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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困境与出路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4:35:17 点击:

    摘 要:近三十年以来,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法院审判工作一直在艰难的维持运行,尤其是在民事领域存在众多的困境,急迫的需要得到解决。本篇文章重在探讨民族地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加以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一些主要的具体措施予以应对,从而使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走出困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民族团结,促使法律现代化的加快实现。

    关键词:民族;困境;出路

    一、盐源县法院简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坐落于盐源县盐井镇农场路47号,现有编制94人(其中工勤人员7人),实有在职职工85人(其中有6名工勤人员),法官49名。院机关内设: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执行局、林业法庭8个业务部门和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法警大队、办公室5个综合后勤行政部门;有8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是:梅雨人民法庭、卫城人民法庭、平川人民法庭、泸沽湖人民法庭、沃底人民法庭、白乌人民法庭、树河人民法庭、博大人民法庭。年平均受理并审理执行各类案件1400余件。盐源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狠抓案件审判管理,提质增效,努力做好案件审判工作,但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仍存在者许多困境。

    二、盐源县法院民事审判中存在的困境

    (一)价值冲突。从哲学上来讲,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主体对客体有需求,同时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求,只有满足二者,价值才会体现出来。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既有主观属性,又有客观属性,相同的人对不同的事物,不同的事物对相同的人,其价值是不一样的。那么,盐源县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县,世居民族有彝、汉、蒙古、藏、纳西、傈傈、回等21个民族。据2005年人口统计全县总人口313 765人,彝族最多,占总人口的47.67%,汉族次之,占总人口的44.36%,其他民族占7.97%‚不同的民族之间有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从而在交往中容易导致冲突和矛盾。

    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案件,一般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一般的民事人身伤害纠纷。其中跟少数民族相关的纠纷中存在的最大困境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典型的是离婚案件。彝族有谚语说,男儿不怕死,要为家族的荣誉而死,要为保护家族中的姐妹而死。这是彝族人民在其长期的文化积淀中形成的思想、价值和观念。这些价值、思想和观念对彝族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具有权威性。其在解决纠纷时的体现就是,根据彝族习惯法认定夫妻双方的过错,如果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无理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需要保护女方尊严,赔偿女方的名誉损失费,而且女方的尊严不仅仅是她个人的尊严,还意味着女方所在家族的尊严,在保护的时候,与其他名族不同的地方在于彝族会联合整个家族的所有成员来保护女方,这与现代社会的婚姻自由价值冲突很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较大的影响。除彝族之外,盐源县泸沽湖还住着一个神秘的母系氏族,母亲占据支配地位,独具特色的走婚制度,这样独特的婚姻制度,侧重保护独特的价值,所以多民族聚居区价值多元,从而容易导致价值冲突。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协调。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说:“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来源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ƒ在《彝族習惯法》第三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偷鸡是偷盗界最不光彩的事,一旦事发,不仅使偷鸡者自己丧失做人的尊严,还会让整个家族蒙羞所以鸡主人不但不索赔,反而要弄一坛酒给盗鸡者喝,教他做人,从不当做纠纷来解决。”④按民法上的损失填平规则,至少需要赔偿损失。显然是截然对立,难以协调,而且各有各的道理。习惯法在民族地区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纠的方式。国家法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侧重于普遍的规范性,所以往往在民族地区则与具有特殊性的习惯法相冲突,严格试用国家法会导致不适应,不协调,从而失去法律的实际效益,当事人最终会遵循当地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从而经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国家法形同虚设,习惯法默默耕耘。

    (三)工作环境恶化,办案成本高。凉山彝族自治州山高水深,沟壑成群。盐源县除了县法院工作条件好一点,其他8个派出法庭,工作条件是相当差。8个派出法庭设在各个镇上,最接近群众,和群众紧密联系,但也由于这个原因,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去处理向法院求助的所有案件,不管有无法律依据,法官都要出来调和,解决问题。因为不是这样他们的人身安全会有危险,矛盾一旦激化,法官可能在混乱中被拳打脚踢,这也是所有奋战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承当的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必须加以重视。而且一般都在乡下,处于偏远山区,不通公路,法官用不了国家配置的汽车,在那样的环境下法官只能望着车子叹气,看着自己即将磨破的鞋子却有些不舍和怀念。不通电,没有网络,法官用不了精致的平板电脑,而是简便的笔和本子。所以工作环境恶劣,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办案成本高,效果不佳。

    三、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路

    (一)完善立法。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治为“良法+守法”之治,强调要实行法治,首先得有良好的法律,即立良法。⑤国家立法机关不仅可以制定法律,还可以认可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着重强调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认可法律就可以是改革措施,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那么认可的对象就应该就是在民间真正起作用的,被认可和遵守的法律。当然由于民族地区有些思想观念落后,与民主、自由、平等等思想观念相对立,不能全盘吸收,要吸取其精华,汲取其有利于法治建设的部分,盐源县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起规范作用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民族习惯法往往起着更大的作用,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该重视民族习惯法,并将其中重要的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与其应有的地位,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加强法治宣传。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主,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慢,开发滞后,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基础较低、法律意识淡薄。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在民族地区,我认为除了一般的普法以外,可以在学校进行法治宣传和学习,老师带头宣传,学生学法,家长参加等。近年了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媒体的蓬勃发展,给法治宣传来了许多便利。应选取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社会舆论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深民族地区对法的理解,使法律内化,变成内在的约束力。

    (三)改善工作环境。基层法院的工作环境是最差的,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改善工作环境。第一,增加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不要让他们既流汗又流泪。第二,改善基础设施,改进工作设备。基础设施得需要政府的支持,包括公路、电力和医疗设施等。工作设备方面包括办公室的配备、攝像机、录像机和公车等。第三,保障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在上班时间应配备1-2名保安,少数民族非常的团结,经常倾巢而出,一旦纠纷不能得到解决,容易上升为群体事件,法官的人身安全切实的需要得到保护。

    (四)引进法律人才。人才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而民族地区又面临着更多复杂的问题,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加依赖于法律人才。民族地区最缺民族法律人才,引进法律专家,法律顾问等法律人才,鼓励学者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制度上尚有民族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在司法制度上不妨也放心让少数民族自己解决自己的纠纷,因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更加深刻的懂得自己民族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也能够有效沟通,省去翻译情节。因此,需要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鼓励少数民族学生认真学习,毕业后回家乡服务于自己的民族,充分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出一份力。

    总结,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困境与出路只通过纸面上的文字来穷尽所有,近乎困难。通过盐源县这个多民族聚居地区为一个视角,经过研究可以发现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思想观念上的差异,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工作环境的恶化都是民事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的困境,尽管通过立法途径,法治宣传,改善工作环境和发挥法律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可以亦步亦趋的走出困境,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生产关系,反映生产关系,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解决根本矛盾。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文化的基因根植于少数民族的内心,根植于其精神世界,如果强硬的让其服从国家法,必定阻力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心价值中的和谐,其实也蕴含者五十六个民族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融合,和谐共处,不能想当然的把看似非常光彩夺目,让人兴奋的价值观强加于别人身上。盐源县只是一个地区,只能作为典型代表,尚不能等同于所有民族地区,遇到的基本问题相同,但解决的途径多种多样,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走出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困境,需要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携手共进才能彻底改变局面。

    参考文献

    [1]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94523374.htm?fromTitl.

    [2]《盐源县志》编纂委员会,盐源县志[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0.

    [3]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Badenhaimer,E)著;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

    [4]尼一阿伍、勒者米史,《彝族习惯法》,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11.6.

    [5]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8.

    [6]罗永良、杨秀松、农建旺,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困境与思考,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2011-10-12.

    作者简介

    李世青,男,彝族,四川凉山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号:160301012083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ZYXS33。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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