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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9:25:29 点击:

    【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诉讼制度中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能否构建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关键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

    【关键词】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司法价值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水平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这对于我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司法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可以是监护人抑或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司法人员交流,同时也负责监督司法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渊源于英国。在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术语,但在西方国家却已是被普遍确立的一项成熟制度。目前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相关立法。

    虽然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一些法律、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才刚起步,其中最有影响的要数昆明市盘龙区开展的试点项目。2002年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签订协议,在盘龙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项目首期为四年,目的是研究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而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在没有充足资金和成熟经验的条件下,也摸索出了一套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司法价值和社会口碑。

    二、探析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对于我国能否成功构建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一)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权益

    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客观依据便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达到查明犯罪事实的目的,往往会使用法律所授予的各种侦查方式,其中一些方式手段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侵害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刑事诉讼中常常表现出法律知识不足,社会经验缺乏。司法机关的讯问往往习惯性的使用法律术语,这使未成年人很可能不清楚司法机关的讯问而无法回答或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弥补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弱点的特殊设计,给未成年人一种亲情式的关怀,缓解未成年人情绪上的不安,是刑事诉讼人性关怀的一大改变。合适年人参与侦查对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侦查人员使用胁迫、诱导等不正当的途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模式向程序正当模式转变

    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从犯罪控制模式转向程序正当模式的结果。犯罪控制模式倾向于惩罚犯罪,但是并不怎么强调犯罪的认定,因而这种刑事司法模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就存在很大的弊端。在司法程序中,若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未成年人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程序正当模式,侧重于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假如诉讼程序不正当那么就是非法的,司法机关的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满足程序正当模式的要求,继而才可以考虑怎样认定犯罪的问题。

    当代刑诉制度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确保实体正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便是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该项制度基本平衡了司法机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力量对比,较全面地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促使侦查机关的询问更加专业化,提高了其证据收集的质量和证明力。

    (三)有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少年司法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定意义上讲,更是权衡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创制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则源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设立是在上海,此后全国诸多地区也相继设立了少年法庭。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

    然而,依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的是完全相同的一套评价标准,并未建立起独立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我国建设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便是怎样平衡侦查机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悬殊的力量对比。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可以有效地改善这一困难环节。司法机关通过向家庭、学校和社会寻求帮助,提高了公众参与少年司法制度的积极性,继而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方式。另外公众的普遍参与亦可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四)有利于我国贯彻落实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在总结各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如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这些国际公约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旨,是指导各国对触法未成年人处罚和教育保护的基本原则性准则。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符合这些国际公约的基本精髓,有助于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国际交流。

    三、结语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给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司法价值的研究能够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尽快构建。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敏远.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J].中国法学,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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