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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候保护的实施困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0 12:55:10 点击:

    摘 要 全球的气候变化对人类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于日益严重的气候问题,世界各国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2013年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这是各国召开的第19次气候大会。从19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发展中,虽然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对于气候环境保护方面的所做的努力和成果,但气候环境保护的进程相当缓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减排措施、标准等尚未达到共识,气候保护存在实施困境。因此,应从中找到实施困境的核心问题,积极推动各国协调合作,为解决日益恶化的国际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发展进程 实施困境 解决措施

    作者简介:黄天晴,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83-02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发展进程

    2013年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波蘭首都华沙举行,这是各国召开的第19次气候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自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后,每年都将举办一次缔约方会议(COP),至2013年已经连续举办了19届。从国际历年气候变化大会的发展进程,可以把历届会议的发展历程分为议定书的生效阶段、第一承诺期阶段、第二承诺期阶段和2020年后可能出现的全球性协议阶段。世界各国在每一阶段都在气候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和突破,但总体而言,在解决各国减排量化标准、损失损害赔偿等核心问题方面,各国仍存在较大争议,国际气候保护措施的实施路途仍然充满崎岖与艰辛。

    二、世界各国实施气候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一)国家层面

    1. 各国利益主张冲突困境

    从历年的气候变化大会谈判的进程,不难看出各国都是以自身的国家利益为谈判前提和条件的。发达国家努力逃避历史遗留的气候环境保护责任,一心寻求气候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替代机制;发展中国家则以拒绝承担减排任务在为提,一味要求发达国家进行减排任务并承诺损失损害赔偿。在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曾表示将尽一切的努力就减排问题与其他160余国协商一致,但最终却以减排会影响国内发展为由,拒绝了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机制。除此之外,欧盟、“小岛国联盟”、“77国集团加中国”等各个利益集团在谈判中的争执,缔约方会议多次延期、进程缓慢,充分反映了国际气候环境保护的实施很大程度受制于各国的利益主张。

    2.发达国家逃避自身国际环境责任

    对于气候变化的环境保护问题,虽然发达国家负有承担减排的义务,并有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与技术,但在实践上,发达国家却从不积极承担义务,逃避自身的国际环境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发达国家对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但实际上,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竭力逃避或转嫁自身的责任:一方面强调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都是脆弱的,而在国家驱动的基础下,对于气候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该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应当自己负责;另一方面又要求让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国家承担出资义务。发达国家逃避、转嫁责任的行为是气候环保难以实施的一大因素。

    3.发展中国家对谈判定位模糊

    从历次气候变化大会上看出,虽然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一直和发达国家的主张相悖,但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缔约手段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导致多年来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发展权,也没有从实质上促进国际气候环境保护的实施。形式上,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程度不高;内容上,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对国际环境保护现状认识模糊。

    (二)公约实施层面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规定内容的超前性一定程度阻碍了气候环境保护的实施。这里的超前性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某些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确立前,国际社会为了达到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通过科学的预测而提前制定了调整未来可能出现的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 由于气候问题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具有很大的可变性,而气候问题的发展又是具有潜在性的,人类对于破坏气候的活动所产生的最终后果很难及时地发现并制止,因此,预先制定相关的气候保护公约以避免难以恢复的环境损害是必要的。以具有超前性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例,由于其制定采用了框架的形式,因此对于各国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公约中都难以明确地表明,只能在更进一步地明确认识了气候问题后再加以规定。法律文件的超前性导致缔约国各方承担的义务不明确,成为了气候环境保护有效实施的一个关键性障碍。

    (三)社会因素层面

    除了缔约各国本身及国际气候法律文件自身的局限性外,社会因素也是影响国际气候环境保护实施另一个原因,其中以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最为明显。在政治因素层面,如果国际气候环境保护的法律发展得越先进越全面,其对各国的国家主权的制约就会相对变多。而在现实的气候大会谈判中,各国出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在国际气候环境保护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上,都会优先考虑自身主权而不是气候变化这一国际性问题。经济因素层面,全球的气候环境保护事业是以公益性质为导向的,因此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没有国家愿意承担这一国际义务,更不愿主动去推动气候环境保护朝科学、可行的方向发展。

    三、对促进国际气候环境保护实施的思考

    (一)发展中国家自身加强团结

    从2010年的坎昆气候大会以来,在发达国家坚决反对的情形下,适应谈判仍然推动了旨在考虑特别脆弱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有关损害和危害方法的计划,其根本动力即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能在损失与危害议题上保持一致,共同施压给发达国家。但仅是损失危害这一方面,其后续谈判就已经非常曲折艰辛。因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和小岛国家,更应重视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内部团结;对于“排放大国付费”等问题上应灵活处理,与发达国家的立场保持距离,共同反对要求“具有同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承担出资义务的主张。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加强国际合作

    在国际气候环境保护中,国际合作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其中具体包括了对气候的评价标准制度、对各国减排标准的限制制度等。纵观各年气候大会的发展历程,有一个主题是永不改变的,那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利益博弈尤其体现在了减排目标方面:发达国家强调共同责任,一味转移历史责任逃避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区别责任,不愿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进行气候保护。但全球氣候的改善与环境保护离不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需各国共同落实和承诺相应的减排任务,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牺牲自身的一部分利益,才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一致。

    (三)协调气候环境保护与社会因素的平衡

    在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具体决策过程中,从国家层面上看,社会的经济成本往往成为了引导其决策的最直接因素。但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气候大会谈判是无实际意义的,各国会以各自的经济发展为借口,而忽视气候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历史证明,重视发展而忽略环境的主张是不可取的。这需各国转变发展思维,要意识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二者其实可以相辅相成,共促发展。

    一方面,考虑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固然重要;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对于气候的环境保护责任。在政治因素层面,首先,在进行国际环境合作、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各家仍将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因为只有在各国充分享有主权的前提下,才能保持国际秩序的稳定,利于国际气候保护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涉及全球安全因素的方面,各国应适当地让渡一部分主权,接受国际法律的约束,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做贡献。对于经济层面,实际上也是对自身发展权的部分让渡。世界各国是一个整体,需要共同应对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一国不能自私地一心只求发展,只要权利而逃避义务。只有各国之间实现了公平,才能推动全球气候的环境保护发展,维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平衡,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具体而言,在谈判过程中,努力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是坚持国际上的分配公平的具体体现;而坚持损失与危害赔偿机制,各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则是坚持代际公平的体现。

    总体而言,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保护,需要全球各国的通力合作,把应对挑战转化为发展的机会,从责任分担转变为机会共享。气候变化的复杂性要求各国改变传统的利益理念和格局,从全局出发,积极践行各自的国际义务,共同推动气候变化的环境保护进程。

    注释:

    崔亚楠.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分析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困境.法制与社会,2013年5月(中),第162页. 1009-0592(2013)05-1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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