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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0 14:20:13 点击:

    摘要: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从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到环境保护优先,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本文将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及落实建议四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该原则的发展与落实做出贡献。

    关键词:优先保护原则;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优先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从协调发展到保护优先,我国关于的环境保护的理念与政策不断发展与进步。保护优先原则不仅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回应,更是我国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要求,满足了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某一时段,当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过或可能超过某地环境承载力最大值时,对环境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使之优先于经济利益的原则。保护优先原则体现我国基本国策,符合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第四条表达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使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基本政策的高度,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已经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改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两者位置的颠倒,凸显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了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

    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发展历程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这一概念在我国并非由来已久,它是我国学者在借鉴外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之上,由我国的协调发展这一原则演变而来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首要任务,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亦以同样的速度日趋恶化,经济发展全球化,环境恶化同步全球化,特别是八大公害事件的发生,给世界各国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国际社会由此开始对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给予高度的重视。1972年6月世界各国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参加了此次会议并由此开始了解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形势与迫切要求。

    我国最早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是1973年8月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它在当时起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作用。1978年宪法修订案中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1983我国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并提出制定相應的总方针与总政策,要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效益的协调发展和有机统一。自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得到了清晰的体现。

    协调发展理念的首次确立是在1989年的《环保法》,该法第四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环境保护上升到了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高度,但是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局势和人们的思想理念并未将两者并重,立法上也表明了经济发展在先,环境保护在后,两者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要让位于经济发展的内涵。这使得环境保护虽有立法却不能有效落实,环境问题依然日趋严重。

    鉴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日益突出以及两者的严重不均衡,我国学者在研究国外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之后,引进了保护优先的概念,建议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改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此来凸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对此予以高度重视,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我国首次正式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明确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以环境保护为优先,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十一五规划》规定了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这表明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理念开始由协调发展向保护优先进行转变。直至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自此,我国完成了立法层面上对环境保护从协调发展到保护优先原则的重大转变,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三、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从学界通说观点来看共有四点,分别是作为社会目标基础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公民权利基础的环境权,作为法律价值基础的环境正义以及作为环境道德基础的环境伦理。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当今世界社会、经济、环境、生态、资源等各方面发展的共同理念,它是指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最初体现于科学发展观概念的提出。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的规定明确表示实现环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为了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保护优先原则更好的落实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民环境权的概念从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窥知是指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有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以维持生命并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同时,《宪法》在第二十六条赋予了公民获取环境利益即良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基本权利。环境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强调了国家环境保护的义务外,也为相关环境立法提供了依据,更是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权利基础。

    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中,在分配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负担时,应当秉持公平正义,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位公民或群体。环境正义可以分为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代内正义是指要在全体公民或群体之间平等的分配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将利益分配给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则需承担更多的环境负担,以达到公平分配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状态。若代内正义是要求实现当代人之间的环境正义,那么代际正义就是要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正义。相比代内正义而言,代际正义的要求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能体现作为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优先保护原则的内涵与价值追求。

    环境伦理学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彼时新兴工业革命的兴起与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环境问题日趋成为全球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愈演愈烈,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失衡,人类生活环境的逐步恶化,一步步迫使人类开始思考和正视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也由此从“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然而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只是单纯的从自然的角度思考问题,并不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即“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它将前两种思想结合起来,认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是目的,而坚持人与自然作为整体的关系则是实现这一目的必要的手段和途径。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先实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人类要想实现环境利益,就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保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落实建议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虽然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立法上得到了确立,但是关于该原则的落实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立法上不够细化完善,执法、司法体系的不健全,人们关于保护优先观念的认识不够等等都成为实现保护优先原则的重重阻碍,要想更好的落实保护优先原则,就需要先解决这些问题。

    立法是执法、司法的前提,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其实过于宽泛,任意性很大。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的 “严重污染”是指什么程度, “限期治理”的限期具体指多久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够细化,给予执法人员极大的主观判断权,不利于環境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因此,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更好的落实环境保护原则得应有之义。另外,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以行政和民事责任为主,责任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此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在刑事方面的立法,以遏制日趋增多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保护优先原则的落实。

    在执法与司法方面,首先要在执法和司法人员中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的理念,完善程序制度上的设计,加大关于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要敢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增加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落实不仅要注重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在公民的心中树立保护优先的理念,环境保护最终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才能实现。因此,国家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参与在落实保护优先原则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追求更高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生活环境的质量,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护优先原则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是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环境保护是人类一项长远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奋斗,坚持到底。

    参考文献

    [1]王社坤,苗振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内涵探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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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苗振华.论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7.

    [4]商淼.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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