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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与价值取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7 21:35:05 点击: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除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外,仅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学生这一群体,就已达3000万人规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遭受侵犯事件的频发,使得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教育权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构建我国“实习生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学生实习立法的基础和价值取向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基础;价值取向

    一、前言

    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全国大学生、中专生、职高生、技工生等各类型学生人数迅猛发展,各级各类学生的实习活动既是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学生毕业、就业的关键所在。学生实习活动不仅仅是涉及学校、学生及其家庭、实习单位、用人单位等多个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最主要的是其关系到是否能够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问题,所以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构建我国“实习生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学生实习立法的基础和价值取向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我国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学生实习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级各类教育法规之中,从最高级别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教育行政立法,再到各地方教育立法,一般仅是将学生实习活动在各级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中提及而已。由于目前《劳动法》还未将实习生界定为“准劳动者”,在我国劳动基本法、部委行政立法中均看不到对实习生法律保护条款,所以我国并未真正系统的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对于实习矛盾纠纷的法律解决,主要依据民事而不是劳动法律制度。因为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此项规定完全删除,且未另作规定。再加之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准劳动者”身份,学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学生实习涉及到的民事法律相对分散,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如果运用民事法律进行救济,维权成本较高,实习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及时有效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和教育权益。

    (二)基本法律中,关于“实习”的规定

    1《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这一条款中关于实习的规定过于“含糊”,过于原则化。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概括,仅仅是纲领性规定,无详细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实习”的行政法规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2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但是此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仅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涉及高等学校实习的问题。

    3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关于“实习”的地方法规

    11988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该“暂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个较早较简单的地方规章,起原则性指引作用,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法规范。

    22010年3月1日,为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较上海市的“暂行条例”更具有时代性、科学性、规范性,为学生实习见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我国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表象价值

    1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

    法律体系,法学理论中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劳动法、教育法两个部门法均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生法律制度”作为两个部门法的交集,也应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实习生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教育权益和基本生活,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有利于社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并使其成为我国人力资源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等等。

    2公民受教育权得以保证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仅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受教育权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实习是学生教学计划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将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学校不尽管理与教育的义务,使得实习生的教育权益倍受损害。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途径之一。

    3学生劳动权益得以保障

    学生人身伤害风险是实习过程中最常见的,其后果往往也是最严重的,会导致学生伤残、失踪甚至死亡。引起顶岗实习意外伤害的原因不外乎是,学生专业能力欠缺引起的操作失误;企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学生心理或生活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学校或实习管理不善等。积极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确认实习生“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实习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直接获得赔偿,避免了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推诿、扯皮。这有效保障了实习生,尤其是顶岗实习的职教生的劳动权益。

    4和谐社会建设得以完善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医疗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当前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及化的新形势下,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实习生、学校、用人单位三者关系的和谐,是保证工学结合顺利实施的关键。如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必将使实习生处于无助的境地,必将影响社会安定和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必将破坏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责任的分配,这样才有利于使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保持和谐的合作关系,才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二)深层次价值

    1公平价值

    公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2012年9月8日,中国国家领导人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表示,中国将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民生优先的社会建设,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坚持社会公平,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重要举措。注意处理好学校的、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的三方利益,处理好学校与用人单位、学校与实习生、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的三种关系,关系到“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公平价值取向。“实习生法律制度”通过对学校、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义务的规定,有效规范了学生实习行为,实现了对实习生这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倾斜性的保护,实现了社会公平。

    2正义价值

    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在法律的各个价值中,正义价值是根本。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两个关键环节是立正义之法和实现司法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争取公平的行动就是正义。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符合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的根本利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将“实习生法律制度”写入劳动法,使之成为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3效率价值

    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实习生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就在于,用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实习生“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通过立法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解决实习生劳动权益、教育权益遭受侵害后,责任主体推诿、扯皮的问题,实现了效率价值。

    四、结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除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外,仅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学生这一群体,就已达1200万人规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遭受侵犯事件的频发,使得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教育权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由于法律对学生实习期间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又有很大争议,导致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教育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权益维护陷入困境。确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他保护了实习生这一庞大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生产力,符合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1]苏运来 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3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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