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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的发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7:45:21 点击:

    摘 要:边沁将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研究里,提出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评,其之后的继承者也将这个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分析实证主义开山之祖奥斯丁这里,他的许多思想仍采取了功利主义法学观念引用到分析实证法学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更是接纳并发扬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念,本文试从这个角度出发来发掘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以便更好的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关键词:分析法学派;边沁;哈特;发展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追求快乐,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功利支配着人在生活中的种种行为,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追求他的自身的最大的幸福,政府和社会整体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这条原则是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中心,也是功利主义学派的学者所研究、评价判断事物的根基。功利主义法学就是功利主义者利用其功利原理解释法律的一支法学学派,它认为功利原理不仅仅是立法的宗旨,同时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更是法律实施的根本,甚至连法律的惩罚措施都是功利原则的运用,法律只是为了个人与社会达到功利目标的手段跟方式。总的来说,在功利主义法学家看来,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人们通过利用功利原则所平衡和取舍其实就是法律,所得到的结果,大多数法律的出发点是功利主义,更是法律的最终的落脚点。

    功利主义法学的开山鼻祖是边沁,随后密尔父子通过对其的不断加工和完善,让功利主义法学得到的了发展并成为在一定领域内有影响力的法学学派。

    (1)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首先,边沁明确宣布自己的权利学说不同于传统的自然权利学说,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利学说也是在与自然权利学说的对比当中展开的。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本身语言表述模糊不清、自然权利混淆了人们的欲求和权利等等缺陷。除此之外,边沁反对自然权利学说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认为自然权利学说是一种假设,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是一种“站在高跷上的胡言乱语”,而建立在他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实证的法律权利才是真正是在的权利,出于对“痛苦”和“快乐”的权衡和加减人们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而完善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个人的权利。最后,论文又对边沁功利主义权利思想的优点以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基本上总的来说,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石和核心是追求快樂追求让人能幸福的事情,追求最大的幸福,而追求善良,加深人的幸福感,突出达到行为上良善的效果就是其在道德伦理上的表现形式。

    (2)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边沁完全的从各方位去用功利原则,对法的起源、发展及实施进行各方面全方位的解释,在他看来的法和“自然法”不同,也和法与国家一同产生的观点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边沁看来:只要有人类存在,有社会存在,就有法的存在,为人们在野蛮原始状态的时后就开始彼此部落或群体之间的加害、凌辱,为了趋乐避苦和相互原谅理解的目的,就产生了法,法在那个时间已经开始产生并慢慢的发展起来的。在法律原则方面,边沁认为:“功利原则能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只有用功利原则,才能解释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架,才能更清楚法律制度和原则的运行,也才能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从以上种种可以得出结论,功利原则普遍的分布在法律运行中各个环节,法律甚至整个国家司法的焦点和根本内在,就是功利主义。

    那么,边沁的功利主义法究竟是如何的法律思想呢?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功利主义,功利主义首先是一种道德哲学(伦理学)理论,其它方面的功利主义,比如法学和政治学上的功利主义应当视为这种伦理学理论在这些方面的应用。

    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行为应当有助于达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功利主义理论有以下几个核心预设:这里的“幸福”可以是个体的主观感觉,但它应当是可以被计量的,比如我吃了一顿大餐带来的幸福感概是多少;同理,痛苦也是可以被计算出来的,它是“幸福感”的负值,比如我吃了一顿大餐又挨了顿打,吃大餐带来的好心情顿时没了。功利主义视每个个体为同质,也就是说,同一件事给不同个人带来的幸福感被视为是相同份量的。比如我吃大餐的快乐是5,那就不能假设你吃大餐的快乐是50。衡量一个人的行为应当只关注其结果是否带来幸福的增进,而不看他本来的动机为何。那么假如你把功利主义理解为“以价值判断为根本而作出的选择”合不合适呢?这是不合适的。每一种伦理学都是告诉人如何“基于价值判断而作出选择”。比如一个人视“诚实”为最高价值,假设他掌握某种国家机密,敌人如果获得了他掌握的机密就可以致敌国于死地,而如果他保守机密,敌国并不确定他是否掌握该国家秘密,也不会危及他的生命。但这个人依然选择了向敌人泄露机密,这依旧是他基于“诚实”的价值判断而作出的选择,但这绝对是功利主义不认可的选择。与“功利主义”相对应的概念其实是“义务论”。哈佛教授桑德尔曾经在他关于“正义”的公开课中举过很经典的例子:火车就要开过来,两个铁轨一个上面捆着1个人,一个上面捆着5个人,你掌控铁轨扳道,扳向哪边?功利主义认为让一个人死总好过让五个人死,义务论则认为让人死就是恶,不存在何者更正义的问题。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是边沁的法学思想的基础,把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融贯在功利主义法学的法律论证中,用功利原理来对法律的渊源、特征和立法,司法,执法问题进行分析,给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首先,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而以上种种与边沁的功利主义不无联系。

    三、分析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

    如果说在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处处闪现着功利主义的身影,那么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功利主义则更像一种流溢着的精神,只能在文章的字里行间读出其韵味而无法窥见其形。

    首先的问题或许在于直面这样的一个疑问,哈特果真是功利主义者吗?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学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德沃金围绕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展开了持久论战,兼收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奥斯丁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的观点及法律和道德,实在法与理想法之两分法;并在继承的基础之上,发展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哈特在继承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以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始基,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标志着向自然法学的重大让步;“内在观点”的思想完成了向社会学法学的最初沟通,德沃金正是沿着并超越了哈特的范式研究,提出了“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而哈特精于分析,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完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

    首先,依据对规则的内在观点,哈特对法律规则的来源与效力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在哈特那里,法律规则的终极来源与效力既不能诉诸奥斯丁的主权者,也不能像凯尔森的基本规范那样凭借规则自身得以说明,相反,在内在观点基础上对规则的有效实践成为确认规则存在的直接依据。其次,从对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划分出发,哈特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基础做出了独特的解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理论得以建构起来的基本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台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了这一点,我们就不可能阐明任何法律的意义。哈特进一步指出,规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而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核心。决非由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前者设定义务和责任,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否;后者则授予权利“主要”和“次要”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就规则(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时的相互关系而言的。这样,从对奥斯丁法哲学观点的批判和继承人手,哈特确立了自己的法哲学的基本立场。正面提出两类规则及其结合的含义与意义之后,哈特勾画了一幅从简单的社会控制体制向现代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图景,借以说明这一法律分析模式的确当性及其解释力度所在。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四、结语

    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功利主义思想对近现代的法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有很多思想对西方自由主义有很多贡献,在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中也有它的身影。奥斯丁的分析主义法学全面吸纳了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思想,并将之作为理论基石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学派的研究风格被在奥斯丁之后以哈特为代表新分析法学很好地传承了。哈特对功利主义思想已经接纳,但是由于此时的功利主义已经向规范伦理学转变,让哈特更多的是采取一种准功利主义的立场,当然,无论如何,功利主义思想在诸多法学流派中的影响是深远的。

    参考文献

    [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京:商务印书馆,2000.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M].京:商务印书馆,1996.

    [3]舒远招.《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M].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4]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赣: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5](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

    [6]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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