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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如何实现“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0:50:29 点击:

    摘要:为解决民事诉讼审判效率低下、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的问题,我们对于民事庭审的优化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围绕“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这一改革落脚点,阐释其内涵及意义,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解决方案,以提高民事庭审的公平性和高效性,为后续民事庭审的进一步优化改革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民事庭审;裁判结果形成;司法改革

    民事庭审的改革无疑是我国开展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十几年的优化改革,审判结果更加公正。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虚置化、低效化的问题,为了促进民事庭审的公平公正,提高审判的高效性,我们提倡实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来优化民事诉讼审判。

    1“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内涵及意义

    1.1内涵

    “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即通过优化庭审的前置程序、庭审过程和释明权来促进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认定、法律规范适用认定以及法官的心证形成和心证公开都在法庭上即刻形成,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和高效。

    1.2意义

    保证“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实现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质量得到极大的优化,提高了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裁决的效率,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法官的审判裁决水平的展现,同时让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得到民众的认可,让司法的正能量渗透进民众的心里,为我国创建和谐稳定、幸福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提供坚实的司法制度保障。

    2我国民事庭审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和程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具成效,拥有相对完善的程序和比较合理的制度,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尽力做到透明公正,1992年提出的审判方式改革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促进我国司法制度发展。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审判过程中体现了浓厚的职权主义倾向,法官几乎完全包揽职权,当事人的参与度不高,容易造成法官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等问题,不利于审判的公平公正,甚至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无视庭审纪律,造成庭审过程混乱;诉讼人或律师在辩解过程中容易受到个人情绪的影响,无法中立地看待问题、阐述事情,不可避免地会有所偏颇,影响法官审判;司法程序过于繁杂,其中包含许多不必要环节可以适当削减,通过简化庭审程序来提高审判效率。

    3实现“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策略

    3.1克服庭审虚置倾向

    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有很强的虚置化倾向性,具体表现为陪审员不参与评议,陪审员参与评议时容易跟风,参照他人的意见而没有自己的思考,陪审员做出较充分准备且发表合理见解却被法官忽视。

    依据庭审虚置化的几种情况,我们需要规范庭审过程中陪审人员的评议职责、完善评议机制、开展内部监督,保障评议员的悉知权和观点发表权,制订合理的司法监督机制,对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收受贿赂、泄露秘密、態度不端正等问题予以法律上的惩戒,促进陪审员以端正的态度对来评议职责。此外,还可以适当减少评议员参与的案件数量,减轻评议员的负担,保证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认真对待民事庭审的评议,提高他们的评议质量。

    此外,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当该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具备完全的处置权,我们要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地位。

    3.2理顺诉讼环节关系

    由于庭审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我们要实现“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必须理顺诉讼环节的关系,重视庭前准备程序,积极整理证据及申辩材料,确保庭审过程中能够针对争论点来开展申辩,最大程度上发挥庭审的作用,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开展。

    在庭审过程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来进行申辩,我国的庭审方式主要采用“四段式”的诉讼程序,即按照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裁决四个步骤开展庭审诉讼,按照这种方式,有利于原告、被告双方有理有据地围绕争论点进行辩论。

    3.3完善审判职责划分

    为避免法官独裁,我们要完善合议制度,保证审判过程中至少有三名法官共同进行审判裁决,并实行陪审制度,和陪审团共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的意见也需要受到重视。此外,我们还要强化合议庭成员的职能,保证每一位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有机会提出并得到重视。

    合议庭成员要相对固定,避免每次重组带来的繁琐程序,三位法官之间的审判职责划分必须明确合理,三人分别担任审判长、承办法官和法官三种职位,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审判长负责主持庭审,承办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以及准备好庭前资料,另一名法官负责评议,确保分工合理,权责分明。审判长是审判的主要人员,承办法官和另一名法官的意见要得到充分重视,审判的判决书需要由审判庭的全部成员共同签署。

    3.4保障法官心证独立

    确保法官的心证形成和心证公开都在法庭上即刻进行,避免时间推移影响法官的判决。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中要保证是基于事实材料而形成的,必须保证不带有主观色彩,不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以中立的视角来看待案件。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来尽可能地避免法官裁权过大而造成的审判结果有失公允。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建立集中审理制度,取代分段审理,保证法官的心证独立,不受时间的推移和他人情绪的影响。

    4结语

    进一步优化民事诉讼审判的改革不仅对于改进我国民事庭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其他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优化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为此,我们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为落脚点,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不断优化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深入优化调整司法审判程序,提高审判结果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努力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科学、合理、高效的民事庭审程序,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深度优化改革,为建立民主和谐的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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