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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探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4:20:21 点击:

    摘 要 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结构的强化、文化交往的频繁和扩大,广西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融合趋势大大加强,但仍存在着冲突。当今中国法治进程中,坚持国家法的价值取向,以习惯法作为补充,构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相融合的理性互动模式,寻求二者间的调适之法,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添砖加瓦。

    关键词 国家制定法 民族习惯法 冲突 融合 调适

    基金项目:此文为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名称:广西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探析”的阶段性成果,该项目获得国家级(区级或者省级)立项,项目编号:201510608083。

    作者简介:唐方榕,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81

    当某一特定群体“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作为法律最早的渊源形式,习惯法在人类社会初期乃至国家初期,几乎扮演着全部法律的角色,且在调整和约束婚姻家庭习惯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界对习惯法的界定颇多,笔者更倾向于“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形成的,被用来分配乡民间的权利、义务的一套地方性规范”这一定义。

    我国专注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成果颇丰,在论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时存在“博弈说”,韩立收认为这种说法有所局限,笔者十分赞同。只有在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融合与冲突并存关系上看问题,坚持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互动、互补的研究框架,在社会历史语境中考察当代中国制定法律体系中的民族习惯法,才能更好地认识二者间的关系。本文将对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进行详细分析,并将其与国家制定法进行比较,综合考虑社会变迁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指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冲突与融合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以期丰富并弘扬黑衣壮族传统文化,充分发挥其习惯法的优势,促进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贯彻。

    一、从结婚、离婚看广西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概况

    本文以广西那坡县黑衣壮族为调研蓝本展开研究。由于历史上战争和民族迁徙等原因,黑衣壮人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习惯法成为调节当地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秩序规则。

    (一)结婚方式习惯法

    恋爱自由,父母媒聘。黑衣壮族青年自古以来就有“以歌会友”的传统,对歌择偶的古老风俗代代相传,既是自由恋爱的重要途径,也是婚姻制度极其重要的补充形式。黑衣壮族以聘娶婚为常态,青年男女虽然可以通过歌圩等场合自由恋爱,但结婚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要经过提亲、对命、送定亲礼、举行定亲仪式等系列程序,父母媒聘才能成就正统婚姻。在通婚范围方面,黑衣壮族有着特殊规定。由于千百年来一直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因此那坡县黑衣壮仍保持着族内通婚的传统。即使时至今日,出于婚俗禁忌不同以及为了维持黑衣壮血统的纯正,黑衣壮男女青年仍喜欢在本村本屯找对象。与其他壮族支系不同,黑衣壮族先民存在近亲禁婚的规定,且比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格,禁止直系血亲和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这种先进的婚育观念为黑衣壮族人口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证。黑衣壮族直接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封建社会,因而残存着不少原始婚姻形态残留,如“不落夫家”、“招郎入赘”等。黑衣壮社会聘娶婚中男娶女与女娶男并存且招女婿上门普遍存在。入赘的男子在家庭享有同等权利,从不受歧视,甚至称谓上也绝对禁忌以“姐夫”、“妹夫”相称。即使是男娶女的婚配方式,也存在“不落夫家”的习俗。时至五六十年代,那坡当地仍较为严格地实行该制度,凡黑衣壮新婚妇女都不允许即时居住于婆家。

    (二)离婚习惯法

    笔者通过调查走访得出,黑衣壮族村民离婚十分自由,且具有重民间仪式,轻法定程序的特点。黑衣壮族夫妻离婚的条件相对自由,离婚的通常原因有父母包办使感情不合,或是一方另结新欢,还有家庭经济纠纷、婆媳不和等。离婚时一般是请本地头人主持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请族长或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进行协商,仍不成的便裁决离婚。自愿离婚双方各定字据一份,请村中父老作证,当面交换字据即为离婚。在传统的黑衣壮族社会里,结婚、离婚都以本民族特定仪式为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中的男女双方离婚只有共同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才算作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权利义务消除。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54.17%的人认为有效离婚仍要以举办相应仪式为准,所占比例较大。受访的老人说:“黑衣壮离婚是必须得走程序的,不然其他人不认,是不作数的,是不是去政府那儿办手续倒不一定,因为蛮多人连红本本(结婚证)都是没有的,也就没必要去。”这说明,相对闭塞的环境中,传统社会里通行传承多年的习惯法更加符合人们的心理认知。

    二、黑衣壮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

    如前所述,黑衣壯族奉行族内通婚的婚嫁习惯法制度,若黑衣壮族男青年娶了外族姑娘,常受到同族人的指责,黑衣壮族女青年外嫁更是被严加禁止。但随着国家婚嫁家庭法的普法教育的深入,交通、商业等各方面条件的发展,各民族融合、交流的不断加强,族内通婚的禁令被打破。现代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现代婚姻观念深入人心,传统的包办婚姻走向灭亡,父母不再享有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笔者走访的中山村等地,近年来也有了不少“外来媳妇儿”。如前文所述,黑衣壮青年结婚程序繁琐,要恪守提亲、对命、送定亲礼、举行定亲仪式“六礼”等系列程序。在走访中笔者发现,在上个世纪,只举行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的黑衣壮夫妻大有人在。基于传统信仰,黑衣壮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前要将庚贴交由师公或巫婆“合八字”,八字不合绝对不能结婚。现代教育带来了科学思想的普及,国家制定法对婚姻关系进行了合理调整,诸如此类迷信思想支配下的举动丧失了存在的根基,现已逐渐被淘汰。传承已久的繁琐程序多已不再适用,自由恋爱成婚的男女不再拘于传统婚姻形式,而是转向更为规范的法定结婚手续以寻求婚姻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壮族习惯法在形式、内容、权威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变迁。究其原因,首先,制度的变革是导致习惯法变迁的根本因素;其次,壮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革是习惯法变迁的基本动力;最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对习惯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使得黑衣壮族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黑衣壮族婚姻习惯法随之改变。

    三、黑衣壮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黑衣壮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表现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两部分。婚姻形式条件的冲突包含结婚形式、离婚形式两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算作正式缔结了有效婚姻。黑衣壮族地区,群众多认为只有按照本民族的习惯法举办婚礼才算是真正结婚。在大部分黑衣壮同胞心中,传统的婚姻仪式仍然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与法定结婚方式存在一定冲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申请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而黑衣壮夫妻离婚以在村中父老面前交换字据为标志,这是与法定方式冲突的又一表现。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和相互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通婚范围方面。婚姻成立必须同时符合法定要件和禁止要件。如前文所述,那坡县黑衣壮严守祖先遗训,为保持黑衣壮血统纯正,避免民族禁忌冲突,仍恪守着族内通婚的传统,结婚对象局限在本村本屯,显然与《婚姻法》的规定不一致。

    黑衣壮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原因有三:一是国家制定法普适性与民族习惯法地域性的冲突,二是经济发展落后则是根本性原因,三是出于民族传统文化心理的传承性。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统一性、规范性,民族习惯法则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的特征,二者不同的特性使得冲突不可避免。繆文升认为,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经济越发达,民族地区距现代文化中心越近,村规民约中现代化的因素也就越多,抛弃传统文化形态的态度也就越彻底。经济上的差距必然影响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贯彻实施。民族习惯法依赖的是传统文化心理传承的巨大力量,潜意识里只有经过民族习惯法程序才有“正当性”。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习惯法沿革和承继中便出现了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现象。

    四、黑衣壮族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国家法的调适

    对于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调适,学界的主要观点是以国家法为主,民族习惯法为辅的融合之路。就笔者来看,融合之路的建立又可以从立法、司法实践、加大基础投入等多方面考量。

    从立法上来看,我们应坚持现代立法精神与立法技巧,传承民族习惯法优良基因,用国家制定法包容、吸收习惯法,使得民族习惯法与时俱进,并成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民族自治法和乡(村)规民约,加强中国特色法制体系整合势在必行。当前我们要做的是根据婚姻法和民族地區情况,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法和村规民约制定和完善,努力融合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以民族习惯法地区为基础,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此外,国家应该加大对黑衣壮族村寨的基础建设财政投入,通过加大对落后黑衣壮族地区道路交通、通信、农业、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带动当地经济腾飞。在西部大开发和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黑衣壮族传统农耕经济转变为农村商品经济,生活方式现代化、开放化、多样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在此基础上,诸如“合八字”的迷信、愚昧思想自然不攻自破。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1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3][英]戴维·M·沃克. 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4]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书.1996(9).

    [5]韩立收.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迁//高其才,等.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李富强、白耀天.壮族社会生活史(下卷).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3.

    [7]高其才.瑶族习惯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繆文升.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化.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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