大批中国在逃人员劝返回国。这种做法被简称为“劝返”。

    例如,2007年2月,受贿4000余万元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在随后的审判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接受劝说回国受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对本应判处死刑的胡星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9月,涉嫌私分130万元国有资产的原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公司经理李敏,在外逃6年后接受中国检察机关的劝说主动回国投案,被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自首,从宽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事实证明,境外追逃需要国际合作,更需要练好内功,在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功效。为此,我们期望中国司法机关能够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境外追逃中自首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使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外刑事司法和国际刑事合作中得到充分贯彻,使中国司法机关和政府主管机关在开展“劝返”工作时更加有据可依,使向那些顾虑重重的外逃人员所作出的宽大性承诺更加具有可信性和有效性,从而更正确地体现中国刑法的谦抑性,感召、鼓励更多的外逃人员回国投案。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责编/张晓 美编/石玉

    推荐访问:境外 路径 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