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其它相关 > 正文

    超越法治:社会诚信体系的规则治理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5:35:14 点击:

    摘要:失信已泛化为社会普遍现象,通过建构社会诚信体系进行“救赎”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主张。传统诚信观念整体性的破裂预示着道德诚信社会控制主体地位的丧失。社会分工、人口流动和个人主义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诚信体系重塑的关键角色,呼唤保障诚信的权威策略。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应以摆脱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论错误为肇始,通过知情权、隐私权、信用权等诚信权利的实践树立国家诚信法治立场。超越法治,吸纳和借鉴“非国家法”资源,与道德教化、合作治理相结合,借力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协作,才能成就“诚信中国”的梦想与蓝图。

    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传统诚信观念;权利实践;道德教化;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903;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4−0065−08

    自古,诚信就是道德领域的基本命题。在“人之初,性本善”的伦理预设中,传统的诚信理念与行为承载着“义”的重担,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作为“五常之道”①的基本范畴,诚信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亦是封建礼法的重要渊源。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传统的诚信体系已然溃败,失信正泛化为普遍现象:失信主体众多而广泛,从公民个体、企业到各类公共组织,不一而足;失信领域多元而泛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失信正从理性动机演化为大众行为;失信手段日益复杂,有向技术性、间接性、隐蔽性发展的趋势。长此以往,社会失信会助长极端个人主义,削弱公民的责任感,阻碍社会的发展。如何寻求“方舟”进行救赎已成迫在眉睫之势。

    然而,重塑诚信也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当下中国,由于缺乏关于诚信的共识性意见,诚信的整体性保障举步维艰。这主要源于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传统诚信破裂,缺乏适格主体建构关于道德的基本共识;二是交流日益频繁,外来理念影响共识的形成;三是公民需求与认知多元化增大了甄别基本诚信的难度。因此,重塑诚信的核心首在理清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所涉及的基本理念,进而进行社会诚信的规则实践。

    一、“社会诚信体系”的误读与正解

    (一)“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误读

    在学界和实务界,体系性或系统性的对策是解决诚信危机的一致主张。然而,在语词表达形式上却常存在混淆之处。其中,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是现有研究和实践中最为典型的错误表达形式。

    社会信用体系偏重商务领域,是经济学界关注的主流问题,主要以解决商业失信、金融失信为目的,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1]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曾对信用体系的内容体系做过明确界定,他认为“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工具与手段以及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的市场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2]这些系统论视角的分析将社会信用体系分为诸多部分,但始终不可脱离组织、规则、技术等核心要素。简言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安排。

    社会诚信体系的范畴则有内外之分。社会诚信体

    系的内在范畴是指关于社会诚信的内在规定,是社会各行业、各单位和广大社会成员对诚实守信道德规范高度认同,并在社会实践中自觉遵循和弘扬诚信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风尚。[3]这表述的是社会各类主体通过道德觉悟和诚信行为所形成的一种诚信秩序。社会诚信体系的外在范畴则是保障社会诚信的方法、路径的总称,即包括现代诚信文化、有效的产权制度、民主政体、健全的法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4]此外,各类主体某种程度的诚信自觉构成社会诚信的自律体系,是规则中不可忽略的部分。

    可见,两者存在明显差别,相互混淆的情形也因之表现为两种较为普遍的形式。一是缩小社会诚信体系范畴的观点。此种观点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认为社会诚信体系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二是拓展社会信用体系范畴的观点。此种观点主张社会信用体系近似于社会诚信体系,涵盖政治诚信、商业诚信、个人诚信等内容,是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体系、监管与惩戒机制等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比如:蔡则祥教授从信用形式、运行层次、功能与内容等角度详尽阐释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指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5]此外,颜小冬、杜菊辉教授也持此类观点。她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按其内容可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学校信用、医院信用等许多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及其他诚信的前提条件。[6]通过类似的扩大化解释,两者的内涵基本无异,但不利于形成关于两者的统一性意见,甚至会扭曲两者的社会实践与体系建构。

    (二) “社会诚信体系”的正解

    社会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外延的大小之分与关注倾向的差异。前者从整体高度关注诚信问题,在调整对象与关注领域上自成体系,期待建立一种良性的“善”的秩序;后者则是前者的一隅,偏重商务诚信的建设,以建构市场经济体制为旨趣,包括社会征信体系与经济信用法律体系等多个组成部分。因此,在面临诚信整体性溃败的当下,虽然不能漠视严重的经济失信问题,但社会诚信体系所指称的应是政治、经济、商业、个体等领域所组成的诚信整体,是关于社会诚信风尚的期望。

    1. 社会诚信体系的规则形式

    社会诚信的规则体系并不局限于国家的权威规则,在不同领域都有相应规则占据主导地位。这些规则也可做简单的划分,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软规则与硬规则。

    在“法治中国”的梦想中,法治体现为法律之治,凡事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种规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在我国主要指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国家各级机构制定的党内文件、政府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等。[7]然而,在实践中却要注意避免陷入“法制主义”的困厄,法律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最佳方法。在成员较少、关系较为熟络的空间内,自发形成的习俗、道德约束、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反而更为明显。

    推荐访问:法治 治理 超越 规则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