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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伊斯兰法到二元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4:35:07 点击:

    摘要:法律体系是衡量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巴林作为中东民族国家建构体系中地缘、社会与文明实体的重要一环,尽管面积不大,人口较少,但其法律体系却在海湾地区具有历史悠久、体系完备以及内容丰富等特点。巴林法律体系历经四个时期:教法学家主导下的伊斯兰法时期、酋长管理下的部族法时期、英国控制下的混合法时期以及世俗和伊斯兰共生下的二元法时期。巴林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理论形态与文化取向。

    关键词:巴林;伊斯兰法;二元法;海湾研究;中东法律

    作者简介:韩志斌,博士,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副教授(陕西西安710069);

    温广琴,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硕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 0069)。

    文章编号:1673-5161(2009)040-0011-06 中图分类号:D371 文献标识码:A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A类课题“列国志·巴林卷”的阶段性成果。

    被称为“海湾的新娘子”的巴林,以其独特的地缘位置和新颖的经济与文化魅力吸引着一代代学者用宏观的视角、炽热的情感和诗意的笔触勾画巴林古老而年轻、传统又现代的多姿多彩的历史图景。东西方多层次文明交往在巴林这块土地上的历程和趋势,将无数具有好奇心的学者引入一个神往的研究领域。法律体系是衡量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巴林作为中东民族国家建构体系中地缘、社会与文明实体的重要一环,尽管面积不大,人口较少,但其法律体系却在海湾地区具有历史悠久、体系完备及内容丰富的特点。巴林的现代法律体系始于17世纪,经历了四个时期:教法学家主导下的伊斯兰法时期、酋长掌控下的部族法时期、英国控制下的混合法时期以及世俗与伊斯兰共生下的二元法时期。

    一、教法学家主导的伊斯兰法时期

    巴林法律体系的历史可追溯到17世纪。1631年,萨法维王朝阿拔斯一世在英国军队的协助下,进攻海湾地区的葡萄牙军队并占领霍尔木兹岛。巴林民众害怕西方力量再次主导海湾地区的政治格局,遂向萨法维王朝寻求保护。从此巴林便处于萨法维王朝的隐性保护之下,直到1783年哈利法家族统治巴林。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西部和腹地确立主导地位后,开始向海湾传播。公元628年前后,巴林岛居民皈依伊斯兰教逊尼派。萨法维王朝统治巴林群岛后,岛上建立了大量的什叶派宗教学校,大多数居民信奉了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教义学说。萨法维王朝的统治者塔赫马斯普(Tahmasb)曾邀请一些知识渊博的什叶派教法学家齐聚波斯,研究伊斯兰法。其中“伊拉克纳杰夫的教法学家易卜拉欣·卡提夫(Ibrahim al Qatifi)应塔赫马斯普之邀到波斯讲学,在返回伊拉克的途中到巴林定居下来。”卡提夫陶醉于巴林浓厚的什叶派氛围,遂在这里潜心研究伊斯兰法,他是巴林历史上最早的教法学家。萨法维王朝通过教法学家的合法性将什叶派理念与思想传播到巴林。这一时期,什叶派教法学家因其渊博的学识、深谙律法而在司法上享有崇高地位,他们处理案件,担任教法官和清真寺的行政官员。在萨法维王朝的影响下,巴林的权力掌握在几位名望甚高的教法学家手中,政府首脑就是权威法官或大法官。教法学家主导巴林法律体系以及行政事务的做法一直持续到哈利法家族统治巴林,在此期间,萨法维王朝并没有干涉巴林的法律体系,其原因有三:

    第一,巴林教法学家自身的学术地位赢得了萨法维王朝的尊重。萨法维王朝信奉伊斯兰教什叶派教义,第一次把什叶派教义提高到正统信仰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因穆智台希德是“效仿的源泉”,宗教学者的地位得到民众的无比尊崇。教法学家既是伊斯兰法的阐释者,也是穆斯林宗教生活的指导者。他们不仅具有司法上的权威,还干预行政事务。巴林的教法学家地位很高,“波斯教法学家经常就某些宗教问题向他们请教。”巴林的教法学家一般来自宗教思想较为深厚的伊拉克地区,如教法学家卡提夫就来自纳杰夫。此外,巴林的教法学家和在波斯掌权的伊玛目来往密切,私交甚笃。自卡提夫抵达巴林后,因其朋友阿里·卡尔基(Ali Karki)是萨法维帝国掌权的伊玛目,波斯对巴林保持友善的态度。卡提夫也使得萨法维王朝放弃对巴林内部事务的干预,而让教法学家发挥相应影响,客观上促进了巴林伊斯兰法体系的发展。

    第二,大国间的争斗弱化了萨法维帝国对巴林内部事务的干预。萨法维和奥斯曼两大帝国时常兵戎相见,这使前者没有充足的精力来管理巴林内部事务。阿拔斯一世统治时期,萨法维帝国放松了对巴林的管理,允许巴林教法学家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全权治理。在两帝国的战争交往中,巴林是萨法维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的犬齿交错之地。1717年,奥斯曼帝国素丹赛义德占领巴林,并将其交给当地统治者来治理。1718~1751年,巴林处于阿曼人的统治之下。不断更迭统治者的治理模式使得各帝国对巴林的约束力变小,便于巴林教法学家独掌内部事务。

    第三,波斯对巴林的地缘政治没有干预的兴趣。巴林乃弹丸之地,缺乏资源与财富,在20世纪三十年代发现石油以前,巴林只有传统农业作为其财富来源,而名闻遐迩的珍珠业一般不在巴林本土,波斯人对珍珠的热衷表现在争夺海上的珍珠床与水道上,而对干涉巴林政治没有兴趣。正如历史学家法拉克·奥马尔(Faroq Omar)所言:“波斯人对独立倾向的阿拉伯领土并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波斯军队驻海湾沿岸的司令部。”据资料显示,波斯政府对海湾南部地区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实体影响甚少。

    二、酋长治理的部族法时期

    1782年,乌特班(Utub)部族哈利法家族的艾哈迈德打败波斯萨法维王朝派遣到巴林的统治者纳斯尔·本·马德库拉(Nasr bin Madlkur)。1783年7月,艾哈迈德进入巴林岛,得到岛民的一致拥戴,成为巴林的实际统治者。艾哈迈德是巴林哈利法家族的始祖,该家族至今仍统治着巴林。虽然哈利法家族的到来结束了萨法维王朝对巴林群岛的统治,但萨法维王朝丰富的宗教遗产仍通过种种方式在巴林保留下来。

    哈利法家族信奉的是逊尼派马立克教法学派,这和萨法维王朝的什叶派信仰有所不同。哈利法家族来自阿拉伯半岛的纳季德所属的阿弗拉杰地区,纳季德是盛行于沙特的瓦哈比派教义的故乡,哈利法家族也深受瓦哈比教义的影响。这一时期法律体系的变化有三:

    第一,部族习惯法的至高无上。以哈利法家族为代表的乌特班部族到达巴林后,其部族盟友及随从移居巴林。这些部族不仅改变了巴林岛的人口构成,而且带来了崭新的部族经济生活方式、社会习俗与部族管理制度。部族首领在“马吉利斯(Mailis)”会议上处理部族事务,解决部族内部争端。“马吉利斯”还可制定法律,在部族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行政司法权。巴林地区的土著居民部落主要根据部族习惯法来裁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每个部落都有其领土范围和酋长,酋长管理部落内部事务,他既是政治领袖,也是最高司法官。酋长处理的司法事务涉及水井使用、杀人、偷窃、通奸和抢劫等领域。“部族习惯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惩罚高于宽恕与调和的司法制度,它仅仅对越轨者采取惩罚措施,而没有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部落习惯法通

    过部落酋长的裁决规范在伊斯兰法原则之下,成为巴林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第二,逊尼派与什叶派法院处理穆斯林之间的法律纠纷。逊尼派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是逊尼派教义,这些法官处理日常琐碎案件,而对涉及大宗案件,法官们必须依照统治者的意志来行事,这意味着统治者拥有政治和司法上的最高权力,行政权和执法权在此混淆不清。

    第三,部族法的伊斯兰化。有学者认为,伊斯兰法虽是古代伊斯兰教国家中基本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实际运作中的全部法律制度。在它之外,还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政命令和流行于各地的世俗习惯和习惯法。由于酋长的干预,法官对案件并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巴林酋长采用部落习惯法裁决部落内部事务时,也必须遵循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在历史的演进中,部落习惯法慢慢地被伊斯兰法所吸收并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英国控制的混合法时期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就对构建中东霸权充满热情,但直到拿破仑时代为止,这种热情仅限于商业方面。自1839年以来,英国已控制了亚丁湾,而且全力维护海湾通往印度海道的安全。为维护对“王冠上珍珠”的殖民地位,英国逐渐向海湾地区渗透。这一时期,英国迫使海湾地区酋长签署了多项协定,逐渐确立了在海湾的霸权地位,并使海湾成为“日不落帝国”的内湖,英国的政治驻节公使成为“海湾的无冕之王”。1871年,巴林成为英国的保护国。

    印度商人移居巴林,成为英国干预巴林内部事务的契机。英国人并不满足于在巴林享有一般的政治和经济权力,1861年1月,英国与巴林签订了专约,规定英国臣民可以住在巴林,享有领事裁判权。专约还正式确认巴林对英国的完全依赖关系。领事裁判权是治外法权的重要组成,英国臣民有在英国政治代表法庭受审权,法庭执行英国法律。治外法权逐渐打破了巴林穆斯林社会的政治、宗教、法律平衡关系,从此英国法在巴林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以巴林为代表的伊斯兰文明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文明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密切的交往。当西方意识形态、民主思想、价值观念以及法律制度进入巴林社会后,巴林的政治结构与法律传统发生了解体和变动。传统的伊斯兰法并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此,来自外部的压力促使巴林进行一场西方化的法律变革。这一时期巴林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尤其是英国法律体系。

    1913年8月12日,白金汉宫法院对“巴林秩序理事会”(Bahrain Order in Council)法案进行了讨论。1913年8月15日,该法案由伦敦新闻公报发布,但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环境,尤其是考虑不能过分刺激对海湾地区虎视眈眈的奥斯曼帝国,法案并未以官方文件正式公布。另一个推迟法案公布的原因来自巴林国内伊萨酋长的反对,一方面伊萨酋长不希望赋予政治代理人凌驾于巴林之上的特权;另一方面是双方争夺诉讼费,伊萨酋长认为,诉讼费应是他的一项权利,但英国人却认为这笔费用应交给司法部门。1919年2月3日,英国政府最终在巴林实施了“巴林秩序理事会”法案,该法案制定了治理法院和司法裁判权的规则,法院包括以下六类:即首席法院(Chief Court)、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联合法院(Joint Court)、马吉利斯法院(The Mailis Urfi)、珍珠法院(Salifah Court)与卡迪(Qadi)法院,英国控制了巴林的法律体系。

    首席法院法官由海湾地区的英国政治代理人组成,负责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审查地区法院处理过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对巴林的外国人享有司法管辖权。“巴林秩序理事会”的第十七条赋予英国政治代理人对法院审判程序的决定权。地区法院的法官由设在巴林的政治代理人组成,主要处理外国人的民事案件,因而政治代理人也是地区法院的法官,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首席法院的审查。地区法院有权审查马吉利斯法院、珍珠法院与卡迪法院的案件。联合法院法官由政治代理人或其司法助理和巴林酋长派出的司法官员组成,处理巴林人与外国人之间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巴林秩序理事会”的法案中并未提到联合法院的权利和义务,只提及它的判决必须是客观的。马吉利斯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政治代理人挑选且至少有四人须经巴林酋长的认可。该法院在巴林司法历史上,对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业纠纷发挥了很大作用。珍珠法院法官经政治代理人同意后由巴林酋长任命,法官必须熟悉海洋法习俗,主要处理涉及与珍珠相关的案件。卡迪法院法官由巴林酋长任命,但需经政治代理人同意,这是任命卡迪有效的基本条件。卡迪在巴林历史上的司法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巴林秩序理事会”中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不难看出,英国政治代理人在巴林的司法体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方面,“巴林秩序理事会”法案是在英国人的胁迫下实施的,法律实施的解释权归英国人;另一方面,政治代理人对这几个法院的法官均有任命权,且他本人也是法官。和伊斯兰法官卡迪不同的是,在法官的判决中,英国法官遵循的是判例法。英国法的整套司法程序在巴林搬上了历史的前台,对巴林产生了深远影响。

    20世纪二十年代,海湾地区民族主义运动逐渐兴起,英国人意识到必须重视阿拉伯人的民族要求。巴林遂在英国人的帮助下,组建地方法律机构且初具体系与规模。1922年2月16日,哈马德酋长成立巴林地方法院,即哈马德法院;1926年,巴林成立兼管民事和刑事审判的法院;1927年,巴林成立小法院,处理较轻的民事案件,巴林还设有处理珍珠商人的习惯法院;1937年,巴林设立高级法院,处理上诉民事和刑事案件;1956年,巴林通过第一部刑法;1957年,巴林通过劳动法。“英国人在巴林建立了殖民地警察局”,用警察来维持其秩序。但在英国顾问的干预下,这些法律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产生重要影响的领域是宪法、刑法和民事商业交易法,但恰恰在这些领域,传统伊斯兰教法律制度显得有些缺乏。刑法只占伊斯兰法的一小部分。

    巴林与英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和协议,使西方法律成为巴林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英国以巴林伊斯兰法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为由,通过实施治外法权制度,在巴林强制推行西方法律。根据这项制度,英国可以将它本国的法律适用于居住在巴林的侨民,随后又扩大到适用于英国人与穆斯林商人之间的特定纠纷。治外法权制度不仅严重破坏了巴林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而且“作为一种客观上更能适应商业交往的法律,欧洲法律也越来越受到追求效率的穆斯林商人们的青睐,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了一股对伊斯兰法的瓦解力量。”这种法律制度后来也催生了对殖民者的反对力量,尤其在前殖民地国家。英国的刑法和商法通过治外法权制度植入巴林,有学者恰如其分地称两种法律制度的融合为“盎格鲁—穆罕默德法”。两种法律体系的抗拒与融合导致了巴林伊斯兰法文化的变迁。

    四、世俗与伊斯兰共生的二元法时期

    1971年底,英国势力完全撤出巴林,巴林独立。在伊萨埃米尔的领导下,巴林兴起了轰轰烈烈的改革与现代化浪潮。20世纪六十年代初,外国宪政民主思想在巴林传播,这为巴林从绝对君

    主制到现代立宪政体的转变奠定了思想基础。1999年,新埃米尔哈马德继位伊始,就开始大刀阔斧地对宪法进行改革,这一举措引起海湾国家的巨大反响,被视为挑战以家族统治为基本模式的海湾国家政治体制的“破冰之举”。2000年2月,巴林宣布废除1975年《国家安全法》,以清除民主改革的法律障碍;当年,巴林通过《国家行动宪章》,旨在使巴林在2年内由一个酋长国变成君主立宪制王国;2002年2月14日,巴林颁布新宪法,具体目的是落实《国家行动宪章》,阻止君主对国家权力的独揽。2002年宪法强调了对国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健全防止国家侵害人权的制度,恢复了中断25年的国民会议,并在2004年以前完成国民议会的直接选举。此外,2002年宪法积极建构实质性权力分立的政治结构,如强调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建立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独立后的巴林法律具有世俗法与伊斯兰法共生的二元形态特点。

    第一,法律形态的二元化。一方面,巴林颁布了一系列充斥着西方标准的成文法典。在公法领域,颁布了《宪法》、《刑法》、《少年法》、《交通法》、《国家安全法》、《武器和爆破法》、《公民法》、《金融机构法》、《习惯法》、《司法法律法》及《社会和俱乐部法》等;在私法领域,颁布了《合同法》、《民事过失条例》、《土地登记法》、《专利保护法》、《民事和商业程序法》、《证据法》、 《程序法》、 《商业法》、 《破产法》、 《商业公司法》及《商业机构法》等;在混合法规方面,颁布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机动车保险法》等法律法规。D]96-97法律的法典化标志着巴林开始以西方的世俗法典来代替诸法合体的伊斯兰法,探索着主要法律部门向系统科学方向发展的路径。其中尤以1973年《宪法》的颁布对巴林的影响巨大。1973年《宪法》的颁布在巴林政治和司法史上是最重要的里程碑,这是巴林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一方面,该《宪法》主要特征是司法权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宪法》规定巴林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保持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干涉。但另一方面,巴林《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源泉,这表明巴林和其他海湾国家一样,传承着伊斯兰教文明的信仰体系和生活方式,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重申伊斯兰法的重要性。

    第二,法律机构的二元化。巴林一般法院分成两类:一类是传统的伊斯兰法院,受理私法领域的案件,包括婚嫁、监护、收入、嫁妆、离婚、待婚期、家庭关系、哺乳、遗嘱以及继承等方面。伊斯兰法院按照巴林的宗教派别分成逊尼派和什叶派法院,前者听证逊尼派穆斯林的案件,后者对什叶派穆斯林的案件进行听证。伊斯兰法院由三部分组成,沙里亚初级法院、沙里亚中级法院以及沙里亚高级上诉法院,每一级法院履行不同的职责。另一类是民事司法法院,主要对涉及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非穆斯林的案件进行判决。民事司法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非穆斯林的民事、商业和刑事等案件有最后裁决权。除一般法院外,巴林还设立了一些特殊法院,如设有审理武装部队和警察人员的军事法院、处理以埃米尔为首的哈利法家族事务的统治家族理事会。巴林成立最高司法委员会,对法院和检察院拥有管辖权,监督法院与有关官员的活动。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法官、司法部、律师、教法学家、公诉人、最高司法委员会、法院行政与文秘人员等。宪法第41章提出“埃米尔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豁免或减免刑罚的权力”,很显然,埃米尔的豁免权是一项特权,是人治超越法治的表现。

    第三,埃及本土伊斯兰法与罗马一德国法律体系相结合的法律内容的二元化。巴林在法律领域实行了“法律阿拉伯化”的政策,即巴林法律与阿拉伯国家法律保持一致。阿拉伯国家大都受埃及本土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影响。巴林在制定法律时聘请埃及法律顾问帮助草拟法条。“1996年,埃及法律顾问在巴林立法委员会中占到1/2。1999年,巴林法院14名法官中,埃及法官有12名。1998年末,巴林成立上诉法院,7名法官中有5人是埃及人。”政府雇佣埃及人处理司法事务工作,这种形势鼓励巴林法律部门雇佣埃及律师,以便更好适应新法律,现在大多数法律部门雇佣了大批埃及律师。埃及学者制定现代法律的标准主要以法国法律制度为蓝本,同时结合埃及本土伊斯兰法,而法国法律制度是罗马一德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巴林的法律制定以埃及民法为蓝本,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院,颁布了各类法典,崇尚成文法,使巴林成为一个法典化的现代国家。伊斯兰法和西方民法在巴林混合使用,伊斯兰法院和民事法院各司其职,“每一个时代,新的法律加于旧的法律之上,导致了不同法院的司法马赛克。”

    五、余论

    综上所述,巴林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历史演进的阶段性。如前所述,巴林法律体系经历了四个时期,各有特点;第二,外来力量对巴林法律体系的决定影响。巴林法律先后受到波斯萨法维王朝、英国与埃及等外来因素的影响,巴林本土教法学家的思想并不占主导地位,巴林法律的变迁是各种文明单元与巴林本土文明交往的结果。特别是近代,巴林以西方民法为蓝本,移植了传统伊斯兰法所缺乏的公法,这种移植主要采用补充性法律移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法律移植使得这些伊斯兰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以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变迁着:它并不抛弃传统,而是在传统依然能够容许的限度内,将外来法律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寻求一种适当的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妥协与融合”。第三,伊斯兰法与世俗法此消彼长。萨法维王朝时期,教法学家占据司法领域的主导权。到了近代,巴林虽然引进西方民法,但依旧坚持伊斯兰法原则,肯定传统法官卡迪对涉及穆斯林的司法判决。西方民法只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补充,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仍是根本大法,在进行少量表面的修改之后,仍制约着各方面的法律关系。独立后的巴林“法律阿拉伯化”政策任用埃及人制定法律,同时吸收罗马一德国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巴林成为一个法典化的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而显出多元化的特点,伊斯兰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削弱;第四,巴林法律的局限性。一是巴林司法部门中聘用的埃及人过多,远远超过巴林人,严重影响了巴林法律的自主发展。二是埃米尔对巴林法律的任意裁判权,形成了超然于权力分立的政治结构与君主集权的权力体制,这对巴林的宪政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可见,巴林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伊斯兰法与西方世俗法互相排斥和融合的过程。随着巴林王国政治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其法律将呈现出多元化的理论形态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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