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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中楼阁的辩诉交易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0:40:22 点击:

    辩诉交易要在中国适用,起码要首先建立一些基础性的制度,例如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以及正当程序制度等

    任何一种规则,要成为具有广普性准则的国家规范,需要制度环境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应纳,以及制度中人的积极运作。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要进入中国,显然也要经历这样的过程。

    辩诉交易是这样一种司法制度,法官开庭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双方协商,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这项司法制度即使在美国,也只不到40年的时间,而且争议很大,它主要是解决了司法成本的经济问题,这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程序原则所导致的结果。在美国,从控诉公民犯罪到最后定罪判刑,有着极为严格的司法过程,对公民基本程序性人权的保障,使得检察官常常感到困难重重,这妨碍了司法的效率,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出现严重的枉纵现象。正是这样的制度背景,使得那些轻罪被广泛地使用辩诉交易来处理,有调查表明,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处理的。

    作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变形,中国近年开始尝试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公众形象化地称为“赔钱减刑”。目前公开可查的最早案例,为2000年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孟广虎及同伙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结案,控方与辩方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承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交易的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引起了一些讨论,也带来了一些案例效应。前一段时间杭州胡斌飙车撞死谭卓案中,胡斌被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法院轻判与胡斌家属向被害人支付113万元赔款有很大关系。

    无独有偶。近期成都重庆田家芳被酒店老板率人打死案,也有传闻说老板夫人向死者丈夫一次性赔偿28.5万元私了,但警方说打死人者还在被刑事拘留,刑事司法程序尚无新进展。不少人猜测,即使审判可能也会从轻发落,显然存在辩诉交易的可能性。

    目前,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在辩诉交易上都尚未有明确意见,但地方上显然已经有所实践。因此,探讨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是不重要的。

    任何派生性制度都需要一个坚固的基础性制度,失去了这样的基础性制度,派生性制度再好,也都可能由好变坏。前面已经谈及,辩诉交易制度要解决的是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即如何既省钱省时又能实现正义。正当程序原则对被告人的公民权保护,使得司法制度需要极高的司法资源成本,因此用减轻定罪以及减轻处罚的方式以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就成为美国现实的合理需要。而最重要的在于,辩诉交易制度是生长在完备的正当程序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虽然争议很大,防止它长歪的力量同样大;也就是说,人们最担心的两个问题,一是公正本身问题,二是贪腐问题,在司法独立与正当程序制度之下,都不至于出现严重出轨的问题。

    除了坚固的基础性制度,派生性制度的良性运行还需要相应的社会风俗支持。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言,美国是一个平民国家,人们的贫富差距不是很大,因此在黑金司法这个问题上——即被告人用钱买刑问题,人们没那么敏感,加之有制度的保障——例如新闻自由,也就不需要过于担心。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在整个20世纪都是国际刑法界的主流声音,对于刑事被告不必课以过重的刑罚,总体上说也早已深入人心。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作为一个新教国家,基督教的宽恕和爱的的精神也是其日常生活中倡导的主流观念,这些都是使得辩诉交易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外援力量。

    相形之下,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民生状态、社会观念形态,与美国相比还有很大差异。

    从基础性制度来看,中国还没有独立的司法,也未建立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制度,因此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派生性制度倘若移植,便是在这样的母体上。它将出现什么问题?从制度本身角度看,它将导致原本稀薄的司法独立性进一步被削弱,辩诉交易将成为许多人枉法的基本工具,钱权交易得到了制度性辩护。尤其是如果得不到媒体关注,一旦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将出现多少披着辩诉交易外衣的司法腐败就不难想像。

    再从民生状态看,辩诉交易只有在贫富不那么悬殊的社会里才更容易得到认同,而当代中国的贫富差距之大是有目共睹的。醉酒驾车撞死人,飙车撞死人,虽然都具备危害公共安全因素,但在恶劣程度上,显然飙车更严重,醉酒驾车撞死人毕竟是酒后的胆大妄为,而飙车者则是清醒的,如果仅仅因为前者赔不起钱,后者是富人有赔偿能力,就判处前者死刑,后者三年有期徒刑,人们会怎么想?这种倒错的现象如何得到法理的支持?这样的对比能让人有公正的感觉吗?多年来,中国律师一直被人们普遍视为权力和财富的皮条客,可以预见,一旦明确适用辩诉交易原则,中国律师的这一形象将更趋强烈,这将给律师职业伦理带来更为严重的侵蚀。至于它能否带来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却不能从辩诉交易制度本身看,因为缺乏制约的公权力,无论增加什么制度,都不能解决资源有效配置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也都差异很大,在基本统一的司法制度尚未完整建立的同时,在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原则等基础性制度环境尚无法提供的前提下,贸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就会出现严重的地区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感。

    另外,从社会观念角度看,国人历来有“花钱买命”的观念,也有“杀人抵命”的观念,但一直缺乏刑罚人道主义观念,前者有利于辩诉交易制度,后者不利于辩诉交易制度。再加上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新闻自由的阙如,尤其是弥漫在全社会的人们之间普遍的不信任感,使得人们很难相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正常发挥效力。

    鉴于上述各种因素,辩诉交易是否应当在中国适用,还需全面的持久论证。但无论是否适用,至少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必须建立起来,例如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以及正当程序制度等。

    没有这些基础性的制度,再好的派生性制度都可能带来灾难而不是福祉,辩诉交易制度就是这样的“双刃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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