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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法与国法:规范合力与意义勾连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6:40:22 点击:

    内容提要:佛教与传统法律的关系在学界一直受到关注,从宏观到微观的专题研究也取得了越来越丰富的成果。这些成果对二者的关系从静态描述到动态发展阐述,从单向性影响到双向性互动,从“大传统”到“小传统”,从历史现象到现实意义,各个领域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民间文本”的重视和司法领域的关注,是取得新突破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佛教 传统法律 规范 意义

    作者简介:李文军,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前者是一种外来文化,其性质为宗教信仰;后者则由中国人在上千年中国社会的法律生活中缔造,形成一个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多个层面的博大体系。自佛教传人中国以来,二者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交错影响的状态。

    一方面,佛教所承载的佛教文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冲击,影响了立法者的思想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由于佛教在中国社会的广泛传播和流行,普通民众因为受佛教的影响,其行为方式表现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特征,从而使立法者、司法者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必须进行重新考量和定位。这可以说是佛教戒律对中华法律“大传统”层面的影响,其集中表现在于历代法典中对佛教因素的特殊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佛教观念的影响。在“小传统”层面,国家法放手让社会组织自理自为的领域,佛教信仰也使社会成员的秩序观念、法律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征。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世俗性的生活方式及其超强的稳定性,佛教文化和道教等中国本土信仰一样,成为统治者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的有效辅助手段,用以加强法律的正当性,使之能够得到更好施行。在这个过程之中,佛教文化始终被定位为必须服务于统治者所掌握的世俗权力,其本身也因参与世俗化的社会控制而沾染中国社会的特质,从而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对于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加以述评,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新路径。

    一、宏观研究

    殷啸虎《佛教与古代法制》一文较早地论述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该文从佛教对古代最高立法者——皇帝的影响、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和对司法官吏的影响三个维度阐述了佛教对古代法律的影响。第一部分列举了梁武帝、隋文帝等皇帝的重佛,第二部分是法典中有关僧尼人等的犯罪规定,如盗毁佛像、犯奸、五逆等;还有对于僧众犯罪的特殊刑罚适用,如罚做苦役代替普通的徒流等刑罚。第三部分则强调佛教的果报等思想影响了古代法官的慎刑恤狱,并指出这种影响的正反两方面后果。

    何柏生的《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一种动态的视角进行考察后指出,佛教文化传人中国后,在历史长河中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前两部分首先论述了佛教文化与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冲突方面表现在忠孝观、平等观、赋税增减和秩序的反抗与维持等方面;融合则表现在维护君主统治、预防犯罪、遏制官吏暴虐、感化罪犯、侦破案件、婚姻制度等领域。第三部分则列举了历代与佛教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作出总体评价。本文超越了以往的“求同”——即只谈传统法律对佛教文化的采纳——倾向,开始观察二者的冲突扦格之处。

    顾俊杰《论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从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出发,论述了两者的冲突,特别是在有关“家”、“国”、“忠”、“孝”等观念上的冲突,并论述了佛教如何与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以及中国化佛教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赵哲伟《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刍议》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论述了二者关系,分为司法制度、行政法制度和刑事法制度三个领域。这两篇文章所论述的主题范围并未超出以往研究,但是皆在总论性的研究框架下有所深入,顾文为冲突、融合的互动过程,赵文为不同法律部门的分别讨论。

    在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的研究方面,郝铁川的《中华法系研究》可算是较有代表性的一本。该书从历代法典——尤其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中去考察立法者对佛教因素的特殊法律考量。本书指出,国家法至少在四个方面实现了和佛教戒律的合力:其一,对佛教神职人员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可和规范,这实际上是佛教文化使传统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典型表现;其二,因为对佛教人员信仰的认可,国家法律在对僧尼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同一行为进行惩处时适用不同的规则,亦即僧尼人员刑罚适用的特殊化;其三,在处理僧尼人员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时,充分考虑僧尼人员的特殊身份,并以佛教事实和世俗法律进行比附;其四,直接将佛教中的一些戒律纳入法典。如《唐律疏议·断狱》就将佛教中的“十直日”采纳为行刑的考量标准。

    二、专题研究

    在以上宏观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专题研究开展起来。这些专题研究从内容上看包括以下类型:

    1、断代研究。李放的《南北朝时期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考察了在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思想大动荡的社会背景下,佛教成为主流思想之一,对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佛教冲击了儒家的忠孝、丧葬和等级观念,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为传统法律注入了平等因素。此外,佛教对犯罪起到了教化和惩戒作用,增强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并影响了立法者的思想。任晓兰《论明代的僧人群体及其法律规制》从明代行政法制的角度解读佛教文化对明代法律主体规范的影响。任文指出,明代将僧人群体的管理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在保护佛教的同时,也创设了大量针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并采用度牒制度控制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同时,明代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泛伦理化的特征,而僧人群体构成的日益社会化,僧人自身行为的渐趋低俗化,不仅损害了僧人群体的整体社会形象,也对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少数民族地域研究。刀伟的《傣族历史上佛教与法律的关系初探》是以西南地区的傣族在南传佛教的影响下,政权、社会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变化表现为考察对象。刀文指出,傣族地区由于全民的信仰和人们必须人寺受戒的生活习惯,因此佛教的戒律不仅对僧侣,而且对一般民众都有约束力。对于教规戒律,人们也必须一样的遵守,这实际上进一步说明了佛教对人们的行为、社会关系起到了规范和调控的作用。一切维护封建制度的伦理观念、王法礼制、等级规章,都被融汇在教义当中。牟军的《西藏旧法在佛教发展中的作用》不但考察了佛教传人对藏区法律的影响,也考察了佛教在藏区法律的调整下如何适应西藏社会,从而表现出新的特点。该文回顾了历代藏区政权对佛教的法律规制后指出,佛教的传人及喇嘛教的形成和发展,西藏历代法律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法律规制的特点包括重视保护寺院财产、严厉打击侵犯佛教利益的行为、立法形式灵活多样等。

    3、部门法具体刑名研究。佛教精神的一个重要载体就是佛教的戒律,法律理念也必须在法律规范和制度中得到落实,戒律和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佛教和法律调整人类行为的具体社会规范,对于二者关系进行研究,就能更加清晰地看出佛教和法律究竟是如何相互为用,使调整人们行为的功能得到落实

    的。在这方面,杨荔薇《佛教“盗戒”之构成》和周东平《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是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杨文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对佛教“盗戒”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于分析中指出佛教盗戒在法律维度中的独特特色。以责任年龄为例,佛教戒律如不像刑法一样区分犯者年龄(如十四岁以下),因为戒律重在心戒,法律则重在行为危害性,所以后者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身体、精神条件区分是否构成犯罪,而前者则一概认为犯戒。周文则对中国法律史上最为严重的“十恶”大罪进行了钩沉索隐的工作,“十恶”是古代中国认定的十种严重危害皇权和封建伦理的重罪,向来是“常赦所不原”的。自《北齐律》产生,定名为“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正式定为“十恶”,此后历代相沿。周文认为,从“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体现的正是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十恶”与“十善”一样,皆为佛教术语,隋朝将其正式纳人法典来命名十种最为严重的犯罪,不但体现了社会思潮中佛教的影响,也有借用佛教顺理为善、违理为恶的善恶学说告诫人们要止恶行善、遵从法律之意。

    4、古今勾连的借鉴研究。当下的社会现实正是从历史发展而来,因此连通历史与现实,会有助于我们对当下社会的理解,在解决当今的社会问题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从古人那里汲取智慧和经验。关于佛教和法律关系的此类研究,学界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周相卿《佛法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论纲》指出,佛法原理和以佛法原理为指导的修行活动对当今社会也有其积极效用,主要表现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法律的社会功能一致。具体而言包括:(一)佛法的人生论原理引导人行善事,其“治心”功能可以消除违法的内心起因,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治世”效果。(二)依据佛法中解脱论原理修行的过程,即是从内心去除烦恼逐步增强自觉守法自律心理的过程。(三)佛法中强调的众生平等等观念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人权意识。周文则指出,保护人权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而佛教信仰的存在本身就是公民行使其人权的表现。李音祚《浅谈佛教的基本戒律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启迪》也论述了佛教戒律对现代人生活方式的正面作用。李文指出,遵守佛教戒律意味着维护自尊,意味着弥补自身的漏洞,意味着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意味着成为一个内心和谐、正直而善良的现代人。

    三、新研究的路径

    从以上总结可见,对于佛教和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研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给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各个专题之下进一步深化佛教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有三点需要予以注意:

    其一,在研究方法上,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主要关注法的合法性、法的运行效果、法的实体内容,全方位考察法的构成要素,由此制度事实构成规范分析的对象。只有有效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才能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佛教戒律虽属宗教理念,但也具有社会规范的属性,且在社会治理上呈现出与国家法的合力状态,故亦有规范分析方法使用的必要。

    其二,在研究材料上,要重视“官方文本”和“民间文本”的结合使用。大陆地区的研究大多以国家颁布的律典和得到国家认可的佛教经典为主要材料,这也与几年前大陆法制史研究的特点相一致。该种研究虽有其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但是只注重“大传统”,在反映民间意识上毕竟不足,而佛教作为一种信仰,其受众恰恰是大众化的。在这一点上,台湾学者陈登武的研究值得借鉴。陈氏的此类研究集中在他的两本著作《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和《地狱、法律、人间秩序》中。陈氏从《佛说十王经》和观音救赎故事等佛教经书(伪经)入手,解释这些历史文本与当时法律状况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这些佛教经书中的素材既具有虚拟性,也具有现实性。所谓虚拟性不言而喻,指的是这些文字的志怪性质与人类真实的生命体验不同。然而这些文字是“虚中藏实”的,即具有真实性。因为这些文字来自世俗社会,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往往投射出社会百态与人间秩序观念,同时这些文字通过佛教人士和团体的书写、宣扬与运用,使得这些故事广为流传,从而对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发生影响。

    陈氏的研究路径最为突出的就是他对各种民间流传的佛教文本进行考察和诠释,以研究当时的法制状况。这种特点使得陈氏的研究在方法论和视角上的启发意义得到凸显。即佛教信仰是一种在底层民间和社会上层都发挥重要影响的思想,从国家和上层的“大传统”着眼固然必要,但是也不应忽视对底层民间“小传统”的研究。因为在某些程度上,尤其是“王法所不及”的农村社会,社会成员的信仰和思想在调整人们行为时比国家法律的作用更大。此外,从史料的角度而言,视野也应扩大到正统史籍以外的民间文字。

    其三,在研究对象上,应该更加重视佛教戒律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司法才是法律最终实现的过程,是法律社会实效的体现。以往的研究注重了立法领域和司法制度的建构方面,但对佛教信仰对古代民众法律生活的动态影响关注不足,相应的个案研究欠缺。这需要对古代司法的记录文字(如判例集、司法官文集等)进行广泛研读,并比照与立法的距离,以求明晰佛教对古代法律生活的实效。

    (责任编辑 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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