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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置与重构:乡规民约的当代困境及未来走向析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5:25:11 点击:

    摘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凭借其自身的内生性、非强制性、灵活性等特点以及所具有的中介、整合、道德教化与文化认同功能,依然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然而,农村社会的历史性巨变、乡规民约自身建设的诸多问题以及国家力量的过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乡规民约逐渐虚置化。当前,对乡规民约的价值认同、国家-社区组织-广大村民等治理主体合理的角色配置、科学的制度重构、完善的措施保障,是乡规民约摆脱虚置、重新焕发活力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乡规民约;制度重构;国家政权;价值认同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8-0008-05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曾以其德业相劝的教化理念、过失相规的惩罚机制、礼俗相交的治理模式、患难相恤的救助体制,深深影响了传统乡村社会伦理价值观和行为道德规范的形成,有效约束了古代乡村社会共同体成员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在构建和维持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秩序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由于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无孔不入的严密管控,乡规民约丧失了用武之地,迅速退出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在沉寂了30年之后,乡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自主管理的重要手段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受到了极大重视。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推动下,乡规民约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得以全面推进。实践证明,乡规民约在推进农村地区民主自治、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协调农村社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风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入21世纪,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社会治理环境与治理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社会时期的“熟人社会”特质已经随着农村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剧逐渐向“无主体熟人社会” 甚至是“半陌生人社会”蜕变,面子、舆论等在“熟人社会”①被乡民普遍看重的“乡土逻辑”受到轻视;对工业文明的推崇与追求,使得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上的、以经验见长的乡村民间权威受到挑战与冷遇;文化价值观日趋多元化,“自由、平等”的法制文化日渐深入人心,使得以“仁爱”为基本规范、以“仪礼”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传统儒家思想难以在乡村社会继续得到广泛认同,乡村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行为规范难以形成,乡村社会文化认同难度加大。面对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学界普遍认为乡规民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其约束力正在逐渐弱化,②甚至有学者指出,“乡规民约赖以生存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正在不断消解,今后乡村治理不宜再过度强调乡规民约的作用。”③那么,在当今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与治理条件下,乡规民约是否真的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其建设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发展困境?哪些因素影响并限制了其良性发展?未来出路又在何方?本文试对以上问题做一分析。

    二、乡规民约的特点及其功能

    作为由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的组织或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用来维持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内部公共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具有如下特点与功能:

    1.内生性。乡规民约是一定乡村区域共同体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村民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自主制定的内部行为规范。虽然在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政权意志的影响和渗入,但“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们相互之间的合意却是没有疑问的”,[1]故其形成不是法定,是群定,这也使得其不仅在文化深层结构上能够符合大多数村民的生活逻辑、价值观、风俗习惯,也更能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表达诉求,因此,更容易被村庄内部成员整体认同。

    2.非强制性与灵活性。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并不具备像国家法令一样的强制性与不可变通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通过较为委婉温情的道德教化、行为规劝方式,规范并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对于乡间问题的处理,常常也会根据实际状况作出柔性化、人性化变通。上述特性使得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柔性调节作用,这对于正处在转型阶段、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突出的农村社会和谐发展而言,显然是有裨益的。

    3.中介作用。由于遵循“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乡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也是农村区域共同体全体村民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双重角色实现过程,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一体化不仅有效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而且避免了国家和乡村社会的直接冲突,有利于调节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由于不直接介入乡村社会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国家权威的建立。

    4.整合作用。一方面,乡规民约的制定是农村区域共同体全体村民充分参与的过程,农村社会各阶层正是通过这一过程将自身利益诉求予以充分表达,最终,村民的整体利益通过乡规民约的形式呈现出来;另一方面,“村落传统”与“国家法令”通过乡规民约实现了融合与衔接,前者借助乡规民约上升为一种社会契约,实现了其恒久性,后者借助乡规民约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合理进入,二者通过乡规民约这一载体实现了两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协调。[2]乡规民约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对于正处在原有乡村共同体消解、新的村落共同体重塑阶段的中国乡村社会不容小觑。

    5.道德教化与文化认同作用。作为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文化体系,乡规民约以乡村区域共同体的普世伦理价值观,对共同体成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着道德约束与行为规范。由于比外生性的国家法令更贴近于地方社会的实际,因此更加具有号召力,也更能发挥其形塑社会的道德和价值体系的作用。这对于当今农村社会村民价值观的再造以及快速城镇化过程中新的村落共同体社区认同的重塑,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以看出,在城镇化与现代化快速推进的当代农村社会,尽管治理土壤与治理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乡规民约这一非正式制度形式之于当代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依然具有存续的必要性与当代价值。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就是从国家层面对乡规民约当代价值的充分肯定。

    三、乡规民约的当代困境及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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