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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代价值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6 23:30:05 点击:

    [摘 要]“市民社会”是研究人类社会问题、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一个核心概念。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马克思在重点针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并且通过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剖析,特别注意“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形成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相关理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多难度现代价值,特别在其对于科学处置社会与国家关系、对于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现代价值

    [作者简介]黄伟力,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副院长;查芳灵,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上海

    200240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8-0001-05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对于唯物史观的形成和确立发生了重要作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涉及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机制等重要问题。立足变革中的当代中国的实际语境,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意义。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使政党、国家、社会间的关系出现诸多引人关注的变化,建立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统一的政治格局,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明确的政治诉求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共识。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将为实现这样的政治诉求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引。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渊源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研究社会政治关系和内部结构的一个重要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以市场经济、法律至上、组织自治以及利益和文化多元为基本特征和价值指认。对于市民社会的探索和研究,在西方学界有悠久的历史,其中以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研究最为系统且具代表性,后者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在西方最早提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是古罗马哲学者西塞罗。西塞罗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这一时期的学者主要是从社会文明状态的视角来指认市民社会,在他们的话语体系中,市民社会并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相分离的,相反二者是合二而一的。毋宁说市民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标志着一种文明社会的状态,市民社会即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的。

    近代启蒙思想家着重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论”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使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例如洛克,他颠覆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认为政治组织决定社会组织的观点,提出社会组织(市民社会)是高于并决定政治组织(政治国家)的。按照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人类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生发的“战争状态”,人们将“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即管理权、裁判权等“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由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们彼此都是处于公民社会中的,也就是说国家是通过人们订立契约而建立的。可见,政治国家的权力不是来自神授而是来自“民意”,国家是由公民建立用以处理社会内部事务、克服社会“自然状态”之不足的一种外在的工具性机构。洛克对“公民”或“市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的肯定、对法治的推崇都体现了启蒙思想家所讲的“市民社会”已非常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以其庞大的思辨理性主义哲学体系为依据,将市民社会定位为“绝对精神”自我运动过程的一个环节,由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形成了他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

    服从于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需要,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进行基本的历史定位。黑格尔将世界的本质归结于其预设的理念一绝对精神,而所谓历史则是绝对精神自我运动、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的过程。绝对精神历经逻辑阶段、自然哲学阶段再到精神哲学阶段,开始了在人类社会和精神领域中的运动。在客观精神阶段又经历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阶段,市民社会就是在伦理阶段出现的。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伦理阶段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或环节。“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家庭是伦理精神的直接实体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现实;而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进程中的反题环节,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否定,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可见,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是以其思辨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作为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一个环节,市民社会从终极而言是由绝对精神决定的精神性存在。

    市民社会以特殊性和普遍性为原则,并且特殊性以普遍性为其实现的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了自己。”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即是独立个人的联合体: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各个自为目的的特殊的人又因为要实现自身的目的而将他人当作手段,各个特殊的人又是相互联系、互为“中介”的,所谓特殊的人因此又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但这种“普遍性”、这种关联是抽象的,是一种外在工具性的契约和利益联系。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内部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为使其不致瓦解必须要有外部的规范。市民社会内部的三个基本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需要的体系”即“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已经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需要的体系”为了不致在个体间冲突中瓦解必须有外部的规范,由此便产生后两个环节,“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市民社会的后两个环节——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即是充当外部规范的角色,其中司法是用来保护市民社会中的“所有权”和人格的,当成员的权利或利益有争议时要靠法院来处理。黑格尔认为恤有司法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格是绝不够的,还需要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加以调节和合作。

    由对市民社会外部制约规范的分析,进而涉及

    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黑格尔认为并非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恰恰相反,是理性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本性以“异化”为内在特征,个体无限制地追求私人利益,由此导致的冲突必然导致社会伦理的堕落和沦丧,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外部规范等是不能完全有效保障的。因此黑格尔认为,唯有“国家”才能救治市民社会,使其避免社会伦理的堕落和沦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能够融合特殊利益以反映普遍利益,理性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终极伦理依据。黑格尔基于其思辨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将国家预设为自在自为的理念,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前只是现象和经验的关系,本质的关系是政治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

    二、批判中超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论探索是从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起步的。《莱茵报》工作时期遭遇的诸多现实问题,使青年马克思面临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马克思认为,对现实的批判不能像黑格尔的思辨哲学那样,仅止步于“副本”,即理性的层面,而应从“原本”,即从对现实社会及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分析开始。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发展,由此引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引发各阶层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变化,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领域日趋成熟,马克思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剖析和批判,在有关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等诸多问题上,形成了迥异于黑格尔的理论解读和回答。

    第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出了与黑格尔全然不同的本质界定,从经济关系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相同之处,但他们关于市民社会的本质指认则截然有别。马克思经过研究发现,市民社会中的人乃是世俗存在物,其基本特性即是“物质的自私生活”。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一切物质交往,赋予市民社会以确定的物质内容。不同于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本质界定为“需要的体系”马克思则用“物质交往”这一概念来表达,超越了“需要的体系”的主观精神性,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也指出了实现需要的手段,即通过现实的物质交往活动来实现需要的满足,“物质交往,表明了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本质的界定上根本不同于黑格尔,也表明马克思已立足唯物史观的立场来剖析市民社会。“物质交往”作为一种客观的现实的经济生产和交往关系是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本质把握,继而获得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的真实关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最终提炼出“生产关系”的理论,并将两者间真实关系升华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由此实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伟大创建。

    对市民社会本质指认的差别,源于马克思和黑格尔秉持的不同哲学理念、社会历史观及研究路径。黑格尔笃信其理性主义的世界观,拜倒在其预设的”绝对精神”之下;而马克思则特别注意对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分析,从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本质理解。在研究路径上,黑格尔相对于启蒙思想家的进步之处在于其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黑格尔的思想充满历史感,竭力从历史本身出发来说明历史,说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形成及相互关系,马克思承继了这种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但是,他不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理解为绝对精神自我运动、自我实现的历史,而是理解为人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发展的历史,由此出发去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正如当代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所说,马克思是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的,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

    第二,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颠覆了黑格尔有关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思辨唯心主义思想,指出两者的真实关系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黑格尔基于其思辨唯心主义体系,将国家看作自在自为的理念,这种理念是预设的,是市民社会最终的伦理依据。黑格尔认为,“国家”这一理念在概念的运动中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家庭和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前只是现象和经验的关系,本质的关系则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整个批判正是从对其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思想的批判开始的。在著名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指出,黑格尔的思想中,“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因此真实关系是:“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批判道:“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些轻视现实关系而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马克思认为,在现代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因为剖析市民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市民社会中现实的“生活要素”、是利益将其成员彼此联系起来,“他们之间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马克思认为,“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bout-geois”和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citoyen”,但是前一种身份才是最本质的,个人首先是作为市民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的人,继而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公民”的身份而存在。在对市民社会的本质进行了科学界定后,获得了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真实关系的科学彰示。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实质上是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的早期表述形式。马克思颠覆了黑格尔关于两者关系的思想,由此将研究的立足点放在对市民社会的全面剖析上,不是仅停留于哲学原则层面而是运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市民社会进行全方位科学解读,把握住市民社会的本质,得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这一科学结论,继而将之提升至哲学原则的高度,提炼出“生产关系”的概念和理论,实现唯物史观的最终确立。

    第三,基于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把握,马克思还剖析了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形成了有关市民社会的系统而科学的认识。其一,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商品(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发育。市民社会反映的是“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其存在方式即为市场经

    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其中的身份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及其交换是市民社会的典型特征,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主体作为流通的主体首先是交换者,每个主体都处在这一规定中,即处在同一规定中,这恰好构成他们的社会规定。”其二,马克思肯定了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地位。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着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指认,这种平等和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诉求和道德观念。而是有其现实基础即市场主体间的商品交换。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商品交换主体。市场主体间互通有无以互相满足需要,既互相独立又互相依赖,形成一种实质上的平权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摧毁了特权和强制,以商品交换为现实基础的自由和平等乃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其三。马克思还注意到了法律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市民社会内部,首先,法律保障商品经济交换的顺利进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商品所有权,无此则整个市场流通就无法进行。马克思认为“只有一种方法可以使每个人成为某种商品的所有者,即对于那些不是通过流通而占有的商品的所有权”,或者说“对于那种还要进入流通的商品的所有权,就表现为直接从商品占有者的劳动产生的所有权”,这种方法即是通过法律。不仅如此,当商品进入流通过程,法律同样要进行规制和保护。市民社会是各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对立的私人利益的矛盾综合体,以现实的物质活动为基本特征,追求各自私人利益的社会主体必须要有外部规范来避免混乱和无序。其次,市民社会中商品交换主体的权利、社会地位需要法律保障。市民社会依靠法律来保护所有权、自由、平等,市民社会内部以商品交换为现实基础的自由和平等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市民社会中的这种法律平等和自由,是指“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他们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必须以法律来规范和调节,政治国家的运作方式和模式、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职责和规范等等必须由法律规范,政治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法律规范内对市民社会进行管理。同时,市民社会尽管有其相对独立性和自由发展空间,但这种独立性和自由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而非毫无限制地任意发展。只有在法律的规约下,才能实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其整个思想体系的重要部分,具有多向度的价值:

    第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其现代性思想的存在场所和发展基地。有学者指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现代性有着内在关联,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现代性确立的重要标志,市民社会是现代性发展的真正实践基地。并且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全面剖析,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矛盾,从而提出超越市民社会——队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思想,在此市民社会又成为马克思的现代性自我批判和超越的基础。马克思在对“现代社会”的剖析中表达了其现代性思想。

    现代性从根本上而言是源于现代生产的,但同时不仅仅涉及经济领域,现代性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政治领域的民主法治制度,还有意识层次上的价值观念,诸如权利、契约、法治、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与其市民社会的理论是紧密相关的。市民社会首先是以经济生活为主体的社会领域,而经济领域中现代生产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政治领域以至意识领域的现代转型。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解读中首先即肯定了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是现代性确立的重要标志,认识到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商品(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发育。社会主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在市民社会中得到切实肯定,同时指出法律在市民社会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且对于法治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现代发展又促使了契约、权利、法治、民主等现代价值理念的生长和成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解读从整体性的意义上折射出其现代性思想的光芒。可以说,市民社会是现代性发展的真正的实践基地,它催生着现代社会的多元竞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和制度。在以经济生活为主体的市民社会中每一社会成员都是独立的物质利益主体,其中激荡着多元的利益追求和文化思想,多元是对一元的反拨,市民社会成员是平等的市场交换主体,这也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竞争是对死寂的否定,市民社会成员追逐着自己的诉求,整个社会是一块生机勃勃的土地;法治是对权威人治的超越,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合理化的行进靠法律来加以规约。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其现代性思想的主要场所,也是现代性思想继续发展的基地。

    第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科学认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关系具有理论上的引领价值。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全部活动和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决定着政治国家的发展,而政治国家是具有工具性质的公共机构,应以服务于市民社会为价值指归。此外,马克思科学地论证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意义。认为实质上“将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还给社会机体”。市民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应该给予其适当的自由发展空间,这样可形成以多元社会权利和利益来制衡政治权力的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的法治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应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构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架构。

    对于中国而言,历经30年的改革开放。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发展,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政治国家对社会的无所不包地吞食的状况,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以相对独立性、利益和文化多元为特征的市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使得如何处置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问题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思考,笔者认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此彰显其现实价值。对当今中国现实而言,首先是要在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中摒弃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当完全同一、不应相互分化;二是认为国家和社会在本质上是相互对抗的,认为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的任何事务。这两种观点都是对国家和社会真实关系的误读,实践证明它们不是正确处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科学理念。根据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实关系的科学指认,应当提倡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既相互依存又各有其独立空间的理念,两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架构。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允许市民社会自由发展;市民社会要求限定政治国家的行为范围,同时也要求政治国家及其政府工作人员受到法律的约束。市民社会的发展也不能脱离国家法律的规约,而国家政府应当成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治

    政府,同时尊重社会主体的财产权和基本人权,并使之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诸多有益启示。笔者认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启示在于:建构和谐社会应当注重以各种方式激发社会活力。和谐社会应是一种充满活力的社会,所谓和谐是一种动态而非静态的平衡。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界定即包括“充满活力”这一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活力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激发社会活力是成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的发展活力没有得到充分激发从而限制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这是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现代市民社会的缺失相关的。成功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广开社会活力之源。而成熟的现代市民社会对于社会活力能够有效激发。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以个人利益保护、以利益和文化多元为基本特征的。它是充满竞争和生机的领域而非一潭死水。市民社会不受政治国家的强力控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主发展。市民社会依靠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在合法竞争的机制下,其成员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追求着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体的创造性得到鼓励和尊重,从而使社会主体的个体自由和个性得以张扬,使其创造力得以激发,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生机勃勃。我们应当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努力建设成熟的现代市民社会,以继续激发社会的活力,建设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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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青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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