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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探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9:40:47 点击:

    摘 要 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是相对完善的,不仅有明确的诉讼程序规定,更是赋予了被害人有关案件审判结果进行抗诉的法定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精神和司法公正精神的实质所在。但是,我国刑法的制定完善工作仍处于不断修正调整阶段,如何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调整工作尽快完成,立法机关首先应就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不同难题提出相应完善策略。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 诉讼权利

    作者简介: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44

    多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的修正调整,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已经建立成熟起来,有关的刑事诉讼条款也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和维护,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已经逐步正轨化。但是,就近年来频发的诸多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及审理结果来说,我国公民对某些案件审理结果的司法公正性程度提出了质疑,这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疏漏的具体体现。而在众多公民的热议司法话题中,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则是重点话题,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我国司法公正。

    一、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概念对被害人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在自然人主体的合法权利遭受到了不法侵害,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影响,并且因此需要参与进刑事诉讼程序中时,我们将此自然人主体定义为刑事被害人。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法律特征,一方面在于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在于犯罪事实行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侵害确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款规定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提起诉讼权、举报权、控告权、抗诉权等。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之缺疏所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来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索取损害赔偿的权利,维护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司法审判的结果公正,惩治违法犯罪,将我国的司法精神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然而,由于司法制度之制定疏漏和司法机关的维护困难,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人在受到合法权利侵害时,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捍卫自身权利,也很难获得与所受损害相持平的索赔补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落实到位

    在我国的刑法条款有关“侮辱罪”的法律条款中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辱骂手段公然对刑事诉讼人或被害人进行侮辱的行为,称之为“侮辱行为”,涉嫌“侮辱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对被害人或刑事诉讼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果,由于“侮辱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刑事诉讼人本身往往不愿以人身受到侮辱作为起诉原因,许多涉嫌侮辱罪的刑事案件往往较难由刑事被害人自發提起诉讼,寻求帮助,而此类案件的处理,刑法予以“不起诉,不处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很难正常实现维护,而即使赢得了公正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倘若仍然不愿执行精神赔偿条款,司法机关往往也难以强制执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赔偿制度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在层出不穷的网络媒体及新闻媒体的曝光案件中,常有有关遭遇司法误判案件的当事人的后续社会调查,在提及蒙冤坐牢几十年后国家给出的司法赔偿时,许多当事人反问道“如果拿这些钱换你几十年的光阴你做吗?”记者沉默了。几十年的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之疏漏,许多刑事被害人在执行完了几十年的有期徒刑出狱后,由于与社会脱轨,家庭脱轨,自身相对难以寻求到司法制度的援助,更难获得合理的司法赔偿,这正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建设漏洞所在。

    三、完善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相应策略

    (一)注重人权精神贯彻于司法制度建设

    我国的刑法中多条罪名的定罪量刑模糊不清,常常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损害程度”作为罪名成立或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仅仅只以上述概念来衡量定罪标准或者量刑标准,往往很难做出公正客观的司法决断。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许多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告诉才处理”,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此类案件的发生主体主要存在于二者或二者以上具有强弱差异的自然人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且涉罪人对刑事被害人往往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威胁,刑事被害人在受到胁迫或者出于自身的恐惧心理、自尊心理,一般不会主动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所以,司法机关即使有心处理,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应注重人权精神的贯彻落实,赋予刑事被害人以更多的法律制度帮助,加强司法机关以司法保护职责,在一定情形中,主动干预到某些刑事案件中去,充分做好刑事被害人的思想工作,维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此外,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应注意到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缺失,重新定义公诉人权利,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

    (二)完善建设司法赔偿制度

    通过研究我国建国前后刑法建设时期所发生的司法误判案件,不难发现,许多使得普通公民蒙受不白之冤的误判、错判的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我国刑法制度建设调整时期,新旧法律条款之矛盾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上难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款处理决断,从而致使刑事被害人背负的案件搁浅多年后才被察觉处理。此类刑事案件很难将错误缘由归结清楚,也无法再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进行责任追究,在刑事被害人蒙冤的情况被查明后,司法机关应做的便是担负起司法赔偿责任,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到位。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参与进入国家司法赔偿制度的工作,将国家司法赔偿制度建设尽快提上日程,在日后的司法实践工作中,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使其能依法维护自身获取赔偿的诉讼权利,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环境,重建对于国家法制的信心。

    (三)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的另一主要难题就是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在许多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被害人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本身几无提起诉讼或者正常寻求法律援助的能力,也并无在侦查抓捕期间内做到完全的自我保护的能力,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其自身就会受到许多人身威胁,难以保证自身安全,更难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要想真正解决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难的问题,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就需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以更为积极的保护措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健全的司法保护,以增强刑事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信心。

    就我国当前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状况来说,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系列司法制度和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行动维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是较为困难的。因此,我国司法部门应该重视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秉承传统公正法治的司法制度精神,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参考文献:

    [1]陈计巧,石恒.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制度.法制博览.2016(7):200-201.

    [2]苏忻.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研究.吉林大学.2015.

    [3]孙子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上诉权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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