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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治图景下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9:05:33 点击:

    摘 要:在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领域中,一直以来都将关注点置于当前现有司法制度的改革上,以此来逐渐促使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实现接轨,但是,对于中国古代司法方面的研究较少,在相应研究领域中几乎处于空白地带。一般针对传统司法的研究,都是以古代的传统司法典章制度文献为出发点,以搭建出相应的司法制度框架,但并未针对相应司法词语背后社会的人以及其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以及道德、价值观等进行深入剖析。基于此,本文从德治图景角度出发,针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这一内容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德治图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司法权;观念

    基于当前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研究领域的现状下,为了弥补传统司法研究领域中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则将德治图景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所生存的社会制度背景,将司法作为德治的第一个环节,从文化层面出发,基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背景下,对所蕴含的文化内容进行了剖析。在此过程中,就实施司法制度的人、相应的培训以及实施司法制度之人的价值理念等进行了分析,以此来明确这一行为模式的缘由,并针对其实施的背景进行了研究,以揭示其所蕴含的文化密码,进而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死亡与再生之路展现于社会大众面前。

    一、基于德治图景下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与文化背景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文明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促使国家治理随之诞生,而总体而言,治理方式主要为人治与法治,其中,基于人治角度下,则是将人的作用作为政治中的主体作用,而基于法治下,则是提出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因此,这就意味着基于人治下,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就存在着国家统治者的选择问题,且将人治标准定位为道德,即将有德之人作为统治者,而德志的另外一层含义则是:将统治者所认可的道德进行制度化,进而借助国家的力量来将这一制度进行推行,以此来实现统治。而从法律角度下看其实质是道德的法律化,也是法律的道德化。

    基于这两种国家治理模式下,难以对那种方式的优劣给出最终的评定,但是,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看,虽然人治在很多时候能够赋予统治者以更加卓越的政绩,但是,基于人治下是以“德高望重”之人为核心的,进而这一治理业绩也就随着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人的消亡而消亡,而基于法律下,相应制度的实施却能够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且不会随之人的存在与否而发生变化。而法治与人治的根据则是源于对人性本身有着不同的观点。从整体而言,基于西方的基督文化下,其对人性本身所持有的看法是悲观的,这与中国的儒家思想恰恰相反,儒家文化中所渗透出的人性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乐观豁达的态度进行展现的,所谓“人之初、性本善”,人性终归也是善的,而不善则源于后天各种恶性因素的影响所致,但是却可通过教化来改变,进而使人向善。从中可以看出的是,基于中国传统司法活动下,相应的思想与制度背景则始源于德治。

    二、中国古代制度的设置与古代司法的德治色彩

    (一)中国古代制度的设置

    制度设置的哲学依据为“人性论”,而所谓的人性论则隶属于本然性问题,这是诸多问题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起源,致使基于人的不同,进而使得其在截取人性面时,所选择的角度是不同的,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本能性倾向,可能是理性、也可能是感性。从中国儒家思想中,基于先关的人性问题的基本观点下,这些看似较为抽象的理论,实则是却与传统社会中儒家治国思想以及行为等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之所以实施以德治国,根源在于儒家思想主张人性本善,并能够通过教化而使人向善,而基于圣贤之性高高在上,进而就要求作为一国的统治者要以身作则,进而才能够化解统治与被统治阶级间的矛盾。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德治色彩

    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的核心为道德至上,基于儒家思想观念中,将政治认为是道德的延伸,因此,这就奠定了得到在政治中的地位,强调君王治国需本仁宗义、以人为本并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根本含义是凸显出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借助道德礼仪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德治的基本内容为:仁政、刑政以及正人心。

    而基于中国古代的司法色彩角度下,实现立法则是以道德的法律化来推行,并借助司法官的作用,促使道德法律化后能够起到正人心、使人向善的目的。在中国传统司法上,其在制度的设计方面,其和儒家政治思想是一致的,即实现对世道人心的收拾,在传统社会中,相应的法律人所生活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宏观而言即是德治,进而也就使得人们更加的尊崇道德,并产生了对法律的排斥心理。而之所以将道德法律化,其目的在于从实践中发现德治的不足,借助法律来实现弥补,而道德依旧居于首位,法律是用来弥补德治教化所不逮之处。在实际实施刑事司法制度的过程中,虽然是依照法律执行的,但是,在断罪量刑之上,其是以道德化为基础的,司法只充当了相应的调解作用,司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并非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对冤抑案件的解决,进而促使人能够最终通过教化而向善。

    三、司法文化的践行者与法律教化考试

    (一)司法文化的践行者

    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依赖于人这一媒介,其中以法律实施者的相应职业者主,这就意味着相应从业者自身的出身、文化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等,逐渐形成了司法文化现象,而基于司法文化下,则意味着相应的法律人成为而来塑造司法文化的主角。而从当前的相关学术领域看,将从事法律职业者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即具备崇高的法治精神以及深厚的法律学问功底,能够以相应的思维角度来思考并解决问题,同时,通过培训与学习来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素质,在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同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基于这一职业标准下,意味着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的这一职业群体,但是,在中国古代却存在较为成熟的成文法,并将法律进行了实践,在此过程中就意味着存在着这样的一批承担着司法职能的人群,担负着国家法律的职能。在中国古代,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体制内的法律人,即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职务,并在国家制度认可范围内,领取薪酬俸禄,一般是通过科举这一途径来获得这一资格的,并进入国家权力机构;而所谓的体制外法律人则是则可能是国家默许的,也可能是国家所禁止的,但是这些人却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但是其所赚取的俸禄则并非是国家。主要的践行者为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讼师以及代书等。以清朝为例,行政长官为审判官,是国家所委派的亲民官,但是自身能力有限,就需要通过幕友以及胥吏等作为辅助人员,且承担着大部分的职责,是实现审案判决的必要条件,但是基于德治图景下,这些人在体制内是没有位置的,过国家并不支付薪水、地位低下,因生活之囧境促使其依赖于陋规谋生存,最终致使司法变得腐败,即使从历史舞台消失,但却背负了千古骂名。

    (二)法律教化与法律考试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法律教化与法律考试直接对司法与法律人的性格观念、价值理念等产生影响,基于中国古代的制度下,相应的制度设计者都是孟子理论的追随者与信奉者,即将德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与基础,进而实现相应权利结构的组建,并借助教化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天下大治之目标。但是,在仁者的选择上,则是存在着相应的标准的,在古代最早时期,则是借助禅让制以及察举制来实现仁者之选择的,但在逐渐发展中失去了效用,进而产生了科举制度,基于科举制度下,则是以人文教养与儒家的理念为考核标准的,进而实现人才之选拔。而基于儒家的思想下,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从始至终都以仁为核心,进而也就能够服务于价值观的统一,但是,基于儒家思想下促使人们对法制产生了抵制的心理,为了追求所谓的和谐而在内心之中是排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将这一诉讼行为认为是一种丑化行为,进而也就致使像讼师等职业被天下人所不齿,而如果没有赋予一个从事司法职业者以相应的荣誉感,则就会逐渐使得社会的主流意识中逐渐对这一职业产生排斥心理,进而致使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相应法律职业者极为缺乏。

    四、司法权的空间配置与观念之城堡

    (一)司法权的空间配置

    在司法权的实践中,相应诉讼程序结构是由司法权的权与利在法官与当事人中的实际配置状况决定的,从西方古代的司法诉讼看,基于相应的法官所掌握的司法资源有限,进而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且法官与诉讼人间处于平等地位,此种形式下相应的司法权在空间配置上,就曾先出了平等对抗的结构性特点。但是,在中国古代司法中,整个权力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从外表的空间设计上看,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中,相应的衙门都是将地方法官置于公堂的中央且最高位置,左右两侧是衙役且手持竹板,而对于原告与被告而言,则都需要跪在两遍,相应的证人也需要跪在中间位置,以听候发落。之所以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空间配置结构,根源在于儒家文化下,司法文化本身就是德治的补充,本质是不应该存在的,而发生了则就需要接受这种屈辱,且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公堂之上官员为大,且又是百姓的父母官,因此又呈现出了一种父子式关系。

    (二)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与制度构造

    在中国的传统司法文化中,所涉及到的价值取向除了前文所述以外,还包含着诸多方面,当今,传统司法制度与封建社会一同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但是,传统司法文化的诸多价值理念却并未随之消失殆尽,对于国民而言,诸如非讼等的观念还是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以及对司法本身的认识,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很多中国人在面对司法案件之时,依旧存在着重情理之观念,很多时候,当案件被认定为司法性质时,人们就潜意识的开始寻求关系,通过托人的方式来减轻设置规避司法制裁,进而致使司法的权威性随之受到挑战;同时,这也使得制度的建设面临的阻碍性更大。

    五、总结

    综上,基于德治图景下,本文针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进行了分析,分别剖析了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与文化背景、司法制度的设置与德治色彩、司法文化的践行者与法律教化考试以及司法权的空间配置与观念之城堡,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内的德治与法治关系进行了揭示。当前现有司法制度可能还不够完善,但是司法制度的成功性是无法被掩盖的,且借助扎实的道德根基,促使司法制度逐渐被社会大众所认同,借助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逐步推进,能够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帆.德治图景下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2]夏锦文.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J].学习与探索,2013,01:47-52.

    [3]安永.论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可兼容性[D].浙江财经大学,2016.

    [4]张玉茹.传统司法中的法律与权力关系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5]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J].人民司法,2011,09:4-7.

    [6]季金华,王鹏珲.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基本特征[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62-66.

    [7]李洋.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J].中国司法,2012,08:43-47.

    [8]刘清洋.和谐社会视野下对传统司法文化的再认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05:71+73.

    [9]栾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现代审视[J].孔子研究,2009,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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