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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新闻采访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30 12:40:14 点击: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大河论坛上,两名网友发出帖子,对一些DV爱好者上街拍摄、然后把录像拿到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播放的行为提出质疑。这种质疑引起了公众的争论,争论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市民用DV拍新闻是否侵犯隐私权;二是这种市民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

    第二个方面引发的争议更多,因为它关系到公民的采访权问题。新闻学博士禹建强认为,媒体记者在采访时,是代表公众实施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而DV观察员作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这个权利,很值得探讨,也很难说。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先生在《信息时报》发表文章也认为,记者的采访权与市民DV拍新闻所行使的权利并非同一性质。在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资格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

    讨论市民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首先必须要厘定采访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有关采访权的性质,有三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兼有权力和权利的性质。权力(power)通常是指公共权力,是指公共机构可以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量;权利(right)通常是指公民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新闻媒体从来都不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记者也并不享有强制他人接受采访的某种法律手段,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在英语中,没有采访权这种概念,与其接近的概念是: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采集信息或新闻的自由”,这些都表明,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

    记者的这种采访权渊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延伸出来的知情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记者可以采访任何愿意接受采访的人,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这种采访(比如揭发黑心工厂的内幕,老板不得阻挠);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知情权,意味着任何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当向记者公开,不得隐瞒。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公共权力,也就意味着,任何不愿意接受采访的公民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媒体与记者不能强制其接受采访。

    我们国家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我们国家的媒体被誉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记者必须持有由国家机关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并且规定采访必须出示记者证;党报、党刊的编辑、记者甚至享受行政级别待遇。因此,新闻记者往往代表着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这使得我们的记者有官方色彩,他们的采访带有公权力的味道。但是,这样的状况并不能改变采访权是权利的性质。因为,媒体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媒体不能对任何人直接发号施令,媒体发挥的力量仍然是舆论监督的作用;记者不是公务员,他们尽管具有法定的采访许可证,但他们没有强制他人接受采访的权力,支撑他们采访的权利仍然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更何况,当今社会,都市报的兴起和新兴媒体的出现,使他们与政府机关的联系相距更远,行政色彩更加淡薄。

    因此,尽管我们国家实行采访证许可制度,记者在采访时需要出示记者证,但这并不表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记者的权利既然来自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那么记者享有采访权,当然公民也享有采访权,因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我所理解的“国家实行采访证许可制度,记者在采访时需要出示记者证”,只是表明,当你代表媒体采访并且以记者的身份采访时,你要有相应的证件并且要出示,但即使记者出示了证件,除非负有信息公开的政府官员外,他人也有权拒绝采访;而作为普通公民,你要进行采访,就不能以代表媒体的名义、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进行采访,正如时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的“博客记者”“公民记者”一样。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新闻采访权,每个公民都是记者,只不过这种记者是“公民记者”。记得大同市出台过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的通告,我的观点是,假记者当然要打击,但主要是打击那些并非正式媒体并没有记者证却假冒报刊记者进行招摇撞骗的人,但是,如果一个公民公开称自己并非报刊记者,是一名“公民记者”,我看这不但不是假记者,而且属于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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