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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9:00:40 点击:

    摘 要 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形成,迄今对少年司法的探索已有27年的历程,回顾这期间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和进步,然而,与欧美等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相比,我们还是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少年法院创设的问题,作为少年司法体系核心的少年法院在我国尚未独立建制,本文试从构建我国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究建立适合我国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紧迫性与不可避免性。

    关键词 少年司法 少年法院 必要性 可行性

    作者简介:张媛,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通说认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创设的标志是1899年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疏忽和不法少年条例》和《伊利诺伊少年法院法》。经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少年法院已经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发展为如今的燎原之势,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均已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系统。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少年司法审理模式起步较晚,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的,虽然我国目前只是经历不到30年的摸索探究,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却是值得令人欢欣鼓舞的,主要表现在: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已经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的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还有指定专人审理、指定管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等。

    自豪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所存在的问题。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田幸说道:“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现今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过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冲击等困难,在困难面前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开始探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制;少年法院的创立在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作用与意义;当代中国是否已经具备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等。笔者认为既然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核心,那么没有少年法院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不是等同于空中阁楼呢?伴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少年法院的建立将是大势所趋,本文从构建我国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探究建立适合我国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紧迫性与不可避免性。

    一、创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需要区别普通法院而创立少年法院。少年法素有“慈爱的法”之称。少年司法制度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以维护“儿童最佳利益”作为指导原则,亦可称之为“慈爱的司法制度”。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的特殊性使得少年司法权与成人司法权存在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案件时并非只是单纯地对案件进行裁判,更多的是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职责,如:庭前对失足少年的社会调查、庭审中的法庭教育、庭后的回访考察帮教等;另一方面,少年司法权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指导下,在程序设计上更注重结果的实质性,而非是过程的程序性;在态度取向上,基于国家亲权理论,法官作为睿智父母,相对于成人法院法官的中立性而言,在态度取向上有鲜明的倾向性。

    2.少年法院的建立可以在当前形势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的身心发展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极大关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26%左右,2000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且其性质及恶性程度不断升级(涉及到杀人、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暴力犯罪),并且还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团体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通过建立少年法院集中审判涉及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还能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组织保障。

    4.建立少年法院还是顺应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的需要。目前世界上许多的国家都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开来进行,并根据各自的国情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少年法规,创立了特色各异的审判组织,因此,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组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无论是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还是具体到少年司法制度累积经验上都已经到了创建少年法院的最佳时期。

    二、创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在我国创设少年法院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创设的各方面可行性因素也已成熟,尤其是在沿海发达的城市,无论是从经济条件,还是从经验积累上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氛围。

    1.青少年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为我国设立少年法院奠定了详实的理论基础。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上的理论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进步较快,收获较大。全国性的从事青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研究的机构相继成立,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一些在法学上颇有建树的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也纷纷成立了专门研究少年法学的相关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并主办有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21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召开了大量的有关少年司法制度或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或交流会,收集了大量具有创新观念和认知的论文,形成了一批潜心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并将理论研究编撰出版了一批专著。同时,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少年司法制度、青少年法学方面的法律、法规、专著和论文,国际性少年法学(司法)学术交流活动也已经开展起来,以此推动国内研究的深入。

    2.我国走过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对少年法院的创建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储备,为少年法院的创建提供了夯实的实践基础。我国经历过二十多年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与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诸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这些经验主要有:(1)确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政策和原则,如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原则,分别处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迅速简便原则,帮助原则等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訟权利的原则。(2)一系列带有教育性质的强制处置方法被确定,如劳动教养法、少年管教法、社会帮教法等。(3)还建立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制度,如公、检、法、司“政法一条龙”;工、青、妇、教育“社会一条龙”;某些地方法院还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出许多具有借鉴、推广价值的审判经验与做法,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两议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注重”等。同时,少年法庭这些年的发展也为少年法院的创建提供了必要的专业型人才,锻炼和培养了一大批热心少年司法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面广,专于少年刑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为设立少年法院提供了人员和组织上的必要保证。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为我国设立少年法院提供了殷实的经济条件,同时,社会舆论对建立少年法院的迫切需要也少年法院的设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原理,我国少年法院的创建也要以必要的经济基础为重要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一些地方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化的现代大都市,且某些城市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步较早,已经完全具备了设立少年法院的经济条件。除此以外,社会舆论的力量,广大人民的殷切期盼也为设立专门少年法院提供了土壤。伴随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每个家庭的唯一命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和数量不断提高的社会现状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支持,创建少年法院符合历史潮流和人民心愿。

    综上所述,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不仅顺应了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特殊性以及解决其在实践发展中所遇问题的需要,还是切合了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发展潮流的需要。迎合这些需要设立专门少年法院不论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上还是在法律依据和社会条件上都具备了可行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少年法院的设立能在我国所有区域推广开来,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一些地区建立少年法院的时机目前尚不成熟。因此,从实际出发,首先在具有建立少年法院土壤的部分城市大胆实践和操作才适合少年司法制度循序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对全国广泛建立少年法院保持一种乐观的期待。

    参考文献:

    [1]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民主出版社.2001年版.

    [4]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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