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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伊玛目支派初期的政治思想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1 01:50:10 点击:

    摘要:强调先知家族在先知继承人问题上的重要意义、伊玛目是安拉前定的原则、伊玛目资格的指定原则和知识原则、伊玛目的宗教领袖和精神领袖地位以及不参与现实政治事务的思想是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初期政治思想的主要内涵。该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与该派形成初期面临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相关。

    关键词:十二伊玛目派;伊玛目资格;指定原则;知识原则;伊斯兰文化

    作者简介:王风,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系2007级博士生(北京1 00007)。

    文章编号:1673—5161(2009)05—0061—08 中图分类号:D371 文献标识码:A

    伊斯兰教在其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统一性与多样性两个特征。“统一性是指伊斯兰教信仰体系或思想文化的基本一致性”,“多样性是指在统一性和共性前提下宗教文化所显示的差异性或个性”,教派就是差异性的重要体现之一。伊斯兰教各派别中最具影响的是逊尼派、什叶派和苏菲主义,而什叶派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十二伊玛目派。“什叶”原意为“同党”或“追随者”,后专指阿里党人。阿里党人由政治派别发展为宗教派别之后便被称为什叶派,一般认为,此转变发生在680年阿里次子侯赛因在卡尔巴拉惨案殉难之后。什叶派各派别包括十二伊玛目派形成的重要阶段应为阿拔斯王朝建立的第一个世纪(750-850年)。在此阶段初期,经过十二伊玛目教派几代伊玛目的不懈努力,特别是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原名加法尔·伊本·穆罕默德,702-765年在世)的努力,十二伊玛目派教义学基础得以奠定,教派和信众基础也初具规模。至11世纪初,什叶派各派确定了最终形式,形成了完整的教义学理论体系。本文论述的时间是指自伊斯兰教初创至8世纪中期阿拔斯王朝统治初期,相当于加法尔·萨迪克生活的时代;内容上主要是通过阐述十二伊玛目派初期的基本教义,论证其中蕴含的政治思想,主要包括先知继承人(伊玛目)的思想,以及伊玛目对现实政治的基本原则,并探讨这种政治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十二伊玛目派初期的教义与政治思想

    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是信安拉、信使者、信经典、信天使、信末日和信前定。什叶派教徒认可这些基本信仰,但同时又认为,信安拉、信使者、信末日、信伊玛目、信正义是什叶派的五大信仰,其中在信安拉(包括信正义,正义是安拉的一个属性)和信使者(包含信经典——《古兰经》)等层面上,什叶派与逊尼派是一致的。什叶派有别于逊尼派的重要体现在对于伊玛目的信仰上,伊玛目教义构成什叶派教义的独特内涵。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初期教义形成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初到阿拔斯王朝统治早期,以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的教义思想为代表。同时由于伊斯兰教政教合一且相互关联的特点,十二伊玛目派初期的政治思想自然也隐含在这些教义当中。十二伊玛目派形成初期的基本教义和政治思想主要包括:

    1 伊玛目的概念。“伊玛目”一词原意为“站列在前者”或“堪当表率的人”,通常指穆斯林在清真寺做礼拜时的领拜人,也指宗教领袖。穆圣归真后,用以指穆斯林社团领袖,成为“哈里发”的同义词。“伊玛目”与“哈里发”此时经常混用。在什叶派伊玛目教义形成初期,一些支派认为,伊玛目是指社会运动中在穆斯林社团中发挥政治宗教领导作用的人;另一些支派(包括十二伊玛目支派)则认为,伊玛目主要是指在宗教思想和精神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的人。。

    2 伊玛目的使命和职能。什叶派认为,伊玛目是安拉任命的穆圣继承人,他是人类不谬的神圣指导,如穆圣一样肩负着传播宗教的使命,并且要把人们引向“两世吉庆”的正道。但伊玛目与先知又有所不同,先知能领受和传达安拉的启示,伊玛目则不行;伊玛目和哈里发的职能有所不同。622年穆圣迁居麦地那后不久即创穆斯林社团“乌玛”,具备了政教合一的国家雏形。作为安拉的使者,穆圣在乌玛中兼有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的地位。穆圣归真后,伊斯兰教主流派——逊尼派逐步构建了哈里发学说和哈里发制度。“哈里发”一词,在《古兰经》中指安拉在世间的代理人。穆圣的第一位继任者——阿布·伯克尔被称为“哈里发”,意为“安拉使者的代理人”(或继承人)。欧麦尔即位后,被称为“安拉使者哈里发的哈里发”,后简称为“哈里发”。倭玛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建立后,哈里发成为世俗君主的权力和地位的世俗职务,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民众权益的重担,肩负着弘扬伊斯兰教等使命,并享有一定宗教特权。在形成初期的什叶派看来,作为穆圣的继承人,伊玛目身兼穆斯林社团宗教权威、精神权威和政治权威。其许多支派在反对倭玛亚王朝的宗教政治斗争中享有一个共同的主导原则,那就是在分别要求享有伊玛目或哈里发合法权力的同时,坚持伊玛目和哈里发职能不能分离。他们认为,将哈里发地位从剥夺者和暴政者手中夺回来,是他们的合法权力和宗教义务。行使哈里发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伊玛目的职能。为建立正义和平等的社会,伊玛目有必要成为哈里发。什叶派对于伊玛目的上述基本认知是一致的,但自什叶派形成之日起,其内部就存在分化,在伊玛目资格和职能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作为十二伊玛目派前身的合法主义派别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不同意大多数什叶派的上述主张,认为伊玛目主要作为穆斯林社团的宗教领袖和精神指导而不是世俗权力而存在。他提出,可将伊玛目和哈里发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机体,直到安拉使伊玛目获胜时,再使两者合二为一,他甚至提出,伊玛目的权力高于任何权力包括政治权力。

    3 伊玛目的资格。对于原则问题,什叶派内部看法一致;但对于具体思想,什叶派内部存在重大分歧,并因此导致分裂,产生不同的派别。首先,什叶派一致认为,先知继承人来自神圣而尊贵的先知家族。他们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亚伯拉罕所创建的真正宗教的恢复者,在他身上家族的神圣性和世袭性达到顶点。《古兰经》说:“真主确已拣选阿丹、努哈、易卜拉欣的后裔,和仪姆兰的后裔,而使他们超越世人”(3:33),“那些后裔,是一贯的高贵。”(3:34)。什叶派认为,穆圣属于易卜拉欣后裔。因此,当他归真后,其继承人也应出自同一家族,并赋予同样的高贵品质,《古兰经》反复称颂安拉特别喜爱先知家族以及阿里的后裔,原因在于他们在捍卫和维护伊斯兰教事业所采取的正确行为。但作为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前身——合法主义派别,在其教义形成初期,逐步对“先知家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引用一则先知圣训强调,先知家族及其后裔严格限制在先知、阿里、先知女儿法蒂玛与阿里的后裔哈桑、侯赛因以及侯赛因后裔的范围。这则圣训说:“在乌姆·萨利姆的家里,穆罕默德让阿里、法蒂玛、哈桑、侯赛因进入他的斗篷之下,并且说:‘每一位先知都有他的家族和职责;哦,安拉,这些是我的家族成员,是我的职责。’听到这儿,乌姆·萨利姆问道:‘难道我不是来自你的家族?’先知回答道:‘不,你不是。只有这些在我的斗篷之下的人,才是我家族的成员和我的职责。”其次,强调阿里是穆圣的合法继承人,是第一任伊玛目。其证据来自先知的另一则圣训:632年穆圣在

    辞别朝觐路上的盖迪尔·胡姆这个地方召集众人,举起阿里的手说:“我是谁的主事者(mawla,或译为资助者、主人、领导、朋友),阿里就是谁的主事者。安拉啊,请您做阿里朋友的朋友,并做他敌人的敌人。请帮助那些帮助他的人,抛弃那些抛弃他的人。”。逊尼派和什叶派在此则圣训理解上有分歧,但均不否认此事,也不怀疑其真实性。他们的分歧在于对“mawla”有不同解释:什叶派认为,“mama”意味着领导人、主人和恩主,因此认为先知明确指定阿里是其继承人;逊尼派认为,“mawla”意味着朋友、最亲近的人和最信赖的人,这则圣训只是告诫信众要非常敬爱阿里。鉴于阿拉伯语汇的丰富性,这两种解释均有效。尽管如此,穆圣用超乎寻常的方式发布的这则圣训,确实为什叶派认为阿里是先知继承人提供了重要依据。什叶派在此问题上的思想基础是由十二伊玛目支派的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精心构建并奠定的。这实际上是指,伊玛目的资格是安拉前定的,是安拉通过先知生前当众“指定”的。加法尔指出,信仰和认可伊玛目是每位穆斯林应尽的义务。伊玛目是安拉在大地上的证据,伊玛目的言语是安拉的言语,伊玛目的命令是安拉的命令。服从伊玛目等于服从安拉,违背伊玛目,等于违背安拉。伊玛目的所有决定,都是安拉前定的,伊玛目拥有绝对权威;再次,认为每一位伊玛目都是由前一任伊玛目指定的,此即指定原则(“纳斯”)。在前任伊玛目归真之前,在安拉的指导下,通过明确的指定(“纳斯”),将伊玛目资格转授给下一位伊玛目。最后,认为伊玛目从先知那里继承了关于启示的特殊的宗教知识,即“知识”(‘Ilm)原则。这些知识是由安拉传达给穆圣,再由穆圣传达给阿里,再由阿里传达给下一位伊玛目。这些宗教知识只能在前任伊玛目归真前传递给下任伊玛目。伊玛目从此成为每个时代精通宗教学和知识绝无仅有的权威来源,这些知识包含安拉启示——《古兰经》的外部知识和隐秘知识两类。

    4 对待现实政治的基本思想。从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第一任伊玛目阿里到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尽管所处环境和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不尽相同,但都在相对不利的条件下尽量规避政治风险。专注并致力于宗教事业的追求和发展,如穆圣归真前后,阿里及其支持者就一直主张应从神圣的先知家族中选择先知继承人,尤其应由阿里来继承先知事业,承担哈里发的职责。但阿布·伯克尔和欧麦尔相继担任第一任和第二任哈里发后,阿里仍有保留地对他们表示接受。,并在高压之下向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宣誓效忠。与穆圣在世相比,此时阿里再无公开与积极的政治活动,他一直归隐于家,并未如一些人所期待的那样为应得的权力去战斗到最后一刻。第二任伊玛目哈桑也是如此,阿里归真后,他被拥立为哈里发且他本人也坚持有权拥有这种权力。但与势力强大的穆阿维叶议和之后,哈桑最终逊位,并迁居麦地那,过着不涉足政治的平静生活。他劝阻什叶派打消反抗穆阿威叶的活动,但也不支持穆阿威叶其他任何平叛活动。第四、第五和第六伊玛目在政治上也都采取一种“沉默”或“静默”政策,不卷入当时反对倭玛亚王朝的宗教政治运动,而是潜心研究宗教学术。第四任伊玛目因此成为当时杰出的圣训学家,受到宗教界精英的高度尊敬。第五伊玛目给信众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在宗教事务方面的广博知识,被认为是当时最博学的人,其生前已被其追随者认定为伊玛目。第六伊玛目加法尔则精心构建并奠定了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学基础。只有第三任伊玛目侯赛因除外,他在非常不利的条件下起事反对倭玛亚王朝,最后惨遭杀害。但什叶派更为强调侯赛因用这种英勇牺牲式的、悲剧式的宗教革命或政治反抗的方式唤醒穆斯林为建立理想、正义的社会而勇于献身的宗教激情和责任。

    二、为何强调先知家族在选择先知继承人问题上的重要意义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十二伊玛目支派的上述教义和政治思想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什叶派包括十二伊玛目支派强调先知家族在选择先知继承人问题上的重要意义呢?这需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寻找答案。从社会根源看,尽管穆圣创建了政教合一的穆斯林社团,并在伊斯兰教旗帜下将阿拉伯半岛团结在一起,但穆斯林社团仍是一个多元的部落社会,不同部落或地区的人受地理、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社会政治意识以及宗教情感。

    众所周知,阿拉伯半岛在地理、生产、社会文化条件存在诸多差异。北部和中部除中部纳季德高地及其山岳外,主要是沙漠和草原,气候炎热干燥,雨水稀少,只有少数绿洲地带才有肥沃土地,适宜定居和农耕。因此,北方阿拉伯人——贝都因人,包括希贾兹人和纳季德人,大多过着游牧和半游牧的生活,氏族是贝都因人社会的基础。南方阿拉伯人的故乡在阿拉伯半岛西南部,每年都有适量雨水,土地肥沃、距海很近,扼印度洋交通的咽喉,当地人多半以定居农业或航海为生,这里曾发展和经历了比较古老的文明,如曾经相继诞生了赛伯伊王国和米奈王国、第一和第二希木叶尔王国。从考古发现的铭文看,“第一个希木叶尔时代的国王,显然是一个封建主”,当时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古代部族体系、层层阶级封建的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的奇异的混合物”。受上述条件影响,南北阿拉伯人在宗教情感、部落领导选择以及对伊斯兰教的理解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南方阿拉伯人具有明显而浓重的宗教意识,普遍存在对安拉的感激之情和服从之意。北方阿拉伯人宗教情感相对淡薄,他们常为争夺牲畜、牧场和水源发生敌对行为,个人英雄主义和宗派主义非常盛行。他们一般不将成功必然归功于神圣力量,尽管他们也认可这种力量的存在。此外,北方阿拉伯人一般根据资历和领导能力来选择领导人,如谢赫必须是本族中年高德劭、智勇双全、仗义疏财者,有时也考虑到高贵地位或家族声望,但一般不占重要影响。北方阿拉伯人中还存在朴素的民主主义。南方阿拉伯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加注重神圣的世袭原则。另外,大多数北方阿拉伯人在最初接受伊斯兰教时,一般将伊斯兰教理解为基于宗教基础上的社会政治运动。而奥斯人和哈兹拉吉人,倾向于将伊斯兰教理解为与社会政治运动相伴随的宗教运动。当这些差异反映到如何确立先知继承人这个原则问题时,南北阿拉伯人随之产生重大分歧。但无论哪个群体均将先知继承人问题理解为如何确立穆斯林社团政治和宗教领袖的原则性问题,只不过不同群体强调的方面不同。北方阿拉伯人认为,确立穆斯林社团的政治领袖因素强于宗教领袖因素,他们强调先知继承人所承担的政治领袖地位,轻视与其相关的宗教原则,认为应在穆斯林社团范围内选择先知继承人,以此来维护穆斯林社团团结,坚持将哈里发职位的选择与先知家族脱钩,他们因而乐意接受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和奥斯曼为前三任哈里发。而南方阿拉伯人亦即什叶派的前身,表达了强调先知继承人源自尊贵的、神圣的、世袭的家族性思想和政治思想。阿布·伯克尔和欧麦尔等人,前者属于麦加古莱氏部落中的泰伊姆·伊本·穆拉氏族,后者则属于阿迪·卡伊卜氏族,两者所在家族没有尊贵的宗教地位,不为南方阿拉伯人所接受。

    因此,在穆圣归真前后,穆斯林社团中就主要形成了两个群体:一个由北部和中部阿拉伯人

    组成的,他们的故乡是希贾兹和纳季德,其中来自麦加穆圣所属的古莱氏部落是最重要的部落,占支配地位;另一个原籍为南方阿拉伯人,其故乡是也门、哈达拉毛和沿海一带,其中最重要的两支是迁徙并定居在叶斯里卜(麦地那)的奥斯部落和哈兹拉吉部落,他们在穆圣传播伊斯兰教最关键和困难的时刻,邀其前往叶斯利卜并给予保护,在当地建立了国家雏形,因此被称为“辅士”(安萨尔)。前一个群体构成日后逊尼派的信众基础,后一个群体中就包含日后逐步形成的什叶派。

    三、为何提出和强调伊玛目资格的指定原则和知识原则

    十二伊玛目派在其第四任伊玛目阿里·伊本·侯赛因(658~712年)和第五任伊玛目穆罕默德·伊本·阿里(675~732年)时期,之所以提出和强调这两个原则,主要为应对当时来自逊尼派以及什叶派内部的挑战:首先,除指逊尼派与什叶派在社会政治和穆斯林社团领袖选择问题上的重大区别外,来自逊尼派的挑战还在于双方在教义和教法学体系等方面日渐拉开的距离。卡尔巴拉惨案之后,对于什叶派尤其十二伊玛目派来说,这个挑战就是如何保持什叶派独立的认同性而不被逊尼派吸收,同时捍卫什叶派对先知继承人合法权力的追求:其次,来自什叶派内部的挑战。卡尔巴拉惨案后,什叶派由政治派别发展为宗教派别的同时,其内部出现分裂。什叶派主要分为阿里派和阿拔斯派,阿里派指来自先知家族中阿里与法蒂玛后裔的追随者。穆圣来自古莱氏部落中的哈希姆家族,其叔父亦即阿里之父养育了他,阿里是穆圣的堂弟兼女婿。这一派还可分为极端派或马赫迪派鼻祖的“凯桑派”、宰德派前身以及作为十二伊玛目派前身的“合法主义派”。阿拔斯派指来自穆圣另一位叔父阿拔斯后裔的追随者。什叶派内部这些支派是如何对十二伊玛目派或合法主义派别构成挑战的呢?在反对倭玛亚王朝(661~750年)的宗教政治运动,特别是为“侯赛因复仇”的怒火中,许多穆斯林中出现了“马赫迪思想”,认为马赫迪是由安拉指导并来领导他们的领袖,以此作为反抗倭玛亚王朝的宗教政治旗号。第一个使用“马赫迪”术语的是阿里第三个儿子——穆罕默德·伊本·哈乃菲亚,其母生于哈乃菲亚家族。由于侯赛因唯一幸存的儿子——阿里·伊本·侯赛因拒绝卷入政治,阿里派圣城库法当中就有穆斯林倾向于从阿里任何一个后裔中寻求宗教和道德支持,穆罕默德·伊本·,哈乃菲亚因此成为他们选中的马赫迪,但这场运动的实际宣传者和领导者是穆赫塔尔·本·俄拜德·塔基菲。穆赫塔尔死后,哈乃菲亚仍被视为马赫迪。哈乃菲亚死后,这场运动由极端派凯桑尼亚领导,他们宣称哈乃菲亚隐遁起来,并将“复临”,但大多数人支持哈乃菲亚的长子阿布·哈希姆·阿卜德·安拉为伊玛目并形成了马赫迪派:在阿里和法蒂玛的后裔中,第一个起来公开反抗倭玛亚暴政的是第四任伊玛目次子——第五任伊玛目宰德·本·阿里。在教义和政治思想上,他们主张阿里和法蒂玛任何一个直系后裔均有权出任伊玛目;伊玛目须通过暴力和积极斗争得到认可;拒绝政治无为原则,反对隐遁伊玛目思想,反对神化宗教领袖。该派还认为,可以没有伊玛目,也可以数个伊玛目并存。为得到哈里发职位,他们认为必须得到穆斯林主流的支持,接受伊斯兰教主流的圣训原则。因此,他们认可除阿里之外前两位哈里发的合法性,也因此被认为是什叶派中的温和派。740年12月,宰德派在库法领导反倭玛亚王朝起义,但以失败告终,宰德在起义中阵亡,宰德之子亚赫亚(Yahya)继续其父事业,三年后亦遭同样命运,并形成宰德派;来自哈希姆家族的阿拔斯人起初并未以阿里叔父阿拔斯后裔的身份,而以阿里后裔追随者的身份登上历史舞台,并且在反对倭玛亚王朝统治的斗争中也如其他什叶派派别那样以“还权与先知家族”为宗教政治旗号。他们当时认可的伊玛目是阿里叔父阿拔斯的曾孙,即阿拔斯孙子阿里·伊本·阿卜德·安拉的儿子穆罕默德·伊本·阿里。阿拔斯是阿里的另一位叔父,也来自哈希姆家族,但他皈依伊斯兰教较晚,声望不高,没有政治野心,其孙阿里·伊本·阿h德·安拉是阿拔斯家族中第一个具有政治野心的人,他促使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的第三个儿子——伊本·哈乃菲亚的孙子——阿布·哈希姆,在给呼罗珊什叶派的遗嘱中指明阿里·伊本·阿卜德·安拉的儿子——穆罕默德·伊本·阿里为伊玛目,并得到此派多数人的认可。在反倭玛亚王朝的斗争中,阿拔斯人也像其他什叶派派别那样,坚持伊玛目和哈里发不可相互分离的原则,认为伊玛目能单独行使哈里发的权力和职能。阿拔斯人同时也是阿里派的有力竞争者,认为只有他们才是合法的伊玛目——哈里发。他们反对阿里与法蒂玛的后裔对于伊玛目——哈里发地位的权力要求并形成阿拔斯派。

    综上所述,自卡尔巴拉惨案后至十二伊玛目派第五伊玛目在世时,十二伊玛目派的前身——合法主义派别面临的来自什叶派内部的挑战,主要是其他支派对于先知继承人合法权力的挑战,如马赫迪派认可阿里与他出身于哈乃菲亚家族妻子所生的儿子——穆罕默德·伊本·哈乃菲亚为“马赫迪”或伊玛目;宰德派主张阿里和法蒂玛的任何一个直系后裔均有权出任伊玛目,而且主张通过暴力和积极斗争夺取伊玛目权力,同时主张接受伊斯兰教主流逊尼派的圣训原则;阿拔斯派则主张阿里叔父阿拔斯的曾孙穆罕默德·伊本·阿里为伊玛目等等。尽管如此,在重大原则上什叶派内部仍保持一致,即承认伊玛目来自先知家族,承认阿里及其后裔是先知的继承人,承认阿里(约600~661年)、阿里和法蒂玛的长子哈桑·穆吉塔巴(624-约669年)和次子侯赛因(626~680年),分别是第一任、第二任和第三任伊玛目。

    对于这些挑战,同时由于厌弃政治手段或其他暴力反抗形式,十二伊玛目派的第四、第五伊玛目主要通过潜心宗教学术,尤其是通过提出该派独特的教义和教理的方式,来反对倭玛亚王朝的统治,同时捍卫什叶派对于先知继承人——伊玛目合法权力的要求,以便在艰难处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伊玛目资格上,阿里·伊本·侯赛因提出,自己是侯赛因唯一幸存的儿子,来自先知家族,是当然的伊玛目,即第四伊玛目。他还提出,伊玛目是掌握特殊宗教知识的人。第四伊玛目的长子穆罕默德·伊本·阿里(也被尊称为穆罕默德·伊本·阿里·巴基尔)则诉诸指定原则来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并声称,第四伊玛目当着他和其他兄弟的面指定他为继承人,并且交给他一个宝盒,其中包含一份秘密的宗教羊皮文卷和一把先知的武器。一些圣训学家据此认为,现任伊玛目通过前任伊玛目遗赠给他的“文本”(Nass)而具有某些特殊品质。此外,穆罕默德·伊本。阿里还进一步发展了“知识原则”,通过对教义、教理的这种阐释,合法主义派别既排斥了非阿里与法蒂玛的后裔派别对于伊玛目合法权力的要求,比如上述的马赫迪派、阿拔斯派,也排斥了非第四伊玛目长子的后裔对于权力的要求。此后,阿里-伊本·侯赛因为第四伊玛目,穆罕默德·伊本·阿里为第五伊玛目,成为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基本教义之一。

    四、为何强调前定原则并进一步将该派伊玛目教义系统化

    到第六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702~765年)时期,该支派提出并确立在伊玛目资格问题上的

    前定原则,同时进一步将伊玛目教义系统化和规范化。这与阿巴斯王朝建立前后的社会政治环境息息相关,也与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相关。

    第一个挑战来自上述一些阿里派别在反对倭玛亚王朝斗争中接连失败的现实;第二个挑战来自阿拔斯人夺取哈里发地位后,成功地从宗教和意识形态方面建立和巩固的合法地位:其一,阿巴斯王朝自750年建立后开始执行阿拉伯人的一个习惯法,即认为一个人的父亲死后,其叔父可承担其父亲的职责,因此,作为穆圣叔父的阿拔斯人,比作为先知堂弟和女婿的阿里及其后裔,更有权力作为先知的继承人;其二,重新对“先知家族”做了界定。“还权与先知家族”是什叶派反对倭玛亚王朝统治的宗教政治旗号,在倭玛亚王朝被推翻之前,什叶派一般将“先知家族”理解为穆圣女儿法蒂玛与阿里的后裔,阿拔斯人也不例外。但后来阿巴斯王朝开始认为是指阿里叔父阿拔斯所在的那支哈希姆家族,这种界定与最初他们对于伊玛目——哈里发合法权力的要求有天壤之别:其三,为获得穆斯林主流对于自身哈里发地位的支持,同时与任何革命性什叶派派别相脱离,阿拔斯王朝进一步依靠伊斯兰教圣训学家奠定其神权政体的宗教法律基础,其一结果是,阿拔斯哈里发最终被称为“安拉的代理人”或“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服从哈里发是穆斯林的一项绝对义务。对于自己的前同盟者——阿里派,阿拔斯王朝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政策:一方面,对于任何倡导通过积极行动夺取伊玛目——哈里发权力的阿里派实行坚决打击;另一方面,与相对温和的什叶派包括十二伊玛目派相妥协。

    这些挑战迫切需要十二伊玛目派化解什叶派在追求伊玛目权力方面失败的命运,进一步肃清什叶派内部各种极端主义和行动主义的思想影响,也需要十二伊玛目派重新界定自身对于伊玛目权力的最高来源,并通过系统阐述伊玛目的属性、资格和职能等一系列教义,拯救什叶派的理想免于被阿拔斯王朝的意识形态所同化。此任务主要由十二伊玛目支派的第六任伊玛目加法尔·阿斯·萨迪克来完成:第一,强调前述伊玛目资格的前定原则,确定了什叶派包括十二伊玛目派伊玛目合法权力的最高来源,借此驳斥了主要是阿拔斯权力基础的合法性;第二,明确指出了“先知家族”的特定性和神圣性,从而再次拒绝了什叶派其他支派或阿拔斯人对于“先知家族”合法权力的要求;第三,重申第四任、第五任伊玛目关于伊玛目资格中的“指定原则”和“知识原则”,借此进一步肃清什叶派其他支派的影响;第四,针对其他什叶派在反对倭玛亚王朝中接连失败的命运,加法尔主要斥诸重新诠释伊玛目的职能来化解这种危机。在这些什叶派当中有一个共同原则,那就是坚持要求伊玛目和哈里发职能不能分离。加法尔则反对这种主张,并因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即认为在不利条件下,应将世俗政治权力从伊玛目的领袖权力中分离出去;第五,认为伊玛目职位是由前一位伊玛目(即父亲)传递给下一位伊玛目(即儿子),但不必然是长子。这种思想也是加法尔所处环境的一种选择,他将伊玛目职位越过长子、次子传给第三个儿子;第六,最后,指出塔基亚的真正含义不是撒谎或欺骗,而是保护真正的宗教,保护自己的追随者在可能面临杀害、被捕或侮辱等险恶环境下,通过隐藏自己的信仰免受敌人的迫害。

    五、为何采取不卷入政治事务的现实立场

    十二伊玛目派不卷入政治事务,也是他们从宗教方面追求伊玛目合法权力的现实延伸和逻辑结果。一方面,如前所述,十二伊玛目派领袖始终没有放弃自身是先知继承人和穆斯林社团合法领袖的权力要求。第二任、第四任、第五任、第六任伊玛目如此,第三任伊玛目侯赛因更是如此。问题在于阿里认可了前三位哈里发的合法权力,但这意味着他放弃了对先知继承人权力的追求吗?事实表明,其内心深处始终认为只有他才有资格胜任哈里发的职责。这可从穆斯林社团推举第三任哈里发时阿里的表现看出来。欧麦尔临终前,曾指定六人圣门弟子会议来协商推举一位担任哈里发。这六人既是选择哈里发继承人的成员,也是哈里发继承人的候选人,但所有涉及推选的重大事宜都由欧麦尔事先确定。阿里在这六人之中声望最高,奥斯曼地位最弱,但最后人选就集中在他俩身上。本文不讨论众所周知的结果,而是关注阿里对于欧麦尔事先设定的问题所作出的回答,这两个问题是:1 如当选哈里发,他应当根据《古兰经》和先知的“逊奈”进行统治:2 他必须遵从前两位哈里发的先例。奥斯曼对此完全接受,阿里则不同,对于第一个问题,他表示接受;而对后者,他拒绝接受,原因是: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古兰经》或先知的圣训中找不到确定的法律依据,他仅将根据个人判断来处理。这种观点经过第六伊玛目加法尔·萨迪克的发展,成为什叶派教法思想中里程碑式的思想及什叶派教法学家据此拒绝接受前三位哈里发的决定和先例。

    另一方面,这也是十二伊玛目派对于他强我弱的现实政治秩序的被动接受和认可,这种现实迫使他们通过非暴力的、追求宗教学理和推动自身教派长远发展的方式来追求上述权力。至少从人数看,尽管十二伊玛目派在日后构成什叶派主流,但人数则在其形成和发展的初期始终占少数。此外,倭玛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的强大更不待言。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截至阿拔斯王朝统治初期,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初期政治思想主要内涵是:强调伊玛目必须由安拉通过穆圣任命或前定的原则;强调先知家族在穆圣继承人问题上的重要意义;强调担任伊玛目资格的指定原则和知识原则;强调先知家族的特定内涵是先知、阿里、法蒂玛与阿里的后裔哈桑、侯赛因、以及侯赛因后裔的范围;在认可伊玛目是穆斯林社团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的基础上,强调伊玛目的宗教领袖和精神领袖地位,甚至主张在不利条件下,将世俗政治权力从伊玛目的领袖权力中分离出去,或者主张伊玛目的宗教领袖权力高于其他任何权力,包括政治领袖权力;十二伊玛目支派领袖阶层大多具有不参与政治、相对超脱或静默,甚至拒绝通过武力或暴力反抗倭玛亚和阿拔斯王朝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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