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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略的审思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10:10:30 点击:

    内容摘要:以和平为基点,运用政治或外交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我国在争端解决问题上的一贯方略。除某些经济贸易争议外,迄今尚无我国将有关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的实例。我国消极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也有意识形态分歧、主权理解困惑、中西法律文化的矛盾等方面的原因。本文认为我国要实现和平崛起必须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略作出调整,综合采用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关键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当今的国际社会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平权社会。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难免会在权利、利益、主张、要求上产生矛盾,从而引发国际争端。国际争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酿成武装冲突。国际争端的解决可以说是国际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是国际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因而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显然非常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正以积极的姿态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必须尽快解决业已存在的国际争端,同时也可能面临着突发性的国际争端。长期以来,我国倾向用政治和外交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对诉诸国际法院和提交国际仲裁等法律方法一直持不信任态度。在全球化趋势下,人类共同利益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封闭、孤立于国际社会不可能求得和平与发展。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借助国际司法制度解决国际争端时,我国若一味固守传统思维,拒绝采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也不利于在个案中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新的国际形势下,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略进行一番审思,分析我国的得与失,对于今后对外交往的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极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因探析

    (一)屈辱的历史记忆

    我国对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持不信任态度是有相关的历史渊源的。一战后,中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了巴黎和会,然而巴黎和会上签订的《凡尔赛条约》却无视中国的主权,将战败国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交给了日本。这一做法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中国政府也最终拒绝在和约上签字。由于近代历史上遭受的次次屈辱,使我国对国际司法制度疑而远之,在解决国家间争端时尽量避免涉足,唯恐未得其利,反受其害。

    (二)意识形态分歧

    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司法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各项制度是在西方大国的把持和主导下建立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国内法律机制在国际社会的复制和再现,较多地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利益,反映了国际政治旧秩序的某些特点。在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前苏联和中国都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这不能不归因于意识形态的深刻分歧。

    (三)主权理解困惑

    我国在历史上饱受殖民主义之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始终是处于在救亡图存的民族危机中争独立、争主权的“非常态”境遇。因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对外交往中历来强调国家主权。随着国际组织和各项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组织的权力有扩增的趋势,而国家主权的地位则有所下降。由于我国在主权问题上非常谨慎,故一般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矛盾

    中国传统文化讲求和为贵,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非迫不得已不愿对簿公堂,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扎根。而法治观念在西方由来已久,现今的国际司法机制正是法治观念在国际社会的反映。我国从心理上信奉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国际争端更能维护国家利益,对国际规则并不熟悉,不愿意也不善于运用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实施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中国文化在融入现行国际秩序过程中‘英雄无用武之地’,中国既想在规则上‘入乡随俗’,又不免在思维上‘乡音难改’,由此文化的冲突和困惑在所难免”(苏晓宏,2004)。

    我国未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略的必要调整

    (一)我国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略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转变是解决争端的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是实施国际法的重要途径,它使争端在规则体系下得以解决,从而恢复国际社会的平衡。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后,各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和国际监督制度相继建立起来,这表明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希望利用这些机制和程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争端解决机制表明,“强制手段与和平方法的互补结合,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对立统一,传统的国家间方法与国际组织协调联合是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和方法发展的积极动向”。 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国际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微观缩影。“在国际视域中,西方学者把法治一般定义为国际交流、合作和解决国际事务的手段。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吴向宇,2005)。国际法治进程的推进,有赖于各国的积极参与。通过国际法有效地治理国际社会,实现“积极的和平”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为了避免被国际社会边缘化,都必须积极参与各项国际法律制度,同时将国际社会奉行的理念、规则潜移默化地植入本国的政策,改变传统的、绝对的和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融入现行国际法律秩序。

    中国和平崛起的过程必然是伴随着国际合作与对话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必须加速与世界接轨,包括在争端解决方面参与、利用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用行动表明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力量,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我国实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略的调整应作出的努力

    1.转变观念,理性看待各种争端解决方法。在现今的国际条件下,我国若仍只考虑采用政治方法解决争端,实际上主动地缩小了可以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范围,不利于我们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与他国发生的争端,因为若通过外交方法无法解决国际争端时,为避免诉诸武力,最为有效的方式恐怕就是诉诸司法程序了。比如,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造成了馆内人员伤亡和馆舍严重破坏的恶劣后果。我国完全可以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等北约国家。因为毋庸置疑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严重违反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此美国在随后的双边谈判中也是没有提出质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是有把握的。然而,正是由于我国对国际法院持排斥的态度,决定了这起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了。

    2.深入研究现存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完善国际法理论。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身而言,我们要从小处着手,研究、利用现存的各种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争端解决机制、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三种相对较为成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必须加强对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因为只有真正了解规则,才能灵活运用规则。如果我国在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时不能驾驭规则反倒被规则所驾驭,无异于作茧自缚,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以WTO规则为例,若能善加利用,不但能够从容应对各种纷至沓来的根据WTO规则提起的反倾销申诉、反补贴申诉,还能够积极利用规则保护我国的经贸利益。比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规定了相关义务的同时,均规定了义务例外。我国可充分利用这些例外采取保护基本利益的措施而不必担心违反义务。

    此外,我们还要从大处着眼,发展、完善国际法理论,为我国在国际政治中的行为方式寻找合理、可信、妥贴的法理依据。值得引起思考的是,国际法是实践的学科,国际司法更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的。美国虽然经常从事违反、践踏国际法的行为,却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对其每一次违反国际法的行动,几乎都能找到相应的理论来辩护。2003年,美国在没有联合国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伊拉克战争,其依据就是先发制人的反恐理论。对此,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也进行了批驳,对“‘先发制人’不是自卫”进行了很多理论探讨,击破了美国的理论辩护。可见,只有深入研究国际法理论,才能分清是非,维护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我国实现争端解决方略的调整,很关键的一点是研究国际法及各种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从熟悉理解规则到参与规则的制定,尽快改变国际体系中后来者的角色,作国际机制的积极建设者。

    3.灵活运用,根据具体争端的性质特点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国际争端按其性质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事实争端、混合争端四种类型。政治争端只能通过政治方法解决,其他类型的争端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解决。我国在选择解决本国与他国之间争端的方法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争端当事国的实力对比、争端的严重程度、根据国际法我国是否处于受保护地位、诉诸国际程序后的可能结果等。每个国际争端都具有独特的争议事实和影响因素,我国应在仔细权衡各种争端解决方法的利弊后作出选择。有的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争端,运用谈判的方法可能取得更满意的解决结果。有的即时发生的、紧急的、是非分明的争端,运用国际司法制度可能就能获得快捷、公正的解决。国家运用国际司法制度是一项实战性很强的活动,必须通过实践参与才能更好的掌握,停留在制度之外冷眼旁观是不足取的。美籍学者熊强调:“国际法不应仅是官方文件或学者们所说的那种东西,它还必须在由司法法庭决定的具体案例中得到检验,或者由国家的实践来加以具体化”。我国不能一味排斥法律解决方法,充分参与、把握、利用国际司法制度,有利于保护我国在个案中的利益。就目前较为敏感的中日东海争端(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之争)而言,我国与日本各持己见,一时争持不下。为了有效地缓解矛盾冲突,我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在现阶段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这种主张毕竟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如果经过旷日持久的外交谈判仍不能解决东海争端的话,我国可考虑将该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解决,维护我国的主权权益。

    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略进行审思,我们发现过去我国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未免太简单化、绝对化了。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只运用政治或外交方法解决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国际社会的法治进程正在逐步推进,我国应建立大国的权利与责任平衡意识,积极参与国际机制,顺应时代潮流,融入主流社会,借助国际司法制度维护自身利益,谋求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实现两种利益的正义结合。在实际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我国应增强利用国际规则的能力,进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承认和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致力于改进和完善国际法,逐步建立新的公正的国际秩序。全面考虑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从取得最佳的争端解决效果出发择优选用或系统运用,这才是我国应采取的更理性的、既符合实际又富有前瞻性的争端解决方略。

    参考文献:

    1.苏晓宏.中国参与国际司法的困阻与对策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

    2.Jonathan I. Chamey,“Third Party Dispute Settle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antional law,Vol.36,1997

    3.吴向宇,张俊华.对国际法治的一些思考[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5)

    4.[美]熊.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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