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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6:25:11 点击:

    摘 要 倡导人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理念、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思想。其中,前者有助于学生领会刑法的精神实质;中者有助于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后者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刑法实践能力。

    关键词 基本理念 人权保障 理论素养 司法考试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暨南大学2010年度校级精品课程《刑法学》建设之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贾学胜,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政策、中國刑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32-02

    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思想。笔者在多年的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将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归结为:倡导人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理念、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这些基本的教学思想不仅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和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刑法实践能力。

    一、人权保障理念之提倡

    刑法具有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机能。前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后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笔者在“刑法机能”部分的讲授前,通常会问学生一个问题:刑法为什么是重要的?得到的答案一般是:因为要惩罚犯罪,保护社会。这个答案固然不能说错误,因为刑法有法益保护机能。但是却反映了一种重视保护机能和忽视保障机能的工具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历史上,“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我国刑法的主体形象。”①这种法律文化观念迄今仍深刻影响着一般民众对刑法的认识。因此,在法科学生的刑法学教学中,倡导和传授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树立正确的刑法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教育应贯穿刑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

    第一,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思想是在反对封建刑法的恣意性过程中产生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禁止绝对不定刑(形式的侧面)以及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适正原则(实质的侧面)。要让学生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来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第二,对犯罪论体系和刑法分论体系的安排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犯罪论体系即对犯罪成立要件要素予以排列和系统化的体系。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即“四要件说”)不仅错误将体现犯罪本质的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而且在内容上存在诸多缺失,如没有正当化事由的合理位置、看不到违法性错误和期待可能性等对犯罪认定的影响。因此,笔者采用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通行的责任范围逐步收缩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故意、过失、目的不是责任的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申言之,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也包括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是消极的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构成要件不仅具有违法推断的机能,也具有责任推断的机能。犯罪论体系的安排表面上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实质上关乎司法实践中对人权保障观念的践行。因为犯罪论体系越严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过程就越不易出错,从而避免因错误定罪而侵犯公民人权的现象发生。

    传统的刑法学分论体系是按照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排列体系来安排的,这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律。然而,刑法学分论的教学体系并非必然要与刑法分则体系保持一致。首先,从司法实践的案件发生率和司法考试的考点分布看,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远比对超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重要,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考虑,应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列在前;其次,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之首,德、日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虽然将对国家法益的犯罪排在刑法分则之首,但刑法学分论的理论体系则一般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最后,从贯彻和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学分论之首。事实上,国内已有刑法分论的教科书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来安排刑法分论体系。②

    第三,对具体制度和知识的讲解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在具体层面,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还须通过刑法总论和各论中具体制度和罪名的讲解来贯彻和体现。以一例说明。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8条。该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如果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精神病,法院是否有义务为被告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例如,在轰动全国的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中,在作案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邱兴华连续杀死十二人、重伤两人,在被告妻子提出其家族有精神病史且辩护律师和部分学界专家认为法院应该为被告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却以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为被告作精神病鉴定。③笔者认为:尽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设置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精神病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人权保障理念的体现;在对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病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依据立法精神,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

    近年来,随着刑法学学术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国内刑法学界的影响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法学本科的刑法教学应吸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敏捷地反映刑法理论的学术动态。必须承认,传统刑法教科书理论单薄、思维简单、思辩不足,与之相应的刑法学教学,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表层解释,灌输未经严谨论证的结论,缺乏批判性思维,忽略对学生学派意识的培养,导致学生无法深刻理解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对刑法条文理解和现实案例的解读往往失之于片面,不符合刑法基本理念和社会现实。总之,传统的刑法教科书和刑法学教学在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方面严重不足。

    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教材和授课两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传统刑法教科书已难以适应刑法学教学的需要,直接表现是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刑法卷考察的许多内容,如罪刑法定的内容、因果关系的判断、认识错误等内容,传统教科书都鲜有论及或理论陈旧。笔者主张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明楷教授著作《刑法学》作为教学用书。该书“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介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深究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阐释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提示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④非常适合用来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但该书所展现的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本科学生阅读使用有极大的难度。因此,使用该书作为教材时须注意两点:其一,主要根据该书(须以传统教科书为辅)撰写教案和制作教学PPT;其二,要求学生每次上课前务必按照要求阅读相应章节内容。此外,该书目前已出版至第四版,其中有许多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如犯罪论体系的变更),让本科学生完全接受未必妥当,因此教师使用该书应有自己的基本立场和划定教学的基本内容。在使用该书作为教材的基础上,刑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或是注释刑法的讲授,而应在讲授注释刑法的前提下,注重对刑法学基本理论和立场的讲授,并增加学术史和学派之争的相应内容,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着力引导学生既掌握法条规定的内容,也深刻理解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

    三、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的要求

    自从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尤其是自2009年起本科在校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尽管学界仍不乏置疑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学和以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观点,⑤但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无疑是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客观上已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試显然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客观标准;如果经过四年法科教育的学生,竟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走上法律职业道路,就难以认为这样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法学教育。

    刑法在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概为80分左右,与民法(包括合同法)的分值占司法考试总分的三分之一强,因此素有“得民刑者得司考”的说法。刑法学教学应关注司法考试的要求,这体现在教师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授课内容涉及具有典型意义的司考知识点时,应该对相关题目进行评讲。无视司法考试的刑法学教学是不明智的。事实上,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绝不简单,其题目设计既注意以记忆力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考察,也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与体系性的结合;既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也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与学术性的统一,还体现出刑法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这表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⑥当然,这绝不是认为刑法学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刑法学教学有自己完整的教学体系,其教学目标绝不应限于司法考试的要求。概言之,刑法学教学应坚持立足于却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教学理念。

    本文所述刑法学教学的三个基本理念,秉承了“从观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思想。笔者认为:正确的刑法观教育,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长期的理论学习和积累,必将提高学生对理论和实务问题的分析和思辨能力;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法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刑法学教学不应忽视司法考试。当然,理念不能代替方法,刑法学教学理念的实现需要借助于恰当的教学方法。在笔者看来,教学过程中的“诘问式”教学、案例教学法,以及针对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布置撰写小论文作业等,都是实现本文所述教学理念的适当方法。这是另外需要专门研讨的问题。

    注释:

    ①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郑州:河南出版社.1993.35.

    ②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③何静.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理论探索.2012(1).

    ④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封底.

    ⑤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评论.2003(2).

    ⑥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法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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