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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改革三十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5:40:17 点击:

    摘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三十年来人民法院的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法院体制和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法院改革;三十年成就;司法改革原则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8)06-0006-12

    20年前,我应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为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周年而举行的座谈会,并提交了一篇文章,名为《人民法院在改革中不断前进》。转眼20年过去了。回顾1958-1998年我在人民法院工作整整40年,特别是1987年我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参与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之历程,我对司法工作始终怀着一份深厚的感情。为此,笔者以司法为视角撰写了本文,以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

    一、三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

    粉碎“四人帮”以后不久,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12月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会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从而迎来了中国“法制的春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3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邓小平南巡谈话,十三大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再一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留下了改革发展的轨迹,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具体表现在以下15个方面:

    (一)解放思想,拨乱反正

    追溯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从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开始的。

    1、深入揭露、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从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推行“砸烂公检法”的极“左”路线,搞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摧残了法院干部队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搞乱了人们的思想。1978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行了集中的清算,清除他们的流毒和影响,分清路线是非,确定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会议初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提出要尽快地恢复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这次会议对人民法院从路线上开始拨乱反正,起了促进作用。

    2.解放思想,排除干扰,复查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政治性问题。林彪、江青在十年内乱中残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确定的“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开始纠正冤假错案,但工作进行缓慢,主要是思想不够解放,心有余悸,顾虑重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1月召开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和部署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的工作。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对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作了重要决定。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的崇高威望。这次会议大大推动了全国法院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从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底集中力量,对“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得到了昭雪。这是人民法院拨乱反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一项重要措施。

    3.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各地和军内的骨干分子。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1982年以后,上海、北京、辽宁、四川、湖北、江西、云南、浙江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各地的骨干分子,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的严正判处,伸张了正义,从法律上宣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完成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历史任务,不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标志着“无法无天”时代的结束,依法治国时代的开始,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人民法院围绕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肃清其流毒,到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冤假错案,进而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所进行的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为以后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扫除了思想上的障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适应经济发展,拓宽审判领域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决议中,就及时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从历史上看,刑事和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传统的两大审判。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审判领域也不断拓宽。首先,经济审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1979年2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负责受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加强了对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我国是海运大国,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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