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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政府的宪政“实践”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7 04:25:10 点击: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标志。南京政府成立后,一直宣称要实施宪政,但是始终借故延迟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最后,在国内外的压力下被迫召开由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一党宪法。然而,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关键词:南京政府;蒋介石;宪政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3-011-04

    宪政是指一国通过实施宪法保障民权,限制国家权力,并将国家权力完全置于人民意志之下。其前提是有一部民意机关制定的宪法。南京政府成立后,依照孙中山先生的“建设之程序”、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建设国家。

    北伐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从军政阶段进入训政阶段,依照建设程序,应当由国民党领导国民普及民权,实施地方自治,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然后还政于民,再按照预定程序进入宪政阶段。

    然而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几经改组,建立了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南京政府。成立之初,蒋介石变更孙中山的“以党治国”和党军关系,在国民党三大通过的政治架构中规定,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时,国民政府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使自己在法理上集党政军于一身。同时,积极宣传法西斯主义思想,使中国进入“一个政党,一个领袖,一个主义”时代。蒋介石的这些做法使政府沦为国民党的统治工具。因此,他屡次延期召开国民大会,迟滞制定宪法(见表1)。

    在抗战行将结束之际,南京政府却一反常态,提议制定宪法,召开国民大会。

    一、历史背景

    (一)国外的政治压力

    首先,二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势力向全球扩张,谋求世界霸权。中国是亚洲重心,一旦夺取中国,一方面可以遏制苏联,另一方面可以稳住亚洲,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欧洲,与苏联逐鹿。因此,1945年12月15日,杜鲁门派马歇尔来华调停国共冲突,发表声明称:“一个强盛团结和民主的中国,对于联合围组织的成功和世界和平是极端重要的。美国希望为了能成全中国复归于中国的有效控制,国民政府军队与中国共产党及其他各种意见不同的武装力量间,应即设法停止敌对状态,应召开包括各主要政治力量的代表的全国会议,筹商早日解决目前的内争的办法。”同时声明:“美国与其他联合国家都承认现在的国民政府是中国的合法政府”,要求停止内战,建立联合政府。声明支持国民政府,要求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显然对国民党有利,国共两党在政治上不平等。当时,国民党正准备内战,需要美国的经济和军事支持,遂大肆宣扬要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实行宪政。

    其次,苏联在二战中遭到重创,经济和军事实力不如美国,为了集中力量与美国在欧洲抗衡,既期望阻止美国在亚洲扩张,又期望与美国在中国问题上达成某种妥协,遂在雅尔塔会议上以对日作战为交换条件,获取我国东北的军事港口、贸易港口和铁路交通优势。美国领导人则采取“一种利用苏联在华谋求利益的欲望去消弱共产党的政策。”苏联领导人承认国民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但是不希望由蒋介石建立一党独裁政府削弱共产党的力量,所以在撤出东北过程中帮助共产党,促使国民政府召开党派会议,与各党派组成联合政府。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谋求国际社会支持,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二)国内的政治生态

    在八年抗战中,中国伤亡人数在3500万以上,财产损失和战争消耗达1000亿美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胜利来之不易。加之此前的十年内战,人民疲惫不堪,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民众希望国民政府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尽快结束训政,施行宪政,建设一个自由民主文明的国家。

    1.国民党

    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经过几次改组,最终确立了蒋介石的领导地位。在训政阶段,按照孙中山的遗训,由国民党领导国民向宪政过度,这使国民党掌握国家公共权力具有“法理依据”。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拥有400万军队,得到了美国的支持,并收缴了100多万日伪军的装备,在武器方面得到加强。战争一结束,蒋介石一方面依靠美国,将其西南西北的军队输送到华北、华东、华中、东北地区,对日伪军进行接管。另一方面“命令敌军驻华最高指挥官维护现状,听侯中华民国总司令或各战区指挥官处置,警告辖区敌军,除接受政府指令之军事长官命令之外不向任何人投降缴械。”同时,命令朱德、彭德怀所属的第十八集团军“就地驻防”,“勿再擅自行动”。蒋介石说,他的方针是或者以和平谈判方式迫使共产党放弃武力,改走合法之路,或者通过“放手动员作战”方式消灭共党武装,这两条途径足以解决中共问题。鉴于共产党的实力,国民政府采取政治从宽,军事从严方针。

    1944年,共产党提出的“联合政府”口号后得到民众支持。蒋介石想尽快制定由国民党主导的宪法,巩固国民党的执政地位,使国民党在政府公共权力实施上具有法:IN权威,使中共在舆论上被动,以便顺利接收中共军队。为了达到该目的,国民政府大造声势,三邀毛泽东赴重庆商讨建国大计。

    2.共产党

    抗战胜利后,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拥有1亿人口。120万军队,220万民兵,党员人数达到120万以上。面对蒋介石一面令国民党军队接受日伪军投降,另一面令共产党军队就地驻防的局面,毛泽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一文中指出:“蒋介石对于人民是寸权必夺,寸利必得,我们呢?我们的方针是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希望国民党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对国民党以一党治国表示怀疑,要求政府是各党派共同组成的联合政府。

    3.民主同盟

    民主同盟于1941年由当时的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协会、国家社会党、中国青年党,以及后来加入的救国会组建而成,以黄炎培为常委会主席,左舜生为总书记,章伯钧为组织部长,罗隆基为宣传部长,并在香港的《光明报》上发表了中国民主同盟成立宣言及对时局的十大纲领:主张贯彻实践民主精神结束党治;在宪政实现前设置各党派果实协议机关;督促并协助中国国民党切实执行抗战建国纲领,军队属于国家,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等。民盟成员多数是国民参议员,借开会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先后建立了云南、广东、重庆支部,东南、西北、华北三个总部,吸纳了大批爱国民主人士加入。1945年10月,全国有盟员3000多人,其中70%是无党派人士,是仅次于国民党和共产党的第三大政党。

    抗战胜利后,民盟提出了“第三条路线”。既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又不赞成人民民主专政,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即用改良主义道路实现英美式的多党竞争会议政治,提出政治民主化、经济民主化共和国方案,反对暴力革命。中共提出联合政府后,民盟积极响应。于1945年10月10日发表《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要求“立即结束一党专政,建立各党派之联合政府,实行民主政治。”要求保障民权;

    开放党禁;迅速筹备实施宪政;召集全国宪法会议;制定宪法。

    基于以上考虑,国民政府提出宪政构想。

    二、南京政府的抉择

    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国共两党签订《国民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俗称“双十协定”。主要内容如下:(1)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为第一基础,并在蒋主席领导下,长期合作,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平之新中国,实行三民主义。(2)一致认为要迅速结束训政,实现宪政。并先采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事,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3)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召开国大日期,以Nt修改国民大会组织选举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有效,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发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政意见。因此,双方未达成协议。中共不愿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双方均同意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

    总的来说,协定确立了蒋介石的领导地位和国民党的军事优势,对国民党有利。会后,蒋介石督促尽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蒋介石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和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在军队国家化问题上确立了军党分立、军民53"治的整军原则和实行以政治军的办法,决定由三人小组(中共代表周恩来,国民政府代表张治中,美国代表马歇尔)商定国共两党的军队整编问题。在国民大会代表问题和政府结构人员等问题上达成共识。蒋介石谋求一党专政的总统制政体,1946年4月1日,他在国民党召开的国民参政会上明确表示:“政协会议在本质上不是制宪会议,如它果真成了这样的会议,那我是决不承认的。”从本质上否定了政协会议,联合政府成为泡影。

    三、国民政府的宪政“实践”

    否定政协会议决案后,蒋介石宣布训政约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在宪法未颁发之前不能废止,于同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决定1947年12月25日为行宪日期。该宪法包括总纲、人民之主权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该国民大会,斥其是“蒋记国大”,制定的是“蒋记宪法”。

    客观地说,这部宪法是一部不错的宪法。例如。在人民权利上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基础版之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有生存权工作及财产权应予保障;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在“总统权力”这一项中,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更明确、更多。与《五五宪草》相比,总统权力受到立法院的限制(见表2)。

    但是这部宪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为宪法是通过民主法制程序产生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应该是君主意志或人治的附庸。而这部宪法是国民党和部分人士制定的,不能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

    尽管如此,蒋介石对该宪法限制总统权力十分不满,“国大”只好通过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加以弥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1条即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解除了立法院对总统权力的约束,名为扩大总统权力,实为虚置宪法。败走台湾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依旧是蒋氏独裁统治的法律依据,限制着台湾人民的权利自由。随着时光流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不得不废止。

    四、尾声

    古人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是民本思想的精华。在国民政府执政的22年中,“宪政”始终停留在口头上,并未真正实施。1949年12月7日。蒋介石逃往台湾,《中华民国宪法》在大陆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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