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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多元主义国家观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3-05-26 21:55:11 点击:

    【内容摘要】多元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事物具有或者本应具有多样性。它为信仰、制度、社会的多样性提供了一种辩护。多元主义首先是一种哲学,认为现实是不能以一种事物或者原理来解释的。同样地,政治的多元主义也认识到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在实际中多样化的存在,同时这些多样化是有价值的。本文通过对多元主义国家理论的三种典型模式,进行深入分析,试图解释多元主义国家理论的内涵与实质。

    【关 键 词】多元主义 国家理论 模型

    一、多元主义国家观起源与发展

    多元主义国家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等17世纪社会契约理论家的著作中。托马斯·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断言,为了避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战争”的无政府状态,借助政府的权力是必需的。而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主张则是以霍布斯为把子,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指出,国家应该建立在同意之上,政府的权威不是绝对或者独占的。

    正是出于对这种绝对的、统一的和不受控制的国家权力的拒斥,形成了政治多元主义,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在1746年写下《论法的精神》,以赞扬18世纪的英国政体。这种政体将政治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行政、立法、司法,强调政治体系中多元权威的价值。类似的原则同样支配了起草美国宪法的革命家们的思想。在具有开创性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詹姆斯·麦迪逊曾对制度的多元主义应具有的前提进行了陈述。但真正对美国政治体系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19世纪最为重要的思想家托克维尔。他的两卷本《论美国的民主》分别于1835年和1840年出版,他试图回答为什么在美国能够把条件的平等与政治的自由结合起来。

    社会的制约和平衡,以及社团间的相互作用能够带来社会均衡的观念,占据了阿瑟·本利特的思想。本利特是团体理论的代表,他批判主权理论,并在1908年出版的《政府过程》一书中,将团体视为“政治生活中的原材料”。

    这些思想到20世纪发展成为多元主义的国家理论,作为一种社会理论,它强调权力是广泛和均等分配的;作为一种国家理论,多元主义认为,国家处于各种团体、利益以及所有社会阶级的影响下,它是中立的,它充分扮演协调者与平衡者的角色。总的来说,多元主义政治科学的知识起源具有以下特征:它首先作为对国家一元主义的反抗而存在,这种国家一元主义表现为对主权学说的哲学式阐释;或是表现为实践中的集中、专制的国家。第二,多元主义者重视社团和组织的自治、活动与多样化。第三,他们认为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有益的团体冲突是必要的。最后,他们争辩道,作为反对国家一元主义的机制,制度的或者社会的制约与平衡是有益的。[1]

    二、多元主义国家观三种模型

    多元主义国家理论具有非常鲜明的自由主义谱系特征,其主要理论观点认为:国家在社会中充当协调者、平衡者的角色。但是多元主义者在多头政体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组织运行方式等方面有着自己不同的见解。在多元主义著作中,可以看到与多元主义相融的自由民主国家三种意象:风向标模型、中立国家观、经纪人模型。

    本文将从政治输入的全过程对以上三种模型进行深入分析与比较,政治输入的过程主要回答关于“谁向国家提出需求”和“这些需求如何被表达”等问题。首先,关于“谁向国家提出需求”,在多元主义国家理论中,主要是指国家代表谁的利益,或者国家协调和平衡哪些方面的利益;其次,关于“这些需求为何能被表达”,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益集团从外部施加的压力与国家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抵抗的这种张力这两方面来分析这些需求能够被表达的原因,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决策最终是内部张力与外部压力相互博弈、相互作用的结果。

    1.风向标模型

    (1)谁向国家提出需求

    在风向标模型中,国家被比作风向标,它仅仅反映或者回应市民社会中的压力集团之间的平衡。在这种模型中,国家是以一种调和、冷静的方式谋求与压力集团间的和解与妥协。[2]

    (2)需求为何能被表达

    从内部来讲,国家机构内部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均是外界压力的接收者,是仅对组织化的外部压力做出反应的橡皮图章,因此,机构运行本身基本无张力。立法机关被看作是被动的,容易屈服于压力集团的行为体;行政机关视为负责法律起草和执行的人,是消极的行为者,而社会价值被利益集团所决定与分配;官僚机构被看成是基本上没有自身利益的组织,如其不然,也可能是一个“消极的代表性的”官僚机构,这反映在它的基于阶级、种族、性别、宗教等社会组成要素标准的录用模式上;司法机关仅仅是压力的风向标,使得现状得以正式化的一种符号装置,如果提供另一个论坛,在这一论坛上,冲突的社会利益各方可以继续它们在立法提案的含义与实施上的斗争,那么法院的中立性就是形式化的。[3]

    从外部来讲,正是由于国家组织的分散与凌乱,以及它们协调和操控能力的缺乏,从而为压力集团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多元主义者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压力集团如何影响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而在于利益集团存在的必要性。政府需要明确公民对政策选择最为重要的想法,以及他们的这一想法是多么的强烈。政府经常会发现,他们面临着这样一个困难的问题,即权衡冷漠多数的意愿与一个强烈少数的反对。政治家不能够直接衡量出公民的偏好程度,而利益集团的存在说明了这些问题的价值。

    此时,来自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大于国家内部的张力,国家表现出一种妥协的趋向。

    2.中立国家观。在风向标模型中,我们很难对有些确实承担着“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给予明确的解释,许多多元主义者并不承认国家仅仅是市民社会的镜子这种主张。相反,他们认为,无论在理想中还是在实践中,国家都能够在适当的多头政体中保持中立。但有关中立的定义,却有不同的理解:国家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还是作为掌握竞争的规则的裁判以及作为一个促进竞争中真正公平干预者,都是声称国家中立的可能的、简单可行的方法。

    (1)谁向国家提出需求。自20世纪50年代起,多元主义者规范的理想国家形式就已经是这样一种形式,即国家对压力集团的竞争进行平衡、重估与仲裁,以保护“公共利益之中”的无组织的或者组织不力的弱势群体。[4]

    (2)需求为何被表达。从上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更加偏向“公共利益之中”的弱势群体。那么政府为什么能够表达这些公共利益的需求呢?

    从内部讲,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被看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立法机关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在中立国家观的多元主义者看来,行政人员应该保护公共利益,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关注被忽略的与未被组织的群体,而且积极地寻求维持游戏的民主原则;行政人员的忠诚不应全部服从于当下赢得选举的政府,他们是职业的,有任期的,非党派的,他们应该超越于社会冲突,以避免特定压力集团与政党的控制。相比之下司法机关更多地强调法律制度的独立自主,法官不应该仅仅是表达利益斗争的傀儡,他们必须承担起裁判或者监护人的职责,确保在司法中公共利益得到尊重。[5]

    从外部讲,一方面,政府通过依据“公共利益”行事,以获得多元主义民主政体的稳定性与合法性,例如,由于担心社会动荡,必须避免可能会造成20%失业率的政策;另一方面,政治家通过把较弱的少数派的支持力量动员到政府联盟中,以平衡现存的压力。比如,在农业政策上,在相关的农业问题已经在有关利益集团之间尘埃落定后,政府官员们并不允许有影响力的压力集团来制定公共政策。相反,政府官员都倾向于平衡各方利益,致使公共政策向无组织的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

    此时,国家内部政府机构的张力大于来自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国家扮演一种积极保护公共利益的护卫者角色。

    2.经纪人模型。一些重要的政策可能既不反映压力集团对国家的需求,也不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无论这种公共政策如何界定,因而第三种多元主义的国家模型——经纪人模型出现了。

    (1)谁向国家提出需求。经纪人国家并不是社会的镜子,也不是追随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的中立者,它所拥有的掌控能力是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内部、外部力量联合的产物。经纪人模型把政策定义为国家机器内部运行的压力集团行为的整合,政策既是国家机构内部自我利益竞争的结果,同时又是国家同外部竞争的结果。

    (2)需求为何被表达。从内部来讲,对于经纪人多元主义者来说,政府各个机构就是一个个的利益集团,机构内部是分裂的,做出的决定是内外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立法机构并不能单独制定决策,它制定决策的过程,同时也是同其他机关,利益团体相互协调、博弈的过程。而且立法机构本身也是分裂的;经纪人模型认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更取决于内部行政人员的说扮演的角色与拥有的利益;司法机关是一个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集团一样,它的行为受到其利益强烈的影响,然而,因为它们的利益在一项法律案件中并不总是受到威胁,所以法官通常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做出自主性决定。作为反抗行政机关、护卫公共利益的人,法官能够通过法律的解释使其自身的偏好得以实现。[5]

    从外部来讲,利益集团一方面向国家内部机构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使得彼此对政策的影响力都有减小的趋势,权力被抵消掉一部分。另外,政府机构可以有意制造利益集团间的分裂,造成他们的争端,形成社会内部错综复杂的分裂与重叠的群体成员,并利用这种分裂,实现自身目的,以保证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

    国家作为经纪人,既是调解者、中间人,但同时拥有自身的利益。经纪人会受到委托人的约束,但却比风向标模型中的官员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且比“诚实的”经纪人拥有更多的自利性。此时,国家寻求一种平衡,试图找到内部机构、外部压力与自身利益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111-112

    [2][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M].杭州:浙江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31

    [3][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M].杭州:浙江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34

    [4][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M].杭州:浙江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32

    [5][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M].杭州:浙江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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