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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的微观结构与乡村司法之运行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1:00:32 点击:

    摘要:从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出发,乡村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仍以传统婚姻家庭纠纷及邻里纠纷为主。从纠纷性质来看,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多为熟人纠纷和半熟人纠纷,纯粹陌生人纠纷虽有递增趋势,然总体所占比例较小;从双方的力量对比上看,力量对比殊异者并不多见,中间阶层仍居多数,因而耍泼、抵赖、暴力要挟等“弱者的武器”在乡村司法中占有突出地位。在结构性束缚下,乡村司法实际为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所主导,并形成司法方式上的“调解本位”及过程上依赖于“摆过程、讲道理”的特点,体现了一种极强的地方性司法特征。

    关键词:乡村司法;人民法庭;案件结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导出:一种法律微观社会学的研究进路

    美国学者布莱克(Donald J.Black)将法社会学分为法律的宏观社会学与微观社会学两种研究范式。较之于法律的微观社会学,法律的宏观社会学是对“法律原则及其制度是如何反映其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的更为广泛的研究”;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则侧重于对案件的社会特征(结构)及其影响的探究。前者聚焦于宏观社会背景之于法律运作的影响,后者则着力于微观社会结构对于法律运行之制约。乡村司法势必同时处于一定的宏观社会背景与微观社会结构之中,二者共同构成了乡村司法运作的结构性约束空间,因此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二者不可偏废于一端。

    然而我国学界目前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多立足于宏观社会学,习惯于将乡村司法置于特定的宏观社会背景中对其运作方式、行动策略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予以考察,这实际上也是传统法社会学的一贯研究方式;对乡村司法进行微观社会学的研究却长期为学界所普遍忽视,尽管部分著作偶有关于纠纷类型的叙述,但多为对有关数据的纯事实性描述,缺乏对案件社会特征及其与乡村司法之内在关联的深入分析、抽象和提炼。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出发,基于鄂西南H法庭这一个案对乡村社会的案件结构予以深入剖析、提炼,并就其实践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与概括。

    本文实证研究的对象是位于鄂西南的H人民法庭。笔者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数次对H人民法庭进行了累计约3个月的实证调查。调查方式及范围包括深度访谈、相关档案材料的查阅与收集、参与观察法庭日常运作等。H法庭地处武陵山区,其管辖范围包括石溪和锦镇两个乡镇,一共89个行政村,约9.5万人。法庭共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1名法警,还有一位食堂师傅。除了法警Y是县城人以外,其他人员均来自周边乡镇,因此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

    二、乡村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

    法律的微观社会学认为,案件的微观社会结构亦称案件结构,系指“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谁与谁发生冲突;谁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冲突,如律师、证人和法官。这些参与者之间的距离有多大?谁的社会地位高,谁的社会地位低?案件的命运取决于它的几何排列。”可见,案件结构是由当事人双方及第三方的身份、地位与相互关系等社会信息的排列方式决定的。由于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地位、相互关系等社会信息正是构成案件类型之基础,故对案件类型加以研究可以反映出案件的微观社会结构。

    H法庭2008年至2011年7月间的收结案台帐显示,其受理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信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及其他纠纷。其中大多为婚姻家庭类纠纷,平均约占70%;次之为信贷案件,平均约占15%;紧随其后的则是邻里纠纷,平均约占7%。由于信贷案件多具“创收”性质,除极少数案件以外,大多不需要实质性处理,故其对理解法庭的运作并无实质意义②。所以,本文不拟就信贷案件作过多的探讨。

    (一)婚姻家庭纠纷

    从H法庭台账上看,婚姻家庭案件在受理的纠纷中占了绝大多数份额,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婚姻家庭案件的95%,余下的5%左右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包括:(1)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纠纷;(2)赡养纠纷;(3)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4)抚养及扶养关系纠纷;(5)婚约财产与离婚后财产纠纷。

    1 离婚案件 第一,夫妻一方单独请求离婚的案件。2008年至2009年间,H法庭受理的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中,妻子作为原告的案件比例平均达到80%左右,而丈夫作为原告的案件除2010年达到30%以外,2008年和2009年均不足20%。由此可见,女性较男性更多地对现存婚姻表示出不满意,而且她们似乎已经较少受到“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观的束缚,为追求个人婚姻幸福而向法院积极主张离婚自由的权利。出现这种状况,除了法律和政治环境的松动以外,社会经济结构与婚姻观的转变亦发挥着结构性作用。在婚姻观的转变方面,有论者将其视作影响离婚行为的初始变量,包括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的转换。这些转变在锦镇与石溪乡亦十分突出,如今离婚对乡村女性来说已经不再是难以启齿的丑闻,周围的乡民对离婚女性也基本上持相对宽容的态度。这固然可归因于新时期的官方宣传、大众传媒及学校教育等潜移默化的结果,但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外出打工日益成为村民增加家庭收入的重要渠道。长期的打工经历为乡村女性提供了崭新的生活、社交空间,各种资讯和传媒促使女性婚姻观发生巨大的转变。此外,男多女少的人口现状及日趋攀升的婚嫁费用造就了大批“光棍汉”,故女性离婚以后再嫁基本不成问题,而男性则较为不易。由此导致新一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角色和地位也发生了较大的转换。一方面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体上仍处于从属地位。但是这种夫权的支配效力及限度均有较大的折扣。在传统社会,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暴力、生理缺陷及其他影响婚姻生活的不良嗜好或者行为总体持容忍的态度。然而现代农村妇女容忍的限度和空间都有大幅缩减的趋势,而且一旦女方提出离婚,其便构建了一种局部支配关系,考虑到娶妻的困难及再婚可能性的渺茫,男方在此反而成为较弱势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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