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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看中国收入分配调整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8 10:30: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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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克思以商品经济为背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把公平和效率统一在劳动平等基础之上,劳动平等即公平支出劳动和公平交换劳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分配劳动成果。实现劳动平等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公平拥有、使用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的权利。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能否实现劳动平等。在更高层次上,马克思提出享有劳动成果平等,即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不存在差距,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全体成员拥有自然资源,充要条件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劳动差别消失、高水平的劳动生产力带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在社会主义阶段,一方面,可以真正实现劳动平等,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对剩余的社会总产品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劳动平等理论为处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理论为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收入分配;劳动平等;劳动价值;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2-0021-05

    一、马克思对公平与效率的阐释

    马克思的公平观不仅仅涉及收入分配问题,因为在他看来,收入分配是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公平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之一,它贯穿于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

    以一般商品经济形态为研究对象,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马克思提出了一个关于平等的概念:“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在马克思看来,平等是权利上的平等。从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看,在通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条件下,平等的权利表现为只以劳动为尺度计量生产者的支付,并且通过等量劳动相交换,获得报酬.从而实现生产者的权利。“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计量劳动者支出劳动的公平的尺度,而这个公平的计量标准又包含了评价劳动效率和激励效率提高的因素。价值规律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和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是公平评价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的劳动效率的标准;等价(等量社会必要劳动)交换,体现着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交换劳动和对同种商品生产者从物质利益实现上激励效率的关系。收入分配是生产和交换过程的结果,是生产关系的另一面,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取决于生产中是否公平劳动和交换中是否公平交易。公平劳动的前提是公平拥有生产条件,这取决于所有权关系;公平交换劳动的前提是市场供求平衡从而市场价格等于市场价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这个结果可以自动实现。

    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存在不同劳动能力和生活环境的客观情况,马克思从收入分配的结果和消费的结果角度进一步分析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就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显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获得和享用物质利益的权利上的平等,表现为在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上没有差距。以此为标准进行评价,前述以劳动为标准评价的“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综合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可以看到,马克思所说的平等不是每一个经济活动环节都绝对平等,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更符合公平发展的标准进行评价,赋予经济活动主体公平发展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平等的,公平本质上是权利平等。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平等的权利就是公平发展权利。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一成不变的评价公平的标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用劳动作为衡量标准,马克思所提出的“平等的权利”在本质上是指公平支出劳动和公平交换劳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分配劳动成果是公平的,我们把它称为劳动平等。基于这个平等或者公平含义,在一般商品经济形态中,存在着公平效率协调一致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统一在公平支出劳动、公平交换劳动和公平分配劳动成果基础之上。同时,马克思又认为,这种以劳动为衡量尺度的“平等的权利”在分配的结果和消费的结果上因为不同劳动者各自劳动效率的差别和其他一些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又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平等的衡量标准,就和前面的劳动平等的衡量标准不一样,它不是以劳动为标准,而是以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是否存在差距为标准,我们把它称为享有劳动成果平等。以此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并不是简单的平均分配,而是以劳动生产力的自然源泉全社会拥有因而劳动生产力发挥作用的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为基本前提。以此为标准进行评价,劳动平等权利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或者说,如果以劳动作为衡量平等与否的标准,那么要消除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分析了平等标准的演进。在抽象掉具体社会形态的一般商品经济中,平等的标准就是劳动平等,在这个标准下,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资本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存在劳动平等关系,资本以追求占有最大的剩余价值为目的提高生产效率,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冲突;而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取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第一阶段,消灭了资本对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商品经济中通行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仍然存在,因此,劳动平等是评价公平与否的标准,以劳动平等为标准,根据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公平分配劳动成果——实行按劳分配。但是,如果以享有劳动成果平等为评价标准,按劳分配的结果还是不平等的。“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只要还通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还需要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社会就必须以劳动平等为评价公平的标准,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促进经济发展。享有劳动成果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上面提到的基本前提,还需要一些充要条件,即如马克思所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服从分丁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劳动的差别消失,劳动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实行按需分配,这时,以劳动平等评价公平与否必然转变为以享有劳动成果平等评价公平与否。在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条件下,由于劳动效率不再需要通过按照劳动支出分配劳动成果来激励,因此,在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马克思认为,虽然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还遗留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者不能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弊病,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劳动者不能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弊病,表现为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救济贫困者的社会产品的分配方面追求一定程度的享有劳动成果平等。马克思指出:“如果整个工作日缩小到这个必要的部分,那末剩余劳动就消失了,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能发生的。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才允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他们的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在必要劳动做扣除后,社会成员对剩余的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所做扣除为:“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在通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不存在了,但是,并不是说社会总产品就全部作为消费基金按劳动支出分配,而是要在扣除社会必要的生产基金和积累基金之后才能够用于消费,并且用于消费的部分并不是通过按劳分配全部形成个人收入,其中的一部分要由社会控制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救济贫困者,剩余的部分才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形成个人收入。其中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救济贫困者的部分所体现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劳动成果平等。

    从马克思分配平等问题的理论中可以看到,公平本质上是权利平等;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用劳动作为衡量标准,权利平等本质上是指公平支出劳动和公平交换劳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分配劳动成果是平等的,即劳动平等。实现劳动平等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公平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公平拥有和使用生产条件的权利;以劳动为衡量尺度的权利平等,在分配的结果和消费的结果上因为不同劳动者各自劳动效率的差别和其他一些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又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的弊病。以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是否存在差距为衡量权利是否平等的标准,即享有劳动成果平等。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全体成员拥有自然资源,充要条件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劳动差别消失、高水平的劳动生产力带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

    从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公平和效率的阐释中可见,在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公平的评价标准是劳动平等,公平和效率统一在公平支出劳动、公平交换劳动和公平分配劳动成果基础之上。但是,并不是只要是商品经济,就一定能够实现劳动平等,公平和效率就能够统一,不同的生产关系对能否实现劳动平等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有决定性的影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剖析证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价值规律在一些方面只表现为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中与资本的交换表现为公平交易,但是,成交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为资本无偿提供剩余劳动才能够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进行必要劳动。从再生产过程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平等是不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能否通过最大限度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使用是否有效率的标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时,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经济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在剩余价值规律作用下,公平和效率必然是对立的。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不能实现劳动平等权利的根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做了深刻剖析:“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正是丧失了使用自然条件的权利,使他的劳动不能成为他的财富的源泉,当“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为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从一切生产条件的富源都来自于自然界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垄断了除劳动力之外的一切生产条件,归根结底就是资本垄断了自然界免费赠予的自然条件,劳动者为了生存被迫成为资本的雇佣劳动。并且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通过垄断自然条件占有了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三个源泉——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劳动的科学技术生产力和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无偿提供的“自然力”,既无偿占有了自然界的“赠品”,又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结果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必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在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的驱使下,收入分配必然会两极分化,使不公平的程度恶化。

    所以,从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中可以看到,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的判别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不同的。在抽象掉具体社会形态的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平等是评价公平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本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不存在劳动平等,能否通过最大限度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使用是否有效率的标准。在剩余价值规律作用下,公平和效率必然是对立的。其根本原因是,资本垄断了自然资源和除劳动力之外的一切生产条件,劳动者只能作为雇佣劳动为资本所有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无偿的剩余劳动,这对资本来说是有效率的,但对雇佣劳动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表现在收入分配上必然是分配结果的两极分化,公平和效率因此是无法统一的;在通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仅能够保障实现劳动平等,通过价值规律调节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而且在社会全体成员拥有自然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对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具备了以享有劳动成果平等作为公平与否的评价标准的充要条件,其生产关系不仅能够保障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而且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基础上,实现高级层次的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二、中国的收入状况分析——以1992—2008年为例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基尼系数在0.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0.42,但到了2010年,已经达到0.48,并且至今没有改善。这表明,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已经很严重。相关数据显示,按照年人均纯收入1 196元人民币的贫困线标准,中国仍有3597万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中国城市人口的贫困仍被严重低估,实际的贫困人口数,占总人口8%以上。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实质上反映出没有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平等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因此也没有真正使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生存和发展权。

    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严重,不仅仅是自然资源垄断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还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

    首先,从收入差距看,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1997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2010年已达到3.33:1,落差幅度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从中国国民经济98个行业大类看,最高与最低工资之比,2005年为7.8:1,2009年扩大到13.2:1。如果考虑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工资外收入,行业差距还要加大。

    其次,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看,由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与1992年相比,2008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下降了近11.5个百分点,而2008年与1992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比下降了10.6个百分点,这说明,1992-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主要是初次分配中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所造成的。在再分配中,政府占比总体上升,企业占比上升较快,居民收入在再分配中占比下降。所以,总体看,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居民收入占比下降,政府和企业收入占比上升。

    三、在马克思主义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中国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马克思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下可以实现劳动平等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的理论,为我们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路。

    在初次分配中,城乡间、行业间以及政府、企业和居民间的差距扩大,重要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参与分配的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平等,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实现劳动平等的环境不完善,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调整分配关系。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劳动平等,需要建立有法律制度约束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上述数据分析显示,居民收入占比偏低并且呈现下降趋势,政府和企业初次收入呈上升趋势,说明政府和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缺乏实现劳动平等的环境,如劳动者在工资收入分配上没有争议条件和争议能力。所以,调整初次分配关系.对于中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非常重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效率观,调整初次分配关系要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平等为原则,通过平等劳动获得应得的劳动所得。在制度建设上,应当建立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工资协议机制,坚持并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实现劳动平等。

    在再分配中。从收入分配结构看,上面的数据分析表明,通过再分配,居民收入没有得到改善,而政府和企业占比却在增加。这说明,中国的再分配制度存在问题,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作用。

    从政府利用再分配机制调节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看,主要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对国民收入实施转移支付,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分配关系,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公民提供物资帮助。政府的这些措施会对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

    通常用一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该同社会保障水平,以此指标来衡量,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从表-3可以看出,1998年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仅为2.6%,经过10多年的发展,2009年该比重也仅为6.6%,低于表-2所列出的部分中低收入国家中水平,表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很弱。

    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国家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制度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享有劳动成果平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需要重点关注的主要有:用公共财政为保障房、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扩大补贴范围、提高低保金发放标准、实现低保金与物价联动;加大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事业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公共产品供应种类与数量,让低收入群众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与及时社会救助。

    [责任编辑:王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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