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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来党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改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2:45:07 点击: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度,宗教问题极其复杂,尤其在民族地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所以解决难度相当大。今年适逢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在过去的九十个年头里,我党一直很重视宗教和宗教问题,尤其注重对民族地区宗教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本文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思想和成就,最后分析了今后党在民族地区宗教工作上的三点重要走向。

    关键词:民族地区 宗教 中国共产党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可以说是由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文化堆砌起来的历史,中国文化的包容性是宗教多样化得以滋生的温床,各种宗教信仰相互融合和碰撞而形成了今天我国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

    一、我国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概况

    中国是一个宗教、教派众多的国家,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五大宗教在中国各自拥有广泛的信徒,尤其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更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甚至有的少数民族全员信教,尤其是我国西北、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宗教信仰至今仍然深刻影响着这些地区。天主教和基督教主要集中在东部和南部地区,伊斯兰教信徒主要集中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将近20个少数民族信仰佛教和伊斯兰教,蒙古、藏、土、怒、羌、普米、裕固等民族信仰藏传佛教,即喇嘛教;佤、布朗、德昂、傣、阿昌等民族信仰小乘佛教;回、维吾尔、撒拉、塔吉克、乌兹别克、塔塔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保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道德规范、心理素质、文化艺术和民族风俗等方面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我国是多民族和宗教多样化的国家,宗教与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在我国出现过打着民族和宗教旗号影响社会稳定和团结的事件,如达赖集团和“东突”恐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从未停止,境外敌对势力企图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分裂活动也从未停止过,如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因此,宗教问题在我国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意义仍然非常重大,能否处理好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关系到了国家的安定和各民族的团结,所以学术界应给予宗教问题更为密切的关注和研究。

    二、党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探索

    民族地区的宗教是我党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借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机,回顾和总结我党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和实践,其意义非常之重大。我们党一贯重视我国民族地区的宗教和宗教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文化,始终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理论为基础,积极寻找和探索解决宗教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正是因为共产党一直很真诚地对待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坚决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使得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都能赢得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可和拥戴。

    (一) 党在藏传佛教地区的宗教思想和实践

    1930年《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中提出“内蒙的民族政纲草案”,其中第十条规定“政教完全分离,信教自由”的政策。1947年,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其中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内蒙汉回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除一般意义上对蒙古民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外,还规定保障喇嘛人权、财权,提倡喇嘛自愿投资。1936年我党在四川省道孚县颁布了《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条例》包括七条规定,如喇嘛寺不得干涉政府行政,但喇嘛个人有参加政权的权利;群众有信教自由,寺庙不得强迫群众信教,已经当喇嘛的群众有还俗的自由,并可分得土地;无论僧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条例是我党在民族地区颁布的第一个宗教法规,与新中国成立后民主改革的规定极为近似。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藏传佛教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政策,西藏继续维持其传统的政教合一的宗教制度及宗教活动,1956年2月12日,在毛泽东《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说:“人们得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直到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了武装叛乱,被中央政府及时地成功平叛,中央随即决定对西藏宗教制度实行慎重的民主改革。在以后的七年间,废除了寺院生产资料所有制,废除了寺院的高利贷、债务和劳役、惩罚制度及寺院之间的隶属关系,调节过多的寺院和僧尼数目,同时还很注意在西藏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的民族和宗教政策,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9月1日正式成立,西藏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5年11月10日,在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李瑞环提出了宗教界必须遵循“四个维护,四不允许”的基本行为准则,即“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

    (二) 党在穆斯林地区的宗教探索和成就

    在民主革命的1935年,红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其中指出“绝对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1936年,毛泽东同志强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为团结回族抗日的旗帜。

    党不仅在理论上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在物质上也给予了扶持,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就提到“在回民建立清真寺时,政府给予土地经费,各方面之帮助与便利”。

    1953年,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一次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标志着中国伊斯兰教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更好地贯彻中共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央于1955年和1958年,在穆斯林聚居区新疆和宁夏分别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中央提出对伊斯兰教进行宗教制度改革,包括对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清真寺和道堂的劳役制度、对教民的宗教惩罚制度在内的十一项宗教制度的改革和废除。通过这次改革肃清了伊斯兰教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的任务,促进了各兄弟民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团结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了穆斯林地区的人民民主政权。

    三、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在当代的重要走向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着眼点不是如何同宗教作斗争,也不是要试图强制消灭各种宗教的存在,而是要积极团结和争取信教的群众,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实现为社会服务。中国共产党一直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在认识了民族宗教问题存在的长期性和民族性后,党始终以真诚的态度来解决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正努力为民族地区的宗教制造在法制范围内自由发展的空气,如今是法制与信仰自由并行发展的新时期,可谓是宗教界发展的“黄金时期”。

    (一) 注重引导民族地区信教群众思想层面的提升

    在当代中国,任何活动都围绕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进行,中共一直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以绝大多数宗教组织都重新阐释了自身的教规、教义,引导少数民族地区信教群众顺应时代潮流,符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思想要求。如藏传佛教要求信徒把“爱国”与“爱教”、“今生”与“来世”相结合,主张弘扬佛法,扬善抑恶,遵守国家法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在浓厚的宗教氛围中,教徒往往视教规、教义为必须遵守的准则,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信徒的爱国主义教育,使其在潜意识中就树立一种爱国如爱教的意识。再如,伊斯兰教把饮酒和赌博视为一种秽行,提倡与人为善、讲卫生、勤劳、诚实、孝敬父母等,这些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些内容是基本吻合的,这些内容都有助于提高伊斯兰信教群众的思想境界。

    (二) 注重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特殊作用

    民族地区信教群众为数甚多,宗教教职人员数量也较多,并且有着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因为教职人员凭借其神职和高于一般信教群众的宗教学识而受到信教群众的尊重,这些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通常享有较高威望,尤其是一些著名宗教人士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他们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党员和干部代替不了的。所以今后的宗教工作,应该注意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影响力,对他们不仅要予以思想信仰上的尊重,而且要予以政治上的信任与合作,为这些人士多创造参政议政的机会,对他们所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研究采纳。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把握社会发展动态,深刻领悟党的各方面的决策,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影响力来带动信教群众的思想与国家的主体思想相一致,另一方面,当发生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事件时,他们可以做许多我们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工作。

    (三) 严厉防范和打击“伪宗教”行为

    由于宗教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就其复杂性而言,在民族地区宗教和民族问题、教派问题、边疆问题等问题常常联系在一起,使其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从敏感程度看,在民族地区,对待宗教信仰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等同于对待这些民族本身的态度,所以在民族地区宗教的敏感性更加突出。正因为民族与宗教问题在民族地区紧紧交织在一起,使得国外敌对势力和国内反动分子往往利用宗教搞颠覆、渗透活动,企图进行国家分裂。尤其是在民族边疆地区,这些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打着 “宗教” 的旗号,蛊惑群众,我们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尽一切可能把工作做在前头,在民族地区要加大党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干部和群众增强识别正常和违法宗教活动的能力,分清敌友,同时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详尽的立法,坚决抵制违法的宗教行为和破坏行动。

    注释:

    [1]《毛泽东文集》[C],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习仲勋.庆祝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三十周年[N] 人民网 1983-05-11

    参考文献:

    [1]张志刚.宗教研究指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汪春燕.民族政策的发展与实践[M].青海:青海人民出版社

    [3]张海明 吴载波.波巴政府:长征路上民族自治的尝试[N].中国民族报,2006(10)

    作者简介:

    张明珠(1987-),女,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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